保健品市场乱象丛生,如何破解它给监管带来的困难?

来源: 作者: 时间:2019-07-31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自身健康越来越重视,各种各样的养生保健方法随之走进人们的生活。与年轻人多选择运动健身不同,很多老年人更倾向于选择服用保健食品来实现祛病强身的美好愿望。然而,保健品市场乱象丛生,夸大功效、虚假宣传、不法营销、非法添加等问题层出不穷,如何破解它给监管带来的困难,保障消费者的财产,避免遭受身体损害,甚至延误病情呢?只有对保健食品进行有效监管,才能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尤其是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保健食品领域的一大乱象还表现为一些不法分子经常通过会销方式欺骗老年消费者。他们以亲情服务和产品说明的方式销售产品,还以免费旅游免费体检名医问诊可免费领取米、面、油等日常生活用品或者可免费体验医疗器械等方式引诱老年人上钩,进而推销其产品。前述的勤孝堂食品经营部保健食品虚假宣传一案中,当事人就是多次通过会销进行虚假宣传,达到销售产品和非法牟利的目的。

  据媒体报道,重庆的王大爷就有过被会销的经历。一天,王大爷与几位老人在广场上锻炼身体时,一名促销人员热情地邀请老人们参加免费健康讲座,称包车接送,并在酒店安排了午餐,加入会员还可以免费领取粮油。王大爷到了酒店后发现听课的有上百人。主讲人自称健康专家,不停宣传蜂胶等保健食品的神奇疗效。之后老人们被逐个安排做免费体检,并一直被推销,王大爷购买之前被工作人员拉着不让走,极力劝说并承诺可以随时退货。王大爷花3200元购买了12瓶蜂胶,回家后联系商家要求退货却被断然拒绝。

  除了在酒店、宾馆秘密开展会销,一些商家还喜欢在街道、菜市场附近或路边不起眼的小门店等地点开展活动,他们基本上都以老年人为营销对象,一些会销还特别限制只能老年人参加。

  那么,这种经常性的会销会给消费者的权益和监管带来哪些影响呢?

  应该说,保健食品乱象与其销售模式有关,如果销售模式不搞特殊性,保健食品能够到达消费者手中的概率就不一样了。如果销售模式增加了产品到达消费者手中的概率,万一是不好的产品,这时候损害就会扩大。保健食品通过会销的方式,利用了人性和亲情服务,增加了劣质产品到达消费者手中的概率,且会销场所不定,隐蔽性强,给监管带来了困难。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宋亚辉指出。

  除了前述几种比较突出的问题外,保健食品还存在以普通食品冒充保健食品、以次充好、以保健食品的名义进行非法传销等问题。

  针对种种乱象,宋亚辉指出,关键问题在于保健食品脱离国家的法律监管体系,即在实际运行的过程中,大量的行为没有被纳入监管范围之内。目前,监管部门对违法行为的启动程序不是百分之百的,甚至可以说查处的概率很低,这样一来,很多人就会无视这套监管体系,宁愿冒着违法的风险也不愿意遵规守法。此外,现有的监管制度本身存在问题,比如,对允许声称的27类保健功能,目前在解释上就存在争议,按照法律解释的逻辑,如果获得了行政许可,就可以声称这27类功能,如果未获得许可,普通食品不可以声称这些功能。那么,普通食品是否可以声称这27类功能以外的功能呢?如果保健食品声称的功能不在27类之内,但功能类似,又可不可以声称呢?这些都存在不确定性,容易导致认识的混乱。

  应对这些问题,一个思路是要让整个法律体系是可置信的,要让所有人觉得这套规章制度一定会得到实施,如果不遵守一定会带来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市场主体才会信赖并遵守这套体系。第二个思路就是要改造监管体系本身,让制度设计更合理,不要在制度上出现很多解释的可能性。宋亚辉说。

  关于如何对会销进行有效监管,宋亚辉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会销难以监管,主要原因在于监管部门获取违法信息有障碍,即监管部门不知道违法行为发生在何时何地,参与人员有哪些。对此,宋亚辉指出,一定要依靠公众的力量,要为公众提供便捷的举报途径,而且对公众的举报一定要作出回应。假如有100位老人被推销了,其中肯定会有一两个人觉得被骗了,这时候如果有一条便捷的途径,他们就会把违法信息传递给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就可以有针对性地启动监管。

  邱宝昌则认为,应对保健食品的诸多乱象,治本之策在于取缔保健食品,将保健二字去掉,当成一般食品进行严格监管。他进一步解释称,凡是食品都具有相应的功能,如玉米、大豆、小麦、马铃薯等,都有充饥功能,也含有人体所需要的蛋白质、碳水化合物和一些微量元素。保健食品冠以保健二字会让消费者认为保健食品比一般食品的功能要强大,但事实上,保健食品到底有多大的功能,很难说清楚。

  从保健食品的定义来看,声称具有保健功能就属于保健食品,通过声称进行含义界定,本身就不严谨。给保健食品冠以保健二字,完全就是一种噱头、一种光环,导致保健食品身价倍增,也会误导消费者,让他们以为保健食品具有一些强大的功能。同时,也容易被一些商家利用,用保健二字去做文章,通过夸大功效和虚假宣传给消费者尤其是老年人带来更大的损害。邱宝昌指出。

(第一农经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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