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听证: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特有维权途径

来源: 作者: 时间:2018-01-09

  一、导言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依法报批之前,拟征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应书面告知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及其他权利人,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如果主管部门没有按照上述征地流程依法行政的,将导致征地审批程序违法。

  二、听证机构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三条:“听证由拟做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制定规则和规范性文件、实施需要报批政府批准的事项的主管部门组织。”

  依照本规定具体办理听证事务的法制工作机构为听证机构;但实施需要报政府批准的事项可以由其经办机构作为听证机构。

  三、听证原则

  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应遵循公开、公平、公证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依职权组织的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的一般规定

 

  听证参加人包括你听证事项经办机构的指派人员、听证会代表、当事人及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等。听证一般由一名听证员组织;必要时,可以由三名或五名听证员组织。听证员由主管部门指定。

  五、听证的程序

  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听着呢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介绍听证员、记录员,宣布听证事项和事由,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二)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提出理由、依据和有关材料及意见;(三)当事人进行质证、申辩,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证会代表对拟听证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体内容发表意见和咨询);(四)最后陈述;(五)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六、听证程序的启动方式

  (一)依职权组织的听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的,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听证:指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依申请组织的听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报批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较大数额的罚款、责令停止违法勘查或者违法开采行为、吊销勘查许可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的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的重大利益关系的;法律、法规或者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听证法律责任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而为组织的法律责任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事项,当事人要求听证而未组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听证主体的其他法律责任

  主管部门的拟听证事项经办机构指派人员、听证员、记录员在听证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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