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依法治省:让民主法治阳光照耀三湘(3)

来源: 作者: 时间:2017-11-08
  民主科学立法,谱写地方立法新篇章
  当前改革开放对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如果说我们以前的立法工作更多侧重于总结改革中的实践经验,巩固改革成果,现在则应该转向通过立法做好改革的顶层设计,引领改革的方向和进程。
  坚持科学立法,立管用的法
  地方立法是法治湖南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湖南省第十次党代会以来,湖南地方立法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围绕质量这一立法的生命线,优化顶层设计,加强制度保障,积极探索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实现路径,注重运用立法评估这一手段,开创了湖南地方立法的新境界。省本级立法、民族区域自治立法、设区的市立法取得了新成绩。
  湖南为实现科学立法,健全人大主导地方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强化人大在地方立法中的主体地位。在法规草案起草过程中,强化有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导权。围绕省委中心工作,科学制定立法计划,年度立法计划制定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坚持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严把设区的市立法的批准,定期开展法规清理工作。在立法内容方面着力体现公平正义,寻找公平正义的最大公约数。形式上把好立法技术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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