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

来源: 作者: 时间:2020-11-04

  各市(州)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施行以来,各地认真贯彻实施,依法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进一步推动调解仲裁法贯彻实施,根据该法第五十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之规定,现就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经费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法将仲裁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调解仲裁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县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也可以在设区的市或者其市辖区设立”。涉农县(市、区)应普遍设立仲裁委员会,负责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涉农市辖区不设立仲裁委员会的,其所在市应当设立仲裁委员会,负责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聘任、解聘仲裁员,受理仲裁申请,监督仲裁活动的职责。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注重调解,尊重事实,符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鉴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开展主要在县级,各县(市、区)要按照法律有关规定,结合当地仲裁业务需要和财力状况,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有序开展。成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市(州)也要将仲裁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及时编制仲裁工作经费年度财政预算

  在农业农村部门的指导下,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及仲裁员培训实际需要,按照当地财政经费预算编制要求,及时编制仲裁工作经费的年度财政预算计划,按财政预算管理要求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三、严格仲裁工作经费使用

  仲裁工作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承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业务,不得挪作他用。农业农村部门(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要建立完善仲裁工作经费管理制度,加强经费管理,严格经费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使用专项工作经费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10月14日

  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pdf

  


原文链接:http://nynct.guizhou.gov.cn/xwzx/tzgg/202010/t20201019_641842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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