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昌平:我国土地制度的缺陷与改进(2)

来源: 作者: 时间:2018-01-09
  就本人分析,衡量一国农地农用制度的优劣,一般有几个基本原则:
  第一,耕者有其田。系指耕者才能有田,田不能用于出租获利。限制农地食利阶层,是为了降低农业成本。如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等都是限制农用地转租获利的。由于限制农地转租获利,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农用地的价格是极其低廉的。我国宪法规定的农地农用制度“村社集体所有、农户联产承包”确确实实可以保障“耕者有其田”,但由于政策和法律法规做了“长久不变”和“鼓励农民追求农地财产性收益”的规定,导致了“有田者不耕”和“耕者无田”的现状。所以,我国的农地农用价格是世界上最高的国家之一,比发达国家高3-5倍,比发展中国家高5-10倍,这对我国的农业发展是不利的。但也有例外:我国有数千个像大寨村一样始终坚持宪法规定的“土地集体所有+农户联产承包”农地制度的村庄,既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又避免农地转租获利。
  第二。地权要“平均”。这里的平均不是绝对平均,是相对而言。因为中国人多地少,人地矛盾突出,单个农户家庭占有的农业生产用地不能太多,规模要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既不能太大,也不能过小。否则,会造成生产经营规模不经济和社会两极分化的后果。如日本韩国和台湾,在初次平均地权之后,一方面实行长子继承制,另一方面限制城市人和工商资本购买农地,以保持农业规模经营稳定性和有序城市化。我国改革开放40年来经济社会高速发展,我国农村户籍人口仍有5.9亿,说明我国的城市化是一个极其漫长的过程,可能比亚洲四小龙之前的所有先发国家和地区都要曲折得多。所以,我国当下推动的土地向少数公司和个人流转集中的改革,应该谨慎才是。如果觉得规模不经济,要适当扩大规模,最好的办法是坚持和完善宪法规定的“集体所有+农户联产承包+大稳定小调整(择优承包)”,而不是“集体所有+农户均分单干+长久不变+土地流转”。以大寨村和小岗村为例:大寨村12个种田能手“联产承包”全村的农地搞农业,为全村村民提供农产品,剩余农产品外销。这既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和平均地权,又实现了稳定不变和规模经营。而小岗村坚持的“均分单干、长久不变、鼓励流转”农地农用制度,“平均地权、规模经营”等目标均没有很好的实现。大寨村农地农用制度和小岗村农地农用制度经过比较,其优劣一目了然。
  第三,撂荒越少越好。我国人均耕地面积是世界上最少的国家之一,比日本还少。吃饭是我国天大的难题,所以更要避免农地闲置和撂荒。但我国农村随处可见闲置和撂荒的农地,甚至以所谓的“高科技农业园”的名义圈地后长期撂荒的不在少数。对于闲置和撂荒农地的,在国土法律管理规则上应给予惩罚、直至收回农地承包经营权。同样以大寨和小岗村为例:小岗村长期有闲置和撂荒的农地,而大寨村没有。大寨村之所以没有也不可能有,因为“联产承包+择优承包”的情况下,闲置和撂荒是不可能的。从这点上看,大寨的农地农用制度毫无疑问比小岗村的优势明显。
  第四,地权的财产权可实现。好的农地制度,地权的财产权应具有可实现性。这一点是市场配置资源之必须,也是城乡统筹发展之应然。譬如:如果有村民全家进城了,不愿意做农民了,应该准许公平有偿退出村社集体——地权变现。农地的退出补偿=农地的实际收益/银行存款利率。我国少部分农村由于村社集体所有权有收益或村社内部有内置金融存在,家庭承包权或集体成员权有偿退出或抵押贷款权是可实现的。但更多的村社由于农地集体所有权虚置,村社内置金融也没有建立起来,成员权或承包权有偿退出或抵押贷款权是无法实现的。从这点上考察,大寨村的农地农用制度也比小岗村的运行要科学。
  综上所述:我国宪法规定 “农地村民集体所有+家庭联产承包”的农地农用制度是基本符合上述四个原则的,但这些年由错误“改革”典型的诱导,导致许多地方实行的是“分田单干,长久不变;虚置所有权、鼓励承包权转租食利”的农地农用制度。导致了如下问题:其一,农民集体所有权虚置,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的主体缺失,农村治理越来越无效;其二,村社集体成员权和承包权有偿退出和抵押贷款权均无法实现;其三,农地闲置、撂荒越来越严重、且无人管控;其四,农地占有越来越不平均,非农民占地越来越多,小农耕者种地成本越来越高;其五,农业生产经营规模越来越难,大农耕者规模经营成本越来越不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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