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3)

来源: 作者: 时间:2017-08-17
 
  第四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
  (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
  (三)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
  (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第五条 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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