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散户维权难尚需根治深层次问题(2)

来源: 作者: 时间:2017-11-17
  更具探讨意义的是,在实践中为什么散户维权难、或者懒得维权,投服中心在维权中是不是也会遇到类似问题,如果搞清楚原因,并找到解决办法,那么散户维权难等问题就能够得到根本解决。在笔者看来,主要原因包括以下方面:
  首先,散户一盘散沙难以形成维权合力。股东大会平台,是散户参与公司治理以及维权的重要平台,但目前散户参与股东大会的意愿很低,因为估计即使自己参与表决,也难撼动表决结果。按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向股东征集投票权,而《扩大持股行权试点方案》也提出,投服中心探索通过公开征集的方式,行使提案权、股东派生诉讼权等有持股比例限制的权利;今后投服中心可以作为散户维权核心,公开征集散户投票权,对于长线投资的散户,应允许其将投票权在一定时期内均授予投服中心行使、直到其撤销授权。
  其次,散户求偿权有时停留在纸面上。比如《证券法》规定了内幕交易与市场操纵行为人对受害投资者的民事赔偿责任,但却因为缺乏司法解释,导致在实践中,此类获赔案例几乎没有。这种情况下,即使投服中心出面维权,或许也将无功而返,这就需要在执法层面将法律法规真正落到实处。
  其三,缺乏股东派生诉讼的诉讼成本分担机制。民事案件受理费与诉讼请求的金额相关,股东发起派生诉讼往往金额巨大,诉讼费用不菲,如果诉讼失败或部分败诉,该股东可能要承担诉讼费用损失;股东如果胜诉,由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只是派生诉讼所获赔偿归上市公司,股东所得好处也有限。因此,一般股东发起派生诉讼的动力不足,这方面需要完善机制,有学者建议此类诉讼应按非财产案件收取费用,即每件案件收取固定的受理费。笔者认为,不仅如此,如果股东败诉,在各个股东之间也应有诉讼费用分担机制。
  其四,散户举证难。对违法违规案件,原告要负担对自己受到的损失与被告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这是一大难题,股民既缺乏调查手段,同时与董监高等侵权责任人还处于信息不对等,由此应该采取逻辑推定的方法,由被告提供反证来摆脱自己的责任,如果证据不足,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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