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10)

来源: 作者: 时间:2019-12-24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三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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