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风险管控的通知 (2)

来源: 作者: 时间:2017-11-22
  二、明确关键节点风险管控内容
  要按照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自身风险和周边环境特点及危险程度确定关键节点风险管控的具体内容。关键节点风险管控内容主要包括:勘察和设计交底的完成情况;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和专家论证情况;监测方案编制审批及落实情况;施工安全技术交底情况;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周边环境核查和保护措施落实情况;材料、施工机械准备情况;项目管理、技术人员和劳动力组织情况;应急预案编制审批和救援物资储备情况;相关工程质量检测资料;法规、标准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三、严格执行关键节点风险管控程序
  关键节点风险管控由建设、监理、施工、勘察、设计、第三方监测等单位相关负责人参加,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施工单位根据《关键节点分类清单》(见附件)编制《关键节点识别清单》,报监理单位审批。
  (二)施工单位对照经监理单位批准的《关键节点识别清单》,对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自检自评,符合要求的报监理单位。
  (三)监理单位对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进行预核查,通过后报建设单位。
  (四)建设单位(或委托监理单位)依据相关制度规定和标准规范组织开展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
  (五)通过核查的,方可进行关键节点施工;未通过核查的,相关单位按照核查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建设单位重新组织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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