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0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 作者: 时间:2020-11-04
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0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农业农村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0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工作的通知》(农办经〔2020〕6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我省2020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国家示范社”)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和名额分配

  申报国家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原则上应是省级示范社,符合《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农经发〔2019〕5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

  农业农村部在综合考虑各省份农民合作社发展情况和2019年国家示范社监测情况的基础上,分配贵州省申报名额58个,其中农业农村47个、林草4个、供销5个,用水示范组织2个。各市(州)兼顾产业分布,结合前期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创建工作,推荐7个以上(每个市<州>不超过15个、农业农村类不低于6个)合作社作为申报对象。

  二、申报程序

  国家示范社的申报程序严格按照《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执行。

  (一)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包括林草、供销、用水等类型)向所在地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自愿申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申报主体通过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www.zgnmhzs.cn)填报申报材料并提交(样式见附件5、6)。

  (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水利、林业、供销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征求发改、财政、税务、市场监管、银行保险监管、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意见后,报市(州)农业农村局。

  (三)市(州)农业农村局会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和单位复核,正式行文报省农业农村厅。

  (四)省农业农村厅汇总申报名单,商发改、财政、税务、市场监管、水利、银行保险监管、地方金融监管、林业、供销等部门和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对申报主体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以及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信息,公示无异议的基础上,向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等额推荐。

  三、申报时间及材料

  请于2020年11月2日前,通过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www.zgnmhzs.cn)完成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填报并在线提交。将以下材料纸质版(1份)报送至省农业农村厅。

  (一)市(州)农业农村局正式推荐文件及排序情况。

  (二)《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名单汇总表》(见附件1),《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申报名单汇总表》(见附件2),《**省(区、市)申报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总体情况说明》(见附件3),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书(见附件4)。附件1—4的纸质版材料要求通过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生成并打印,电子版通过系统同步提交。

  四、有关要求

  (一)申报主体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

  (二)系统数据需要县(市、区)、市(州)用户在系统中进行逐级审核。

  (三)市(州)农业农村局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会商机制,广泛征求意见,认真做好申报材料审查、复核、推荐等工作,避免出现重复申报。

  (四)要严格工作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认真执行评定工作纪律。

  邮寄地址:贵阳市延安中路62号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

  邮政编码:550000

  联系人:游 幸

  电话:0851-85284217,15121298809

  邮 箱:gznhjzc@163.com

  

  附件:1.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名单汇总表

  2.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申报名单汇总表

  3.**省(区、市)申报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总体情况说明

  4.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书(格式)

  5.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单位情况表

  6.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申报单位情况表

  

  

  

  

  黔农办发〔2020〕87号20201021.pdf

  黔农办发〔2020〕87号-附件.doc

  

  2020年10月21日

  

  


原文链接:http://nynct.guizhou.gov.cn/xwzx/tzgg/202010/t20201022_644338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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