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岗套路深 理性维权多留心(4)

来源: 作者: 时间:2019-09-25
  绩效不达标能否调岗
  郭某于2010年进入某工艺公司担任制模工,双方签订自2010年6月1日至2015年5月30日的劳动合同,同时还约定公司可根据其工作表现,按照公司的《工资方案》《绩效考核方案》及考核结果对其进行调岗调薪。
  2014年5月,公司决定根据《绩效考核方案》对员工进行培训并考核,如考核不达标则进行调岗处理。同年8月,考核结果公布后,郭某未达标,公司将其从模具工调整为生产工。调岗后,郭某月工资从3000元降至2800元。
  随后,郭某申请了劳动仲裁,认为公司未经本人同意调整岗位,降低其收入,请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最终这一请求被驳回。
  王雨琦表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单方面调岗,是较容易引发劳动争议的调岗情形。
  而广东省高级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则规定,用人单位调岗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其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擅自调岗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生产经营的需要;调整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等。
  在王雨琦看来,郭某原是模具工,该岗位对从业人员有技术要求,公司根据劳动者认可的《绩效考核方案》对所有人员进行培训考核,郭某未能通过,说明其不具备岗位所要求的劳动技能,因此调岗符合生产需要。调岗前后工资差额为200元,降幅不大。此外,调岗前后劳动强度并无明显变化,这种情况下的调岗行为具有充分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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