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林业局 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2020年3月20日以粤农农规〔2020〕2号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以下简称“省级示范社”)的评定及监测工作,加强对农民合作社的指导服务,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根据《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农经发〔2019〕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示范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在广东省内登记成立,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并经省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门间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评定或监测合格的农民合作社和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合社”)。
第三条 省级示范社的评定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农民合作社生产经营自主权,实行综合认定和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
第二章 标准
第四条 申报省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原则上应是市级示范社。
第五条 农民合作社未满足下列条件的,不得申报省级示范社,在册省级示范社取消资格:
(一)农民合作社依法取得法定登记机关颁发的、记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在税务机关登记信息补录换证过渡期间,原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齐全),营业执照记载信息与实际运营情况一致。
(二)农民合作社每年按时报送年度报告并进行公示,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或从名录上移出1年以上的。
(三)未发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认定的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事件,或有关问题整改完成2年以上;未被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列入失信名单,或从名单上移出1年以上的。
(四)农民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未受过刑事处罚、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第六条 省级示范社在符合以下标准的申报农民合作社中择优确定:
(一)运营管理规范
1.依章程运作。农民合作社参照农业农村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制订符合本社实际的章程并依章程运作。
2.运营基础扎实。农民合作社有独立的银行账号、固定的办公经营场所、相对固定的管理人员、明确的业务类型,实际运作时间1年以上。
3.管理民主高效。农民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组织健全,实有人数及附加表决权符合法律规定。理事会、监事会(或监事)人员齐全且符合兼任规定。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代表)大会并对议事决策作会议记录,所有出席会议的成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4.财务管理规范。财务会计制度健全,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使用规范化的财务软件。按要求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成员账户健全,成员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财务相关信息及时报送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和税务等部门。
(二)服务成效明显
1.标准化生产程度较高。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农民合作社为80%以上的成员统一购买生产资料、开展农产品销售、进行技术指导。
2.带动辐射面较广。农民合作社成员数量在20个以上,业务交易成员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
3.服务内容丰富。农民合作社为成员提供的服务类型、服务环节较多,服务链条较长。
4.带动增收能力强。农民合作社成员收入同等条件下高于非成员收入10%以上,经营主导产业能有效带动当地农户发展增收。
(三)市场竞争力强
1.成员积极出资。农民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上,出资成员占成员数量的70%以上;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在100万元以上。
2.经营能力强。上一年度农民合作社年经营收入在100万元以上,联合社年经营收入在200万元以上。林业合作社以近2年经营收入平均数计算年经营收入。
(四)优先考虑标准
1.品牌意识较强。农民合作社或合作社成员生产农产品采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或者获得“两品一标”(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
2.发展模式先进。农民合作社形成有效运营模式,得到省级及以上机关肯定或省级及以上媒体正面报道。
3.治理机制高效。以家庭农场(职业农民)为主要成员的、有专职运营管理团队、财务社务管理实现信息化、采用信息技术手段记录生产经营(服务)信息的农民合作社。
4.农机化程度较高。农机类合作社优先选择入社各种农机具20台以上、开展农机社会化服务、年农机作业面积5000亩以上或收入100万元以上,且2年内未发生较大以上农机事故者。乡村旅游、信息服务等经营范围与农机无关的合作社不作要求。其他类型合作社不强制要求。
第七条 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评定省级示范社和接受监测适用以下标准:
(一)制作明确的工程管护、用水管理、水费计收、财务管理、奖惩办法等管理制度,资金、经营管理规范、公开透明。
(二)在工程维护、分水配水、水费计收等方面成效明显,农业用水秩序良好。
(三)农民用水户达到50户以上,管理有效灌溉面积300亩以上。
(四)其他适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
第八条 省级示范社的评定和监测向下列农民合作社倾斜,标准可适当放宽:
(一)欠发达地区带贫益贫成效显著的农民合作社和生态扶贫合作社。
(二)在一定时期内需扶持发展的新业态农民合作社。
(三)省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农民合作社。
第九条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2个或多个农民合作社视为同一个主体,在一个申报期间内不得同时申报:
(一)登记经营范围或实质主营业务相同的。
(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骨干相同,其他登记成员超过50%相同。
(三)在同一登记机关登记的。
第三章 评定
第十条 省级示范社评定工作一般采取名额分配、等额推荐、媒体公示、发文认定的方式。省联席会议根据各地级以上市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发展情况,确定各地级以上市的省级示范社分配名额。
省联席会议根据农民合作社发展需要,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评定省级示范社。
第十一条 省级示范社每2年评定一次。
第十二条 申报省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应提交本社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对所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和失信惩戒。具体申报程序:
(一)农民合作社根据行政主管部门通知要求,向登记所在地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其他材料。
(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水利、林业、供销等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征求发改、财政、税务、市场监督、地方金融监管、银行保险监管等部门意见后,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文件将审查通过的农民合作社名单及申报材料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
(三)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水利、林业、供销等部门根据省分配名额、本办法第二章、县级审查意见综合确定等额推荐名单,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文件向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省农业农村厅)报送推荐意见和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省级示范社评定程序如下:
(一)省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部门推荐意见,对申报材料(包括信息填报系统资料)组织审查工作,提出省级示范社候选名单和复查意见,提交省联席会议审定或省联席会议全体成员单位会签。
(二)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审定名单在省农业农村厅官网等有关媒体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由地方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民合作社,获得省级示范社称号,由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联合发文公布名单。
第十四条 省级示范社依法变更名称的,应在变更登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省农业农村厅提交确认申请书及法定登记机关更名批复、营业执照等佐证材料。省农业农村厅核实后以本部门文件形式重新确认其省级示范社称号,并通报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四章 监测
第十五条 建立日常监督与定期监测评价相结合的省级示范社的动态监测制度。
第十六条 日常监督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省级示范社被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或其他行政、司法机关依法认定存在本办法第五、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由认定机关或首先知悉认定信息的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省联席会议办公室以省农业农村厅文件公布取消省级示范社资格的名单。
(二)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过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等方式,认为省级示范社涉嫌存在本办法第五、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通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核查并将核查情况提请省联席会议审议,根据审议结果,以省农业农村厅文件公布取消省级示范社资格的名单。
第十七条 对省级示范社运行情况进行2年一次的定期监测评价。
连续2次监测合格的省级示范社,下一监测年度免予监测。已取得国家级示范社资格的可不列入省级示范社监测范围。
第十八条 被监测的省级示范社应达到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标准。对本办法颁布前评定的省级示范社,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2年内接受监测的可适当放宽标准,但不得低于其评定时适用的标准。
第十九条 监测评价工作由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程序如下:
(一)省级示范社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监测通知,向所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送自查材料。
(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水利、林业、供销、发改、财政、税务、市场监督、地方金融监管、银行保险监管等部门对省级示范社自查材料进行核查,形成初核意见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
(三)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监测材料审核汇总,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审查各地级以上市监测结果,提出监测意见和建议,分析省级示范社运行状况,形成监测报告并提交省联席会议审定。
(五)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也可委托第三方或者依据农民合作社信息填报系统进行监测。
(六)监测合格和不合格的名单在省农业农村厅官网等有关媒体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监测不合格、没有报送监测材料的农民合作社,取消其省级示范社资格。
监测合格的省级示范社、取消省级示范社资格的农民合作社名单,以省农业农村厅文件公布。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省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评定及监测情况,建立省级示范社名录并及时更新。
第二十二条 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制定的支持农民合作社专项政策(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倾斜省级示范社。制定的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要确保省级示范社与省农业龙头企业、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具有平等的参与、受惠机会。
鼓励各市、县(市、区)结合现代产业园、一村一品一镇一业、涉农资金整合等工作,加大对省级示范社支持保障力度,切实发挥省级示范社的辐射带动作用。
第二十三条 在申报省级示范社或被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舞弊或以行贿、威胁等方式阻挠干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的,取消省级示范社资格或本次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省水利厅可根据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七条的补充标准,报省联席会议同意后颁布实施。
第二十五条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部门应根据本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本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广东省种养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标准〉(试行)、〈广东省农机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粤农〔2010〕536号)、广东省农业厅等十七部门《转发农业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农〔2014〕91号)同时废止。
相关链接:《广东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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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申请地市中心有这些条件。 (1)从事过公检法相关工作或者媒体/法制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前提条件) (2)熟悉我国相关政策和调研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发展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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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向我中心进行投诉举报,但是您需要先将电子版材料整理好发过来。同时写一封举报信,内容包含你是谁、你要投诉谁、按照时间线索叙述发生了什么事、有什么配套的证据、和您的诉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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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与农业部、司法部没有任何的关系,不属于任何部门,是独立法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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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双百网分别是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可以在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官网上查看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具体的网站信息。除此之外,也可在政讯通·全国三农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三农发展促进中心等官网上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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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你好,调研员和监督员的网站平台使用数量是一样的,但是栏目不一样,调研员使用的栏目更具有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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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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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需要看一下活动方案,如果活动适合的话,可以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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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资讯采集不需要。制度里的选题申报针对的是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必须先申报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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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单位可以开具协查函配合您,您需要把派出所的全称、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发给我们,开具后可以拍照发电子版给您,如需要纸质版我们随后直接寄至属地派出所。如果开不出来是因为您以前有过违法犯罪记录,根据规定您申请不了调研员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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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这样的,之所以留相同的电话,是为了内部方便管理,同时也是方便广大会员能够更加容易、便捷的联系到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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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暂时未涉及扶贫相关工作。如果您想用中心名义开展工作,需申报选题,总部通过之后才能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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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不知道您说的有偿业务运作指的是哪方面,但三农法制调研中心是可以提供有偿性服务,详细情况,您可以私信我们或者拨打网站下方的电话进行详细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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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正规网站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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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首先需要您先将电子版材料整理好发过来。同时写一封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信内容要包含:你是谁、你要投诉谁、按照时间线索叙述发生了什么事、有什么配套的证据、和您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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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与我单位没有联系,只是为了方便业务开展,同时也是为方便会员更好的查询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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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网站群里的网站按不同的行业、不同功能分类,同一类别的网站由一个后台控制,方便操作和管理。同一类别里相同功能栏目会重复出现,特殊的网站,网站栏目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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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执法内参网是主要发布及解读行业政策法规,反映行政执法部门的最新动态、重大事件以及最新工作进展情况,展示执法部门监督、监管等方面的工作成果,同时,为群众提供投诉举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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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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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在所有岗位中,权限最高,业务范围最广,也是综合能力要求最高的岗位。调研员可以依法依规,针对个案进行调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权申请向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及涉事企事业单位发送调研函,协查函,函件由北京总部代发,前提是调研选题经查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总部予以立案。调研员可对外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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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没有执法权,有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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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利用行业百网站群,开展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按主题、分行业、分领域、分区域、分事例的进行精准普法工作,对身边的正能量事迹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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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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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的。我们的核心网有14个,其中就含执法内参,其他13个分别是:三农内参网、执法调研网、三农调研网、农民调研网、农业调研网、政务法制网、农村调研网、农资调研网、农副产品调研网、土地调研网、三农资讯网、三农在线网、三农舆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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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4个三农官网、100个行业网站、100个政务网站,共计20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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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可以的,只有总部才可以发函,调研员可向总部申请,让总部协助发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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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要看具体的活动的内容,如果适合的话是可以做主办方的,但用中心名义主办活动是两万起,需具体商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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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会的,只要您在任意官网上发布文章,其余的三个官网都会出现您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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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三农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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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包括,核心网站为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特殊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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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求职三农信息员的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80440269、010-69945235、010-56019387 联系QQ :2909421493、213552413 联系邮箱:qgsndy@163.com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敬胜胡同甲3号东侧,邮编:100810 第二办公区:北京市 东长安街 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 可以登录政讯通·全国三农资讯发布中心,找到【申请加入】栏目,点击相应岗位申请即可下载相应的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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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申请舆情处理师的应聘需知 应聘舆情处理师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qgsndy@163.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7.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以上材料可以登录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找到【申请加入】栏目,点击相应岗位申请即可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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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应聘三农调研员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qgsndy@163.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7.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以上材料可以登录全国三农调研中心官网首页,找到【申请加入】栏目,点击三农调研员岗位申请即可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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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三农调研员的招聘条件 1.年满25-65周岁的中国公民。 2.应聘三农调研员要善于调查研究,了解和关心三农服务工作,熟悉相关政策和法规,政务服务工作的基本程序、工作要求。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4.申请三农调研员需具有较高的政治法律素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能够客观公正地反映政务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并提出意见建议。 5.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团组织、企业代表、离退休干部、城乡居民代表、媒体工作人员、社区代表、有过调研工作经验等优先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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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招聘普法宣传员的岗位权益 1.聘用的普法宣传员可授权政讯通·全国三农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政务100网和行业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普法宣传等服务。 2.录用的普法宣传员会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普法宣传员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资讯发布、法律咨询、依法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活动(知识讲座、公益活动)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普法宣传员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5.聘用的普法宣传员可协助三农调研员参加全国重点三农课题调研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