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3)

来源: 作者: 时间:2019-11-21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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