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检察职能,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发展

来源: 作者: 时间:2019-12-27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发展是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近年来,涟源市人民检察院坚持将检察工作纳入到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来谋划和推进,为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做了一些努力和探索。

  当前民营经济发展中存在的突出法律问题

  调查发现,当前民营经济发展中存在的突出法律问题主要有:

  一是对侵害民营经济的违法犯罪打击不力。

  二是项目施工环境差、企业正常运营难,特别是一些组织和个人不顾项目利益,借机谋取自身利益最大化,有的无理取闹、暗地破坏、借机敲诈,有的强行阻工、强买强卖、强揽工程等,给项目的施工及推进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和阻碍。

  三是涉及刑事罪案增多,刑事侦查措施刚性强、影响大。在刑事案件侦办过程中,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时刚性有余,柔性不足。一些企业因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而影响企业经营;一些企业负责人被羁押或监视居住,致使企业经营决策管理“群龙无首”,企业项目因此搁置、贷款不能办理、合同不能签署,企业正常运转难以维持。

  四是诉讼乱象多、执行难到位,“赢了官司输了钱”、“打司法白条”的问题较为突出。

  五是差别对待、歧视现象较为普遍,在发生利益冲突时,倾斜保护公有制经济、本地企业、大企业的权益,而忽视甚至损害民营经济、外地企业、中小企业的权益。

  六是民营企业抵御法律风险的能力较弱,法律意识不强,法律服务投入不足,不注重日常经营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

  七是检察服务“供给侧”与民营企业“需求端”存在脱节,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营企业对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心理预期。

  切实增强依法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责任感、紧迫感

  检察机关要充分认识民营经济作为国民经济重要基础、国家税收重要来源、技术创新重要主体、金融发展重要依托的地位,高度关注民营经济生产经营成本攀升、融资困难、转型升级压力大等困难,牢固树立“努力让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成为良好发展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标志”的理念,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鼓励、引导、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大政方针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上来,依法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在打击与保护的依法履职中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要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精神,要改作风、勇担当,在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发展中真抓实干,推动解决民营企业面临的突出法律问题。

  (一)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要依法惩治侵犯民营企业投资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犯罪。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决打击黑恶势力向民营企业收取 “保护费”、欺行霸市、“套路贷”等侵害企业和企业家财产权益的犯罪。依法打击利用互联网制造散布谣言、传播虚假信息等侵犯民营企业家人格权犯罪,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家人格尊严和名誉。

  (二)依法惩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严厉打击妨碍民营企业公平竞争的犯罪,对向民营企业索取贿赂、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职务犯罪,依法快捕快诉,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外部环境。

  (三)切实加强对涉民企案件的刑事诉讼监督。加大涉民营经济犯罪案件侦查活动的监督力度,对侦查机关应受案而不受案、应立案而不立案的,及时监督立案;对以刑事手段介入经济纠纷、选择性执法或者利用立案实施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的,及时监督撤案。对滥用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或者非法处置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强化法律监督,及时监督纠正。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依法监督纠正,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持续跟进对刑事不当司法行为的监督,确保监督实效。

  (四)加强对涉民企刑事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加强对涉及民营企业和企业主合法权益的该立不立、不该立而立以及违法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重点监督以下几类案件: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强揽工程、违法阻工等该立不立的案件;公安机关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等不该立而立的案件;故意制造冤错案件、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案件;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案件;随意限制企业负责人、企业管理人员人身自由,搜查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身体、住宅的案件;随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应当解除而不解除强制措施的案件。

  (五)开展执行问题专项检察监督活动。在全市范围内部署开展涉及民营企业和企业主的执行不作为、乱作为专项检察监督活动,依法监督纠正“小标的大查封”、违法追加被执行人或者协助执行人和因司法人员怠于履行职责致使被申请执行人转移、低价处置财产恶意逃避执行以及当事人合法权益长期无法实现等违法情形;依法监督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裁决书、行政决定书、公证债权文书等具有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执行到位。

  改进司法办案方式方法,构建“亲”“清”检商关系

  一是积极开展涉民企犯罪案件刑事强制措施专项清理活动。要从有利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有利于保障职工生计,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认真审查每一个涉企案件侦查措施的合法性、必要性和适当性。对于企业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负责人和技术骨干人员涉嫌一般犯罪的,要在确保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前提下,视情况变更强制措施;对确需采取采取强制措施的,要及时与相关部门协商通气,确保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受影响。

  二是建立涉民企案件各诉讼阶段经济影响评估制度,尽量将办案对企业发展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要不折不扣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法律限度内适当倾斜,对民营企业负责人涉嫌犯罪,可捕可不捕的,政策倾向于不捕;可诉可不诉的,政策倾向于不诉,以形式上的‘不平等’促进实质上的平等”要求,支持改革者、保护创新者、宽容失误者、惩治犯罪者,努力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坚持实事求是,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要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重大复杂案件要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分歧较大的案件要向上级院请示。

  三是帮助民营企业“强身健体”。要主动对接民营企业法律需求,积极开展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帮助企业和企业主强化依法经营意识,提高经营管理法治化水平和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

  四是加强检察机关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宣传工作。“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要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事例的指导、引领和示范作用,定期收集、发布侵害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推动促进“供给侧”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充分运用各种宣传平台,适时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及时报道和宣传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依法有效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典型经验、典型案例。(作者:胡志泽 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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