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执行复议制度规范执行行为的路径探讨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执行复议制度,这是我国民事诉讼立法的重要进步。执行复议制度对执行权进行了限制和制约,对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程序性权利给予了完整的程序性保障和救济,对保护执行案件当事人尤其是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但是现行民事诉讼法执行复议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理解起来容易产生歧义,缺乏可操作性,另外关于执行复议与执行异议的主体方面规定的也十分模糊,甚至有矛盾的地方,虽然在立法上确立了异议之诉,但在程序设置上也存在缺陷,因此执行复议制度需要从立法上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尤其需要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笔者撰写本文就执行复议制度选择与构建,以及在执行实践中进一步完善执行复议程序,以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和功能做出探究,为推动完善执行救济制度提供一些可鉴之路。
关键词:违法执行行为执行复议制度构建
一、执行复议制度的概述
执行复议制度是指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执行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而提出执行异议,因不服执行法院作出的异议裁定,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方式提出申请复查、重新裁决的一种执行救济制度。
特征:(一)执行复议制度具有执裁分权特约的特征。没有制约的权力是荒唐的,对权力的制约则是文明的象征,执行权也是如此。执行复议制度体现了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判权分权制约的特征。现在各级法院执行机构正在尝试着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判权的分离随着执行机构的逐步健全,其运行也日益规范化,执行权的分权行使、制约也日益凸显。执行权最主要是针对特权而运行的一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司法权,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执行权所涉及到的、针对执行依据确定的具体执行标的物权的所有和收益方同样也是多种多样,也存在着扩大化的可能。在执行实践中,对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也存在着扩大化的可能,最明显的一点就是“既判力扩张,执行力扩张”。此时执行依据确定的执行内容会产生一些具体的变化,执行复议制度正是对“既判力扩张,执行力扩张而进行必要的法律规范产生的。执行法院的执行审查裁判不再由原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单独掌握,执行裁判的终极决定权由上级法院行使,可以说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在执行复议制度中明显进行了分权行使,执行裁判权实现了与执行法院的相对的、必要的分离,为执行程序的实体公正打下了程序基础,在程序上体现出了执裁分离的程序公正。
(二)执行复议制度具有行政权的特征。
(三)执行复议制度具有执行监督的特征。在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法院生效裁判能否及时得到执行是社会公平与正义价值能否得到实现的关键和最后一道屏障,执行权的强制执行功能要求执行工作必须及时迅速地进行,执行机构对被执行人财产在发现执行线索时如果像审判机构那样对其是否属于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彻底地审查,就会错过执行时机,致使案件得不到解决,因此必须果断及时地采取强制措施;但同时这种表面审查的做法有时难免会侵害他人合法的实体权益,有时候财产所有权的归属与表面现象并不一致,同时由于执行机构现行体制是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合二为一,执行权力过大,极少数情况下也有执行人员人为的因素,这些都可能造成执行过程中的执行错误。执行复议制度具有对具体执行行为进行监督的功能,在执行程序中能够切实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为其提供合理的申诉、抗辩的机会,执行复议依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书面申请,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对下级执行法院已经审查的执行行为以执行复议的法律形式进行实时的实体的全方位的监督,因此,执行复议制度具有执行监督的法律特征,只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复议的申请,执行复议制度就能够为其提供执行监督的司法服务。
(四)现行的执行复议制度具有广泛性的特征。笔者认为,现行的执行复议制度通过条文可以这样理解:无论是因为执行标的、执行措施、还是其他执行行为,只要是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只要其提出的理由与现在执行程序中的执行案件有关,就此提出执行复议申请,执行案件都必须进行执行复议程序,由上级法院进行最后的裁决。在这个方面讲,我国的执行复议制度的外延都体现出了空前的广泛性,对执行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不留死角。
(五)执行复议制度具有执裁分权特约的特征,为执行程序的实体公正打下了程序基础,在程序上体现出了执裁分离的程序公正。
二、建立执行复议制度的意义
(一)执行复议提供了新的执行救济途径。在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我国没有执行复议制度。我国的执行救济主要是通过执行异议、申诉、上访、内部执行监督等途径来完成。单对执行来说,依照我国原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我国只确定了两种执行救济:案外人异议和执行回转,而这两种救济从大的方面来讲都属于实体上的救济。实际上执行救济应该分为程序上的救济和实体上的救济,目前从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制度设计上来看,都制定了较为具体的执行救济制度且明确区分执行实体上的救济和执行程序上的救济。实体上的救济只能体现个案公正,而程序上的救济才能体现社会公平正义。新民诉法第202条的设立,首次明确的、直接的以法律的形式提出了执行复议作为执行救济的一种有效途径,是执行异议程序的延续和完善,也是对执行异议程序的监督和制约,表明了和谐执行的国家意志,显然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执行救济制度的巨大进步。
(二)执行复议厘清了执行救济的界限。在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我国没有执行复议制度。对于执行救济,基本上只有案外人异议和执行回转这两种,而这两种救济实质上都属于实体上的救济。在实施过程中,执行异议制度既便利了案外人用来排除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又便利其用来排除错误的执行方法和程序,因此案外人异议就存在实体性执行救济和程序性执行救济的混同,显然不符合执行救济措施中程序救济与实体救济相分离的一般原理。新民诉法202条关于执行复议的规定中,指出提起异议,申请复议的客体为执行行为,只有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才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由此可知,执行复议为执行程序性救济。该条规定首次明确提出了执行程序性救济的法定条件和程序,实现了程序性救济与实体性救济的分离,厘清了执行救济中的界限。此外应该注意的是申请复议主体的界定。笔者认为民事执行复议程序是由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执行法院作出的执行异议裁定而申请上级法院复议所引起的法定救济程序。它具有申请复议主体的多元性。申请复议人既可以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当事人即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也包括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法院依法变更、追加为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还包括因强制执行而侵害其法律权益的执行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既包括向执行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也包括执行法院对执行异议作出裁定后所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但不包括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提出执行异议的案外人以及执行法院依据规定作出裁定后所涉及的执行当事人。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复议人在法定期限内可以提出复议申请,上级法院才会依法立案审查。
(三)执行复议强化了权利人的利益保障。我国原有的执行救济在立法上,缺少程序上的执行救济措施制度,导致一方面对于程序上违法或不当的执行行为无从规制,另一方面不能保护执行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在执行过程中的合法权益。执行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因强制执行行为遭致程序权利受侵害时,实践中普遍采用的是执行申诉方式,即启动执行监督程序来维护执行当事人的权利,但因执行申诉不是法定的救济途径,不能必然引起救济程序的启动,且执行监督过程一般体现在法院系统内部,当事人无从参与,故对执行当事人而言,其申请权利保护从形式上仍处于被动和虚渺状态,对人民法院的消极执行行为、纠错不作为等行为起不到有效的监督,申诉权利不能实现。此次民诉法的修改明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这项规定使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时,可以就此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赋于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新的必要救济渠道,防止了执行权的滥用,实现了程序正义的本质要求,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执行程序上的公正,维护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同时还应注意的是复议审查内容的宽泛性。从条文内容和复议程序的功能上来看,执行复议审查程序应重点审查执行法院对执行异议所作裁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但作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程序救济上的最后一道保障程序,复议审查应当作全面审查,包括执行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即具体执行方法和手段,以及执行法院执行时应当遵守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程序,也包括在实施具体执行行为时所作出的裁定、通知等法律文书。要通过这种宽泛性的审查,使复议审查的最终结论获得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及执行法院的认可,从而保障执行案件的顺利推进。
(四)执行复议规范了执行机关的活动。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采用的是“一条龙”式的工作模式,一个执行案件立案以后,一切由执行员包办,缺乏应有的监督和制约机制。执行工作过于强调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忽略了对当事人、案外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存在着有损合法权益的可能性,导致人民法院的形象及执行公正性受到社会的合理怀疑。全国各级法院的执行机构,在规范执行行为专项活动过程中,发现了大量违反法律或不当执行行为,存在着乱执行、滥用执行措施,侵害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此次修改民事诉讼法,立法机关和最高人民法院不回避问题,吸收了规范执行行为的成果,确定了执行救济制度,完善了执行监督制度,赋于了当事人、案外人、利害关系人有效的救济渠道,增强了执行人员的责任意识,使其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依法行使职权,正确采用执行措施。规范了执行救济制度,防止了执行权的滥用,实现了程序正义的本质要求,起到了监督法院和规范执行机关活动的法律功能。于是程序规则具有了法定性。执行复议程序的启动、运行、裁决必须依法进行。只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即应启动执行程序,且审查过程要依据法律或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在审查基础上所作的结论即复议裁定应向有关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和执行法院送达。
(五)执行复议与法院的执行监督互相配合,为执行救济提供了双重保障。执行复议类似于诉讼中的当事人主义模式,强调当事人的直接参与,主张将救济权利归还权利人,由其主动寻求执行救济;而执行监督类似于诉讼中的职权主义模式,是权力主体内部的自我约束,是由上至下的监督模式,两者并不矛盾,完全可以互相补充。只是两者启动的程序、审查处理的程序、纠错的途径、法律文书和法律效力有所不同,但发挥的功用是一样的,都是对当事入提供执行救济,只是执行复议比执行内部监督的强度要大一些。在法院没有启动内部监督之时,当事人若有合理理由认为执行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就可提起异议,申请复议;反之,在当事人没有提起异议的情况下,上级法院也可以以内部监督的形式,审查执行行为,发现错误及时监督和进行执行救济。
三、建立执行复议制度的必要性
(一)建立执行复议制度是执行公正的需要。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关系到生效判决、裁判文书及其他具有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能否真正得到执行和实现,也关系到法律的终极价值即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是否得到真正的体现,也影响到根植于全体公民内心深处的法律理念的程度进而进一步影响到其如何履行法律义务等问题,是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能否得到实现的重要保障,因此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十分的重要。执行公正是实体公正在执行程序上的延续。我国历来的执行工作通常是以执结率的高低以及资金是否到位来衡量,而对当事人权利的救济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合法权益存在保护上的缺失,使他们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民事执行是当事人借助国家公权力实现其经法律确认的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形成的制度。具体到执行权上,以权利制约执行权和以权力制约执行权都是必要的,当执行人员或执行机关以国家的名义行使这种公权力时,因各方面的原因对执行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就需要对此进行补救。而在现行制度中,执行裁判权、执行实施权不加区分地高度集中于执行机构,由此看来,授权对抗,以权利对抗执行权和分权制衡,以权力制约执行权是必要的也是必需的。但在我国的民事执行制度中,执行救济却是最为薄弱的环节,根据民诉法的规定,除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的裁定及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可以上诉外,其他裁定都不得上诉,而根据原来的民事诉讼法,案外人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对法院的执行标的可以提出异议,而对驳回异议的裁定不服,则无权提起上诉或复议;除去案件当事人对罚款和拘留及协助执行人对罚款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外,案件当事人及协助执行人对执行机构的裁决不服更是没有任何救济措施。因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制作的驳回异议的裁定仍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又用普通程序予以审理,与法相悖。由此可见,由法院执行机构审查作出的关于实体问题的裁定是一锤定音的,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而我国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实体争议则需通过二审终审,这是与我国二审终审基本诉讼制度相违背的。而且对于执行过程中作出的裁定,不属于检察机关抗诉的范围,当事人不服执行裁定,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只能通过信访或执行监督程序来反映问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根本保障。现在执行复议制度的设立,避免了执行裁定一审终审,使公正在执行程序上得以延续。
(二)建立执行复议制度是分权制衡和执行救济的法权要求。从私权救济的角度来看,权利救济是以权利制约权力和以权力制约权力这两种权力制约方式的统一,在分权的基础上实现权力的相互制约,防止权力的滥用,通过两者的相互配合从而实现对权利的救济。基于司法权的独立性,不可能采取行政救济的方式,基于司法行为的不可诉性,也不可能采取司法救济的方式。普遍做法是通过司法赔偿制度进行救济。设立各种制度进行自我纠正,由于执行机构在执行过程中体现了单方面性、主动性和非终局性的特点,因此执行实施权的性质类似于行政权。对错误行使执行权的救济应采取类似于行政权的救济方法,因此,对错误行使执行权设立执行复议制度,通过执行当事人行使申请复议权,提请上级法院审查的方式,可以形成以权利制约权力和以权力制约权力的相辅相成、相互关联的良性互动格局。
(三)是节约司法资源,切实维护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的要求。在执行阶段,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由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或放弃,申请人的诉讼目的就是在法律文书生效以后,能尽快获得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或其他标的,民事执行的任务则是采取执行措施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同时在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实体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够获得充分及时的司法救济,以上存在着一定的内部联系。笔者认为其中的共同点是,都要求经济、快速。一方面是执行机关要求以最小的司法成本,在司法执行活动中最充分、高效地发挥对社会关系的调控作用;另一方面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和案外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侵害了自身的合法权益时,要求能尽快地以最小的诉讼资源的消耗从执行机关获得最充分、最及时的司法救济。因此,执行的效率非常地重要,执行复议制度的建立,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在我国民诉法修改以前,法律规定的执行救济制度很不完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产生争议时,实际上是由执行员审查处理民事主体之间的实体权益问题,并且是一裁终局,对执行案件当事人的保护更是少之又少,毕竟审查程序不是诉讼程序,不能保证都能听取各方的意见,也不能保证争议各方提供的证据全面真实,从而剥夺了争议各方享有的通过正常的诉讼程序获得救济的权利,执行复议制度的建立,可以更充分地保护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执行复议制度是执行公正的需要。当事人不服执行裁定,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根本保障,现在执行复议制度的设立,避免了执行裁定一裁终局,使公正在执行程序上得以延续建立执行复议制度是分权制衡和执行救济的法权要求,对错误行使执行权设立执行复议制度,通过执行当事人行使申请复议权,从而提请上级法院审查的方式,可以形成以权利制约权力和以权力制约权力的相辅相成、相互关联的良性互动格局。建立执行复议制度,是节约司法资源,切实维护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的要求。
四、基层法院执行复议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执行复议制度难以避免恶意复议。尽管新民诉法的执行复议制度强化了对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的执行救济,赋予其更多的权利,在执行过程中虽强化了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由于这种强化的救济保护,也会使得执行复议制度对执行救济产生些许的负面影响。可以预见在今后的执行实践中有些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为了规避执行、拖延执行、损害债权人利益等而滥用执行复议制度,试图逃避执行,达到转移、隐匿财产的目的。这种恶意提出异议的行为不仅会造成人民法院消耗财力、人力、物力等有限司法资源,造成执行效率的低下,损害执行法院的司法权威,扰乱人民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妨碍社会的公平正文与和谐。此外,一旦被执行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将被执行人的财产、权利等转移到第三人名下,将会借助执行复议制度保护“合法权益人”的外壳,延误对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保护,使之丧失有利执行时机,造成新的执行难的局面。然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这种恶意复议行为,并没有提出相应的制裁措施,恶意复议的情形将难以避免。
(二)恶意执行复议,掩盖非法行为。执行复议制度可以说是强化了对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案外人等利害关系人的执行救济权利,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此种制度下很大可能会出现非法掩盖行为,即被执行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将被执行人的财产、权利等均转移到第三人的名下,而第三人借助执行复议制度来保护其合法权益人的外壳,从而延误了对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保护。
(三)区别对待了执行救济。执行复议制度的提出打破了原有的执行救济格局,原有的执行救济主要是依靠法院内部的执行监督,即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的监督,而由于相应的工作关系及其他联系,很难保证这种监督机制的公正,上级法院往往会袒护下级法院。此外,执行监督作为一种内部监督机制,仅仅将这种监督的权利赋予了执行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而将与执行行为密切相关的执行当事人的监督权利排队在外,这样就消除了当事人对执行行为的监督职权。
(四)混淆了执行标的物异议与执行行为异议。执行标的物异议,按行为异议审查。未能正确区分行为异议和标的物异议,导致审查方向有误。而行为异议,按标的物异议审查。对案外人的异议不加甄别,本属行为异议按标的物异议审查。由于两种异议并存,按行为异议进行审查。对案外人既提出行为异议,又提出标的物异议,应当举重以明轻,审查标的物异议,却按行为异议审查。对一些特殊的权属异议,按行为异议审查。在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中,案外人主张到期债权,按行为异议审查。由于行为异议与标的物异议的审查方式不同,救济途径也不同,有的执行法院未留意两种异议的救济区别,错将标的物异议当事人的起诉权告知为申请复议权。
(五)执行异议案件受理较混乱。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有的案件当事人就同一行为或标的重复提出异议,人民法院重复进行受理审查。违背受理时间的要求。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执行程序终结前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案外人在执行标的终结前对标的物提出异议,均应受理。有的案件却未按此标准把握。未区分请求不成立和不符合异议受理条件。对不应当作异议审查却仍按异议办理。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但有的仍然按异议审查。同时执行异议案件裁定主文表述不够精准。有的案件不属异议审查的范围,执行裁定主文表述为“驳回其异议”。再加之对执行案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异议未进行审查。执行案件是否应当受理,执行规定明确了受理条件,但并未规定救济途径。对执行时效提出的异议未进行审查。有的执行法院未受理此类异议案件。
(六)执行行为存在随意性。随意中止对标的物的执行。在另案诉讼保全本案标的的案件中,以应当维持查封财产现状为由,随意暂缓案件的执行和对标的物的处置。将另案自认作为执行依据。个别执行案件以另案庭审中的自认款项作为执行依据,采取强制措施,随意进行执行扩张。对执行标的额异议不予审查。有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提出法院执行超过了执行标的额,不作异议审查。违反一并处置原则。个别案件在处置土地使用权时,未对地上房屋及构筑物进行评估,违背物权法规定的“房地一体”原则。对权属存在争议财产进行处置。有的案件对处置的动产,另案当事人提出权属异议后,仍然进行评估处置。
(七)被执行主体追加无据。有的法院以不履行清算义务为由追加。追加被执行人是对原裁判文书执行力的扩张,只有法律有明确规定方可追加,执行中不能以执代审。对清偿责任承担完毕仍进行追加。被追加主体以承担追加金额为限,不能重复承担责任。导致追加无法律依据。对无法人资格企业的执行,无需追加主体,可径行执行业主财产,并无可追加业主其他亲属为被执行人之意,但有的执行案件将业主的儿子追加为被执行人。
(八)对“租赁权”处理消极。有的法院对租赁权属性认识不够。租赁权属能排除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的实体权利。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阻扰法院执行,降低财产价值,与承租人设定假租赁,假租赁往往是租期较长,租金较低;或是租期较长,租金一次性收取。执行人员在处理很多标的时,以所谓的“现状”处置为由,对租赁权置之不理。这里面有对租赁权人的引导释明不够原因。对于租赁权人提出异议主张排除执行的,按法律的规定,作为案外人标的物异议进行审查,并赋予相对人起诉权利。由于执行效率的原因,执行人员不愿做过多的引导,将“现状”问题留给买受人解决。也有对债权人提出租赁异议重视不够的倾向。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剔除租赁,执行人员往往重视不够,不愿根据《异议复议》第二十四条进行审查,作出相应的执行行为,赋予承租人、申请执行人起诉权。
五、完善执行复议案件制度的建议
(一)防止和杜绝执行偏见。强制执行应忠实于执行依据,不能因为要解决执行难,开展强制执行活动时任意扩权。避免实务中在法定事由之外任意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出现不能公正对待各方当事人利益的现象。
(二)规范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也是财产权利,可以作为执行标的。要按相关司法解释规范第三人到期债的执行:利害关系人对第三人到期债权提出的异议,按标的物异议程序进行处理;生效文书确定的第三人到期债权,他人否认无效;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收取程序,第三人既未提出执行异议,又未履行,方可强制其履行。
(三)总结提高执行异议复议裁判规则。需要不断总结提高执行异议复议案件的办案水平。依法拓展执行异议复议案件救济途径,除办理好执行行为异议和标的物异议,还要依法受理执行管辖权异议、执行限制出境异议和执行案件是否应当受理异议等几种特殊异议,并注意特殊执行救济类案件的法条引用,使引用的法条与执行异议类案件相匹配。及时总结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办理经验,形成执行异议复议案件特有的裁判规则,执行法院要全面审查。在接到执行书面异议后,应当作全面审查,从执行立案到采取的执行措施即具体执行方法和手段,以及执行中应遵守的法定程序,包括发送给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裁定、决定、通知等法律文书,确保回复裁定的公正性、准确性、严肃性。如发现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存在着规避执行、恶意复议的动机,在查明了事实后应注重教育,消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侥幸心理,并多作疏导工作,感化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使之服从裁定,减少执行复议程序的启动。对于执行法院在执行中存在的简单粗暴执行行为当面向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作出诚恳的道歉,并予纠正,避免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抗,作出简单生硬的裁定,激发矛盾,确保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要讲究力度,采取执行措施要得力。即对被执行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要坚决、迅速、准确地依法采取保全措施,防止财产流失或转移;对被执行人可能规避执行的行为,要坚决依法采取控制措施,防止逃离执行现场,造成执行被动。对恶意执行复议制裁得力。如审查发现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具有恶意复议的行为,应该比照民诉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予以罚款、拘留,以儆效优,确保执行复议制度有效运行,从而达到办理异议复议案件,保护当事人权益。
(四)为便于执行复议制度的建立和权利的行使,应由执行法院组建相关的机构人员专门从事此项工作,也就是说针对法院违法执行行为提出的执行异议和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执行复议,均由专门的合议庭进行审查和作出裁定,这样不仅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而且有利于提高执行案件审查的质量。对执行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应由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期限作出明确的规定,以防止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复议申请后却迟迟得不到答复,损害其相应的权益,笔者认为以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书面执行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为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报请院长批准。对执行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间,原则上是不应停止执行的,但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在责令提供有效担保的情况下停止执行。同样的,对方如提供有效担保也可以继续执行。
(五)区别对待执行救济。执行复议制度的提出打破了原有的执行救济格局,原有的执行救济主要是依靠法院内部的执行监督,即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的监督,而由于相应的工作关系及其他联系,很难保证这种监督机制的公正,上级法院往往会袒护下级法院。此外,执行监督作为一种内部监督机制,仅仅将这种监督的权利赋予了执行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而将与执行行为密切相关的执行当事人的监督权利排队在外,这样就消除了当事人对执行行为的监督职权。执行复议权的规定,赋予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参与执行活动的权利,明确其在认为存在违法执行行为时提出异议和执行复议的权利。与以往的执行救济制度相比较,执行复议制度的提出,扩大执行救济的范围,增强执行救济的强度。这就需要各级法院在执行实务工作中对其进行问题研究,以其制度的建立不断完善。
结语: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民事执行实际上是司法公正的最终实现途径。因此,在追求效率价值的同时,要防止民事执行权的不正当行使,并为执行中受到不法侵害的权利提供有效的救济。执行复议制度对保障执行案件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各级法院也应积极地对执行复议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和探索,在执行实务工作中对其不断地进行充实、不断完善。使执行复议制度在执行实践中能得到更好的完善发展,最终共同为破解执行难问题而创造完善的法制基础。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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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农业、农民、农村等三农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及三农项目;承担三农相关的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承担农业、农村、农民等三农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工作;积极采集发布各类三农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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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三农项目的主要业务分为四大部分: 1.资讯与信息化业务:面向全国涉农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经济组织发展三农信息化会员为主的网络资讯信息服务,提供资讯发布网站资源200个。同步为三农领域提供信息交流与沟通的平台,可以实现一对一、一对多和多对多的沟通交流。 2.法制与调研业务:依法开展三农领域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援助、法律咨询和公益活动等服务。 3.舆情服务业务:面向全国涉农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法人单位或组织依法提供网络舆情方面的监测、处理、公关等服务。 4.行业与发展业务:综合管理与辅助各地市级中心的运营、面向社会提供三农领域的活动策划与企业发展定制服务。 同时有互联网开发以及相关技术服务,广告经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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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的调研员出去开展调研工作,需要携带身份证、调研证、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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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工信部和公安网安备案,可以去工信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和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中查询,项目官网的备案号在网页的尾部有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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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执法内参是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都是以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为主,是两个独立的网站,可独立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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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由4个官网和政讯、行业独立域名网站各100个组成,共204个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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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农业、农民、农村等三农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及三农项目;承担三农相关的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承担农业、农村、农民等三农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工作;积极采集发布各类三农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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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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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百网站群包含核心网站,核心网站为政讯通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特殊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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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地市中心可开展收费项目: (1)地市中心可以开展各类网络会员、网站开发及维护、代写代发文稿及广告等资讯信息服务; (2)提供舆情监测、危机公关、网络推广、不良稿件及信息处理等网络舆情服务; (3)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等法律咨询服务; (4)行业商务活动、品牌推广、学术交流、法制宣传、活动策划,会议会展等主题活动。 具体收费标准和要求详见业务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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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从人身安全的角度出发,我们要求调研员工作最好有同行人员,同行人员不一定也是调研员,其他岗位的人员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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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上传选题被退回有几种情况: (1)重复选题,后者不予审批; (2)选题上传内容格式错误或上传内容不全; (3)选题内容超出调研员工作区域范围; (4)选题内容超出调研员职权范围; (5)选题详情内容未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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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提交补证申请,说明证件丢失情况(原因、地点、时间等),提供与之前证件不一样的一寸照片,补办证件有效期时间和之前的一样,补办工本费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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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针对自己办理的案件可以复印涉案调研函,注意保密不可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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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 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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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法制宣传活动; (3)运用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 (4)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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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中心主任、各省工委主任、各地市级调研中心主任、各课题组主任和各部门主任可以领取带章空白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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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三农法制宣传活动。 (3)运用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 (4)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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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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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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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三农项目有200多个网站。主要业务分为四大部分: 资讯与信息化业务:面向全国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经济组织发展三农信息化会员为主的网络资讯信息服务,提供200个网站资讯发布平台。同步为三农领域提供信息交流与沟通的平台,可以实现一对一、一对多和多对多的沟通交流。 法制与调研业务:依法开展三农领域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援助、法律咨询和公益活动等服务。 舆情服务业务:面向全国涉农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法人单位或组织依法提供网络舆情方面的监测、处理、公关等服务。 行业与发展业务:综合管理与辅助各地市级中心的运营、面向社会提供法制领域的活动策划与企业发展定制服务。 同时有互联网开发以及相关技术服务,广告经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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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的主要工作内容: (1)积极有效地宣传推广党和国家法制政策及法治项目,为企事业机关单位提供全方位法治政策法规、法治资讯发布和法制宣传。 (2)弘扬正气、挖掘整理先进事迹和经验。 (3)反映社会不良现象,和危害国家、社会、企业或个人的行为、事件依法依规做斗争,维护国家集体人民利益。 (4)接受咨询服务、法律服务、行业信息服务。 (5)紧跟国内法制最新发展步伐,聚焦国家法制焦点敏感问题,及时发现最新、最热、最重要的资讯信息,完成全网和指定网站互联网信息监测。可以帮助法治部门快速传播信息,宣传主题,传播积极的正能量。 (6)提供互联网开发以及相关技术服务,广告经营等。 我单位调研员不在政府行政序列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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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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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的社会监督员要求是:一、合法中国公民,热爱和关注三农公益事业;二、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三、会电脑基本操作;四、有过媒体或公检法相关工作经验者均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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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介绍信自开具之日起10天内有效,10天之内应将介绍信送至受文单位,进行案件的调研核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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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由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建的政讯通·全国三农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和政讯通·全国三农发展促进中心共同运营的调研、舆情及法制宣传应用平台,拥有200个独立域名网站和4个综合管理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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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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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三农内参是政讯通·全国三农项目的核心网站。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的三农政策、法律法规、行业动态和扶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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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首先,需要成为政讯通·全国乡村振兴调研中心的调研员才有权申请车牌。申请需填写调研车牌《申请表》,并提供车辆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表》可以从官网下载也可以向北京总部索取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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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陆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咨询.关注公众号有教学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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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申请地市中心有这些条件。 (1)从事过公检法相关工作或者媒体/法制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前提条件) (2)熟悉我国相关政策和调研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发展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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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向我中心进行投诉举报,但是您需要先将电子版材料整理好发过来。同时写一封举报信,内容包含你是谁、你要投诉谁、按照时间线索叙述发生了什么事、有什么配套的证据、和您的诉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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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与农业部、司法部没有任何的关系,不属于任何部门,是独立法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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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双百网分别是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可以在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官网上查看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具体的网站信息。除此之外,也可在政讯通·全国三农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三农发展促进中心等官网上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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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你好,调研员和监督员的网站平台使用数量是一样的,但是栏目不一样,调研员使用的栏目更具有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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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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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需要看一下活动方案,如果活动适合的话,可以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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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资讯采集不需要。制度里的选题申报针对的是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必须先申报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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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单位可以开具协查函配合您,您需要把派出所的全称、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发给我们,开具后可以拍照发电子版给您,如需要纸质版我们随后直接寄至属地派出所。如果开不出来是因为您以前有过违法犯罪记录,根据规定您申请不了调研员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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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这样的,之所以留相同的电话,是为了内部方便管理,同时也是方便广大会员能够更加容易、便捷的联系到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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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暂时未涉及扶贫相关工作。如果您想用中心名义开展工作,需申报选题,总部通过之后才能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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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不知道您说的有偿业务运作指的是哪方面,但三农法制调研中心是可以提供有偿性服务,详细情况,您可以私信我们或者拨打网站下方的电话进行详细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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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正规网站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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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首先需要您先将电子版材料整理好发过来。同时写一封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信内容要包含:你是谁、你要投诉谁、按照时间线索叙述发生了什么事、有什么配套的证据、和您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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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与我单位没有联系,只是为了方便业务开展,同时也是为方便会员更好的查询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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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网站群里的网站按不同的行业、不同功能分类,同一类别的网站由一个后台控制,方便操作和管理。同一类别里相同功能栏目会重复出现,特殊的网站,网站栏目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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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执法内参网是主要发布及解读行业政策法规,反映行政执法部门的最新动态、重大事件以及最新工作进展情况,展示执法部门监督、监管等方面的工作成果,同时,为群众提供投诉举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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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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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在所有岗位中,权限最高,业务范围最广,也是综合能力要求最高的岗位。调研员可以依法依规,针对个案进行调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权申请向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及涉事企事业单位发送调研函,协查函,函件由北京总部代发,前提是调研选题经查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总部予以立案。调研员可对外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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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没有执法权,有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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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利用行业百网站群,开展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按主题、分行业、分领域、分区域、分事例的进行精准普法工作,对身边的正能量事迹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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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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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的。我们的核心网有14个,其中就含执法内参,其他13个分别是:三农内参网、执法调研网、三农调研网、农民调研网、农业调研网、政务法制网、农村调研网、农资调研网、农副产品调研网、土地调研网、三农资讯网、三农在线网、三农舆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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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4个三农官网、100个行业网站、100个政务网站,共计20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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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可以的,只有总部才可以发函,调研员可向总部申请,让总部协助发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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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要看具体的活动的内容,如果适合的话是可以做主办方的,但用中心名义主办活动是两万起,需具体商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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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会的,只要您在任意官网上发布文章,其余的三个官网都会出现您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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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三农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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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包括,核心网站为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特殊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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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求职三农信息员的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80440269、010-69945235、010-56019387 联系QQ :2909421493、213552413 联系邮箱:qgsndy@163.com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敬胜胡同甲3号东侧,邮编:100810 第二办公区:北京市 东长安街 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 可以登录政讯通·全国三农资讯发布中心,找到【申请加入】栏目,点击相应岗位申请即可下载相应的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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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申请舆情处理师的应聘需知 应聘舆情处理师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qgsndy@163.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7.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以上材料可以登录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找到【申请加入】栏目,点击相应岗位申请即可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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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应聘三农调研员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qgsndy@163.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7.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以上材料可以登录全国三农调研中心官网首页,找到【申请加入】栏目,点击三农调研员岗位申请即可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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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三农调研员的招聘条件 1.年满25-65周岁的中国公民。 2.应聘三农调研员要善于调查研究,了解和关心三农服务工作,熟悉相关政策和法规,政务服务工作的基本程序、工作要求。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4.申请三农调研员需具有较高的政治法律素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能够客观公正地反映政务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并提出意见建议。 5.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团组织、企业代表、离退休干部、城乡居民代表、媒体工作人员、社区代表、有过调研工作经验等优先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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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招聘普法宣传员的岗位权益 1.聘用的普法宣传员可授权政讯通·全国三农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政务100网和行业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普法宣传等服务。 2.录用的普法宣传员会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普法宣传员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资讯发布、法律咨询、依法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活动(知识讲座、公益活动)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普法宣传员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5.聘用的普法宣传员可协助三农调研员参加全国重点三农课题调研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