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评:“网络发言不可胡为”的制度理性应强化(2)

来源: 作者: 时间:2019-08-22
    更需要黄毅清及其他人警醒的是,如果造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可追究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与此同时,不要以为顺手转发不实信息,就不承担法律责任。警方已经多次提示,不少人对未经证实的信息不可随意转发,更不能故意“杜撰改编”,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今是自媒体时代,人人都可能是信息的发布者和传播者,所发布或者转发的任何一条不实信息,都会因传播面广泛而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面对网络上繁杂的信息,更应做到仔细甄别,无法核实信息真伪的,做到不转发、不传谣。这不仅是为人道德及社会伦理底线,更是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
    黄毅清造谣被拘 ,“网络发言不可胡为”的制度理性应强化。应当看到的是,司法及行政机关对于网络言论依法管理,也是净化网络舆论环境的公共服务之举。普法是基础,对网络言论进行安全提示,对违法者有案必查,就是落实每个人应负的言论责任,从源头上清除造谣所带来的种种风险与隐患,切实保护个人不受谣言侵害的权益,这也有助于让更多人将自身行为与法律法规、处罚案例进行对照,从而更加懂法守法,共同推动网络言论生态走向法治与自治结合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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