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管理工作规范 (3)

来源: 作者: 时间:2019-10-29
  第九条  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对照申报条件组织申报。优先考虑养护型海洋牧场,兼顾增殖型和休闲型海洋牧场。 
  第十条  申请设立示范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书。主要包括海洋牧场的区域范围、建设内容、功能定位、管理基础、监测评估情况、申报理由等(见附件1)。 
  (二)综合考察报告。主要包括本海域本底生物资源、生态环境、渔业发展和社会经济状况以及综合评价分析等。 
  (三)示范区建设规划。包括责任机构、建设目标、分年度实施计划、建设内容、投资及资金筹措、效益评估、受益群体分析、保障措施等。 
  (四)符合海域使用功能区划的有关材料及海域使用证明材料。 
  (五)大比例尺(1︰2000或1︰5000)地理位置图、功能区分布图(含明确的四至范围)、海洋牧场基本情况影像资料(包括水下礁体分布情况)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一条  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对符合条件的,填写《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创建推荐表》(见附件2),并将申报材料报送农业农村部。 
  第十二条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组织海洋牧场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对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推荐的示范区进行评审。评审专家不少于5人,2/3以上专家同意的视为评审通过。评审通过的,由农业农村部统一命名并公布。 
 
三农项目简介 | 本网招聘 | 本网概况 | 会员服务 | 联系我们 | 免责声明 | 网站地图 | 投稿服务
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 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 政讯通·全国三农发展促进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