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期限有关问题的解释(2)

来源: 作者: 时间:2019-08-21
  4.申请人通过行政机关对外公布的信息公开申请传真提交申请的,自传真收到并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5.申请人通过行政机关对外公布的其他接收渠道提交申请的,以行政机关规定的时间为收到申请之日,没有规定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信息公开处理期限,自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二、关于补正期间停止计算期限问题
  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依法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的,依申请办理时限可以自补正通知发出之日停止计算,待收到申请人补正材料之日起,继续计算剩余期限。补正通知发出之日当日以及收到申请人补正材料之日当日,不计算在内。
  行政机关在补正通知中明确了合理的补正材料提交期限,申请人逾期不提交补正材料的,视为撤回信息公开申请。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
                                   201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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