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评:“网络发言不可胡为”的制度理性应强化(1)

来源: 作者: 时间:2019-08-19
    7月29日,上海警方发表了一则警情通报,网民黄毅清因在新浪微博上多次发帖,造谣上海经侦民警充当周立波保护伞,被警方以寻衅滋事罪行政拘留。随后,警方又发表了一则情况通报,黄毅清因存在骨折病情,经医院确认须尽快进行手术治疗,警方依法对其做出停止行政拘留的决定。
    虽然黄毅清因病情治疗而暂时免去被拘留的处罚,但这并不意味着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随之“退场”。而被造谣的周立波也完全有权对其捏造并散步虚构事实、损害人格于名誉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如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
    造谣,几乎已经成为网络上的一大顽疾。某些人借造谣生事,获取种种灰色利益,而无视造谣给当事人带来的巨大伤害。尤其是我国娱乐圈,堪称各类八卦、谣言的重灾区,有人以制造明星虚假绯闻、“丑闻”来获取所谓轰动效应,甚至演化成相对应的利益链条,还有些“吃瓜群众”则以不加验证随意传播为乐,认为转发并无任何风险。
    黄毅清因为造谣“警察包庇周立波”被刑拘,首先是对这种认知误区的澄清。对于他人随意造谣,信口雌黄,司法机关不会加以纵容这一行径,而是将从严治理,这一趋势日渐明显。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上海警方正是据此做出了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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