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依法治省:让民主法治阳光照耀三湘(4)

来源: 作者: 时间:2017-11-14
  坚持民主立法,为人民立法
  一是充分尊重人大常委会审议结果。在我国地方立法中,省及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制定地方性法规的重要主体,常委会组成人员是地方性法规能否通过的直接决定者,因此,充分听取并尊重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是实现民主立法的重要表现方式。湖南在立法实践中,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过程中提出的意见充分尊重,科学采纳。
  二是发挥人大代表在地方立法中的作用。2016年,湖南省人大通过了《征求省人大代表和市州人大常委会立法意见若干规定》,对发挥省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做出了明确规定。从实践来看,湖南省人大在每次立法的起草、审议过程中,都注意挑选该法所涉领域的相关代表,直接听取他们的意见,并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三是健全立法协商机制。2014年,中共湖南省委在《湖南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方案》中要求,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新闻媒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湖南省在立法过程中,注意广泛听取不同群体,包括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等的意见,通过座谈会等形式与他们沟通、交流,或者积极邀请他们直接参与立法工作,形成了以人大为主导、各方协调、分工合作的立法协商局面。
  四是扩大公民对立法的参与面、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从制定立法计划到起草、审议、修改法规草案都充分发扬民主,做到开门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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