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18〕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8年3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有序实施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严守耕地红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是指耕地后备资源严重匮乏的直辖市,占用耕地、新开垦耕地不足以补充所占耕地,或者资源环境条件严重约束、补充耕地能力严重不足的省,由于实施重大建设项目造成补充耕地缺口,经国务院批准,在耕地后备资源丰富省份落实补充耕地任务的行为。
第三条 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护优先,严控占用。坚持耕地保护优先,强化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控,严格土地用途管制,从严控制建设占用耕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二)明确范围,确定规模。坚持耕地占补平衡县域自行平衡为主、省域内调剂为辅、国家适度统筹为补充,明确补充耕地国家统筹实施范围,合理控制补充耕地国家统筹实施规模。
(三)补足补优,严守红线。坚持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为依据,以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为主要来源,先建成再调剂,确保统筹补充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四)加强统筹,调节收益。运用经济手段约束耕地占用,发挥经济发达地区和资源丰富地区资金资源互补优势,建立收益调节分配机制,助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会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等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进行监督考核;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等相关部门负责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筹措补充耕地资金或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第二章 申请补充耕地国家统筹
第五条 根据各地资源环境承载状况、耕地后备资源条件、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潜力等,分类实施补充耕地国家统筹。
(一)耕地后备资源严重匮乏的直辖市,由于城市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占用耕地、新开垦耕地不足以补充所占耕地的,可申请国家统筹补充。
(二)资源环境条件严重约束、补充耕地能力严重不足的省,由于实施重大建设项目造成补充耕地缺口的,可申请国家统筹补充。重大建设项目原则上限于交通、能源、水利、军事国防等领域。
第六条 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申请、批准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申请。其中,有关省根据实施重大建设项目需要和补充耕地能力,提出需国家统筹补充的耕地数量、水田规模和粮食产能,原则上每年申请一次,如有特殊需要可分次申请;直辖市根据建设占用耕地需要和补充耕地能力,提出需国家统筹补充的耕地数量、水田规模和粮食产能,每年申请一次。
(二)国土资源部组织对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申请的评估论证,汇总有关情况并提出意见,会同财政部按程序报国务院批准。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在国务院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函复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明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统筹规模以及相应的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总额。
第七条 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收到复函后,即可在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统筹规模范围内,依照法定权限组织相应的建设用地报批。
建设用地报批时,用地单位应按规定标准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补充耕地方案应说明耕地开垦费缴纳和使用国家统筹规模情况。
建设用地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及以下审批权限的,使用国家统筹规模情况须随建设用地审批结果一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八条 经国务院批准补充耕地由国家统筹的省、直辖市,应缴纳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以占用的耕地类型确定基准价,以损失的耕地粮食产能确定产能价,以基准价和产能价之和乘以省份调节系数确定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收取标准。对国家重大公益性建设项目,可按规定适当降低收取标准。
(一)基准价每亩10万元,其中水田每亩20万元。
(二)产能价根据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对应的标准粮食产能确定,每亩每百公斤2万元。
(三)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将省份调节系数分为五档。
一档地区:北京、上海,调节系数为2;
二档地区:天津、江苏、浙江、广东,调节系数为1.5;
三档地区:辽宁、福建、山东,调节系数为1;
四档地区: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调节系数为0.8;
五档地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调节系数为0.5。
第九条 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总额纳入省级财政向中央财政的一般公共预算转移性支出,在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年终结算时上解中央财政。
第十条 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全部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其中,一部分安排给承担国家统筹补充耕地任务的省份,优先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等补充耕地任务;其余部分由中央财政统一安排使用。
第三章 落实国家统筹补充耕地
第十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补充耕地国家统筹规模,在耕地后备资源丰富的省份,按照耕地数量、水田规模相等和粮食产能相当的原则落实补充耕地。
第十二条 在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期内,不申请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的省份,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申请承担国家统筹补充耕地任务。申请承担补充耕地任务的新增耕地,应为已验收并在全国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中上图入库的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
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部根据全国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信息,对申请承担国家统筹补充耕地任务的新增耕地进行复核,如有必要,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实地检查。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等相关部门按照自然资源条件相对较好,优先考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和耕地保护成效突出地区的原则确定省份,认定可用于国家统筹补充耕地的新增耕地数量、水田规模和粮食产能。开展土地整治工程技术创新新增耕地,可作为专项支持,安排承担国家统筹补充耕地任务。
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等相关部门确定承担国家统筹补充耕地任务省份和认定结果,按程序报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土资源部函告有关省份。经认定为承担国家统筹补充耕地任务的新增耕地,不得用于所在省份耕地占补平衡。
第十四条 根据认定的承担国家统筹补充耕地规模和相关经费标准,中央财政将国家统筹补充耕地经费预算下达承担国家统筹补充耕地任务的省份。有关省份收到国家统筹补充耕地经费后,按规定用途安排使用。
第十五条 国家统筹补充耕地经费标准根据补充耕地类型和粮食产能确定。补充耕地每亩5万元(其中水田每亩10万元),补充耕地标准粮食产能每亩每百公斤1万元,两项合计确定国家统筹补充耕地经费标准。
第四章 监管考核
第十六条 国土资源部建立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信息管理平台,将补充耕地国家统筹规模申请与批准、建设项目占用、补充耕地落实等情况纳入平台管理。
第十七条 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检查核实承担国家统筹补充耕地任务的新增耕地,确保数量真实、质量可靠;监督国家统筹补充耕地经费安排使用情况,严格新增耕地后期管护,发现存在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
国土资源部利用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等手段对国家统筹新增耕地进行监管。
第十八条 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情况纳入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按程序报国务院。
国土资源部做好国家统筹涉及省份耕地变化情况台账管理,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或实施期内适时按程序调整有关省份规划耕地保有量。
第十九条 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在监督检查省级人民政府落实耕地保护主体责任情况时,结合督察工作将有关省份的国家统筹补充耕地实施情况纳入督察内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根据补充耕地国家统筹实施情况适时调整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收取标准和国家统筹补充耕地经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
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开展深度贫困地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是指“三区三州”及其他深度贫困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以下简称节余指标)由国家统筹跨省域调剂使用。
第三条 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区域统筹,精准扶贫。聚焦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任务,调动各方力量提供资金支持,实现合作共赢。国家下达调剂任务,确定调剂价格标准,统一资金收取和支出;各有关省(区、市)统筹组织本地区跨省域调剂有关工作,并做好与省域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协调。
(二)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节约用地制度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管控,实施建设用地总量、强度双控,优化配置区域城乡土地资源,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保持土地产权关系稳定。
(三)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帮扶地区要把决胜全面小康、实现共同富裕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落实好帮扶责任。深度贫困地区要把握地域差异,注重保护历史文化和自然风貌,因地制宜实施复垦;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障农民土地合法权益和农村建设用地需求,防止盲目推进。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等相关部门制定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实施办法,确定调剂规模、激励措施和监管要求。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等相关部门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统一资金收取和支出。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的组织实施;省级国土资源、财政主管部门分别制定实施细则,平衡调剂节余指标和资金。市、县级人民政府为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责任主体;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调剂计划安排
第五条 国土资源部根据有关省(区、市)土地利用和贫困人口等情况,经综合测算后报国务院确定跨省域调剂节余指标任务。主要帮扶省份应当全额落实调入节余指标任务,鼓励多买多用。鼓励其他有条件的省份根据自身实际提供帮扶。
经国务院同意,国土资源部将跨省域调剂节余指标任务下达有关省(区、市)。有关省(区、市)可结合本地区情况,将跨省域调入、调出节余指标任务明确到市、县。
第六条 按照增减挂钩政策规定,深度贫困地区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审批拆旧复垦安置方案,帮扶省份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审批建新方案,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在线监管系统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省级人民政府将需要调剂的节余指标和资金总额函告国土资源部,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两次。国土资源部根据备案情况核销跨省域调剂节余指标任务,核定复垦和占用农用地面积、耕地面积和耕地质量,以及规划耕地保有量和建设用地规模调整数量,并将核销结果抄送财政部。
第七条 帮扶省份要严格控制城镇建设用地扩张,人均城镇建设用地水平较低、规划建设用地规模确有不足的,可以使用跨省域调剂节余指标少量增加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并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时予以调整。增加的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用于特大城市和超大城市的中心城区。
国土资源部在核销各省(区、市)跨省域调剂节余指标任务时,对涉及的有关省份规划耕地保有量、建设用地规模调整以及耕地质量变化情况实行台账管理;列入台账的,在省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等监督检查中予以认定,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时统筹解决。
第三章 资金收取和支出
第八条 财政部根据国土资源部核定的调剂资金总额,收取有关省(区、市)调剂资金;省级财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定的调剂资金额度,收取有关市、县调剂资金。收取的帮扶省份跨省域调入节余指标资金,纳入省级财政向中央财政的一般公共预算转移性支出,在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年终结算时上解中央财政。
第九条 财政部根据国土资源部核定的调剂资金总额,向深度贫困地区所在省份下达70%调剂资金指标,由省级财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的调剂资金金额向深度贫困地区拨付。待完成拆旧复垦安置,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验收并经国土资源部确认后,财政部向深度贫困地区所在省份下达剩余30%调剂资金指标,由省级财政主管部门向深度贫困地区拨付。
调剂资金支出列入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全部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优先和重点保障产生节余指标深度贫困地区的安置补偿、拆旧复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修复、耕地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农村发展建设以及购买易地扶贫搬迁服务等。
第十条 国家统一制定跨省域调剂节余指标价格标准。节余指标调出价格根据复垦土地的类型和质量确定,复垦为一般耕地或其他农用地的每亩30万元,复垦为高标准农田的每亩40万元。节余指标调入价格根据地区差异相应确定,北京、上海每亩70万元,天津、江苏、浙江、广东每亩50万元,福建、山东等其他省份每亩30万元;附加规划建设用地规模的,每亩再增加50万元。
根据跨省域调剂节余指标实施情况,按程序适时调整上述标准。
第四章 节余指标调剂实施
第十一条 深度贫困地区根据国家核定的调剂节余指标,按照增减挂钩政策规定,以不破坏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风貌为前提,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的原则复垦,切实做好搬迁群众安置。
第十二条 帮扶省份根据国家核定的调剂节余指标,按照经批准的建新方案使用跨省域调剂节余指标进行建设。
第十三条 深度贫困地区实际拆旧复垦耕地面积和质量低于国家核定要求的,以及帮扶地区实际建新占用耕地面积和质量超出国家核定要求的,应通过补改结合、提质改造等措施满足国家核定要求。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分别建立节余指标调剂监管平台。拆旧复垦安置方案、建新方案应实时备案,确保拆旧复垦安置和建新精准落地,做到上图入库、数量真实、质量可靠。监管平台自动生成电子监管码,对节余指标调剂进行动态监管。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的拆旧复垦安置方案、建新方案,需标注使用跨省域调剂节余指标。
第十五条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充分利用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等手段,对拆旧复垦农用地和耕地等进行核查。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通过监管平台和实地抽查,对跨省域调剂节余指标工作开展日常监测监管。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对跨省域调剂节余指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报告抄送财政部。发现弄虚作假、违背群众意愿强行实施的,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停止拨付并扣减调剂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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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如您所在地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申报选题详情内容最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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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申请年龄在25-65之间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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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 (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 (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 (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 (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 (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 (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 (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 (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 (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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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由4个官网和政讯、行业独立域名网站各100个组成,共204个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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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农业、农民、农村等三农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及三农项目;承担三农相关的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承担农业、农村、农民等三农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工作;积极采集发布各类三农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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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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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中心主任、各省工委主任、各地市级调研中心主任、各课题组主任和各部门主任可以领取带章空白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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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三农法制宣传活动。 (3)运用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 (4)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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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由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建的政讯通·全国三农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和政讯通·全国三农发展促进中心共同运营的调研、舆情及法制宣传应用平台,拥有200个独立域名网站和4个综合管理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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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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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三农内参是政讯通·全国三农项目的核心网站。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的三农政策、法律法规、行业动态和扶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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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首先,需要成为政讯通·全国乡村振兴调研中心的调研员才有权申请车牌。申请需填写调研车牌《申请表》,并提供车辆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表》可以从官网下载也可以向北京总部索取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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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陆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咨询.关注公众号有教学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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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申请地市中心有这些条件。 (1)从事过公检法相关工作或者媒体/法制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前提条件) (2)熟悉我国相关政策和调研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发展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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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向我中心进行投诉举报,但是您需要先将电子版材料整理好发过来。同时写一封举报信,内容包含你是谁、你要投诉谁、按照时间线索叙述发生了什么事、有什么配套的证据、和您的诉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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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与农业部、司法部没有任何的关系,不属于任何部门,是独立法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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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双百网分别是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可以在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官网上查看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具体的网站信息。除此之外,也可在政讯通·全国三农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三农发展促进中心等官网上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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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你好,调研员和监督员的网站平台使用数量是一样的,但是栏目不一样,调研员使用的栏目更具有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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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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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需要看一下活动方案,如果活动适合的话,可以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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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资讯采集不需要。制度里的选题申报针对的是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必须先申报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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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单位可以开具协查函配合您,您需要把派出所的全称、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发给我们,开具后可以拍照发电子版给您,如需要纸质版我们随后直接寄至属地派出所。如果开不出来是因为您以前有过违法犯罪记录,根据规定您申请不了调研员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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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这样的,之所以留相同的电话,是为了内部方便管理,同时也是方便广大会员能够更加容易、便捷的联系到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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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暂时未涉及扶贫相关工作。如果您想用中心名义开展工作,需申报选题,总部通过之后才能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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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不知道您说的有偿业务运作指的是哪方面,但三农法制调研中心是可以提供有偿性服务,详细情况,您可以私信我们或者拨打网站下方的电话进行详细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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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正规网站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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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首先需要您先将电子版材料整理好发过来。同时写一封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信内容要包含:你是谁、你要投诉谁、按照时间线索叙述发生了什么事、有什么配套的证据、和您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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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与我单位没有联系,只是为了方便业务开展,同时也是为方便会员更好的查询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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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网站群里的网站按不同的行业、不同功能分类,同一类别的网站由一个后台控制,方便操作和管理。同一类别里相同功能栏目会重复出现,特殊的网站,网站栏目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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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执法内参网是主要发布及解读行业政策法规,反映行政执法部门的最新动态、重大事件以及最新工作进展情况,展示执法部门监督、监管等方面的工作成果,同时,为群众提供投诉举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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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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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在所有岗位中,权限最高,业务范围最广,也是综合能力要求最高的岗位。调研员可以依法依规,针对个案进行调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权申请向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及涉事企事业单位发送调研函,协查函,函件由北京总部代发,前提是调研选题经查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总部予以立案。调研员可对外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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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没有执法权,有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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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利用行业百网站群,开展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按主题、分行业、分领域、分区域、分事例的进行精准普法工作,对身边的正能量事迹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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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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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的。我们的核心网有14个,其中就含执法内参,其他13个分别是:三农内参网、执法调研网、三农调研网、农民调研网、农业调研网、政务法制网、农村调研网、农资调研网、农副产品调研网、土地调研网、三农资讯网、三农在线网、三农舆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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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4个三农官网、100个行业网站、100个政务网站,共计20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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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可以的,只有总部才可以发函,调研员可向总部申请,让总部协助发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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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要看具体的活动的内容,如果适合的话是可以做主办方的,但用中心名义主办活动是两万起,需具体商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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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会的,只要您在任意官网上发布文章,其余的三个官网都会出现您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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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三农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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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包括,核心网站为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特殊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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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求职三农信息员的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80440269、010-69945235、010-56019387 联系QQ :2909421493、213552413 联系邮箱:qgsndy@163.com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敬胜胡同甲3号东侧,邮编:100810 第二办公区:北京市 东长安街 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 可以登录政讯通·全国三农资讯发布中心,找到【申请加入】栏目,点击相应岗位申请即可下载相应的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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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申请舆情处理师的应聘需知 应聘舆情处理师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qgsndy@163.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7.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以上材料可以登录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找到【申请加入】栏目,点击相应岗位申请即可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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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应聘三农调研员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qgsndy@163.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7.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以上材料可以登录全国三农调研中心官网首页,找到【申请加入】栏目,点击三农调研员岗位申请即可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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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三农调研员的招聘条件 1.年满25-65周岁的中国公民。 2.应聘三农调研员要善于调查研究,了解和关心三农服务工作,熟悉相关政策和法规,政务服务工作的基本程序、工作要求。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4.申请三农调研员需具有较高的政治法律素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能够客观公正地反映政务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并提出意见建议。 5.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团组织、企业代表、离退休干部、城乡居民代表、媒体工作人员、社区代表、有过调研工作经验等优先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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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招聘普法宣传员的岗位权益 1.聘用的普法宣传员可授权政讯通·全国三农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政务100网和行业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普法宣传等服务。 2.录用的普法宣传员会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普法宣传员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资讯发布、法律咨询、依法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活动(知识讲座、公益活动)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普法宣传员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5.聘用的普法宣传员可协助三农调研员参加全国重点三农课题调研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