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推进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实施意见

来源: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时间:2022-01-04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为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场,根据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11个部门《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发展目标

  (一)目标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的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省委“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和要求,聚焦有长期稳定务农意愿的农户,实施家庭农场培育发展工程,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建立健全指导服务机制,完善政策支持体系,加快培育一大批规模适度、生产集约、管理先进、效益明显的家庭农场,为促进乡村全面振兴、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夯实基础。

  到2022年,家庭农场发展质量显著提升,服务和带动能力显著增强,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达到500家以上,市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达到1000家,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达到2000家,创建10个左右培育家庭农场典型示范县。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体系、管理制度和指导服务机制进一步完善,基本形成家庭农场自我经营规范、部门指导规范、社会监督规范的良性发展局面。

  二、落实重点任务

  (二)完善登记和名录管理。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健全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制度,把符合条件的种养大户、专业大户纳入家庭农场范围。农业农村部门要完善家庭农场名录信息,把农林牧渔各类家庭农场纳入名录并动态更新,开展家庭农场统计监测和研究,为指导家庭农场发展提供支持和服务。市场监管部门要为家庭农场提供优质高效的登记服务,按照自愿原则依法开展家庭农场登记。建立市场监管部门与农业农村部门家庭农场数据信息共享机制。(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林草局等负责)

  (三)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以县(市、区)为单位,综合考虑当地资源条件、行业特征、农产品品种特点等,引导本地区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经营,取得最佳规模效益。指导家庭农场开展标准化生产,落实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建立可追溯生产记录,加强记账管理,提升发展质量。(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等负责)

  (四)加强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按照“自愿申报、择优推荐、逐级审核、动态管理”的原则,重点聚焦酿品、饮品、乳品、果品、主食糕品、肉制品、功能食品、保健品、化妆品、中医药品等十大产业集群基地建设,开展省、市、县三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建立健全示范家庭农场评定退出机制,引导其在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应用先进技术、实施标准化生产、纵向延伸农业产业链、价值链以及带动小农户发展等方面发挥示范作用。(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等负责)

  (五)支持整县培育家庭农场。依托乡村振兴示范县、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现代农业示范区等,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家庭农场示范县创建,探索系统推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促进家庭农场培育工作整县推进,整体提升家庭农场发展水平。(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等负责)

  (六)发展合作经营。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大力鼓励小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组建股份合作农场。鼓励家庭农场与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合作,探索推进“家庭农场+家庭农场”“家庭农场+合作社”“家庭农场+合作社+龙头企业”等多种合作发展模式。鼓励各地根据需要组建家庭农场协会或联盟,形成一批规模大、效益好、影响广、覆盖生产加工营销全产业链的联合体。(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等负责)

  (七)创新利益联结机制。推广“家庭农场+农户”带动模式,引导家庭农场完善订单带动、利润返还等利益联结机制,引导带动小农户共同发展。(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等负责)

  三、强化政策扶持

  (八)保障家庭农场土地经营权。有条件的地方可对与家庭农场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的小农户给予适当的土地流转补贴。支持家庭农场设施农业的用地保障,按照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其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鼓励各地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对家庭农场建设仓储、晾晒场、保鲜库、农机库棚等设施用地的支持。(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等负责)

  (九)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家庭农场参与粮食生产功能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有机旱作农业示范片、现代农业产业园等建设。支持家庭农场围绕“十大产业集群”“南果中粮北肉”出口平台建设,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农产品出口基地。鼓励集中连片经营100亩以上的家庭农场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探索建立“以补代建”机制,促进集中连片经营。支持家庭农场开展农产品加工和田头市场建设。(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林草局等负责)

  (十)完善落实财政税收政策。鼓励各地通过现有渠道安排资金,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扶持示范家庭农场和家庭农场示范县创建。支持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作为项目申报和实施主体参与涉农项目建设。支持家庭农场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产品认证和品牌建设。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给予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家庭农场经营活动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农业和小微企业、农民合作社有关减免税收政策。(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税务局、省林草局等负责)

  (十一)创新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把家庭农场作为支持重点,开发专门信贷产品,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有条件的地方设立家庭农场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引导金融资本支持家庭农场发展。开展家庭农场信用等级评价工作,鼓励金融机构对资信良好、资金周转量大的家庭农场发放信用贷款。积极拓宽家庭农场抵质押物范围,推动温室大棚、养殖圈舍、大型农机具、土地经营权、水域滩涂使用权、林权、应收账款、保险保单等依法合规抵押贷款。各级政策性农业担保公司把家庭农场纳入服务范围,为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省财政厅、山西银保监局、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等负责)

  (十二)优化保险服务。各地要认真落实我省《加快政策性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晋财金〔2019〕125号)精神。推行“政策性+商业性”叠加保险模式,支持保险机构开发满足家庭农场需要的完全成本保险、价格保险、收入保险、天气指数等险种。建立第三方灾害损失评估、政府监督理赔机制,确保受灾家庭农场及时足额得到赔付。鼓励各地针对家庭农场开发专门的特色保险和综合保险。(省财政厅、山西银保监局、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等负责)

  (十三)强化人才支撑。省、市农业农村部门要编制培训规划,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制定培训计划,使家庭农场经营者至少每三年轮训一次。高素质农民、农村实用人才等培训要向家庭农场倾斜。鼓励引导涉农院校、科研院所、农业企业、各类产业园区等,采取农民夜校、田间学校等形式,对家庭农场开展培训。落实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军人等人员返乡入乡创业政策,引导和支持创办家庭农场。充分发挥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和农村经纪人的作用,满足家庭农场临时性用工需求。(省农业农村厅、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林草局等负责)

  (十四)提升科技信息应用水平。支持家庭农场运用优良品种、先进技术、物质装备等发展智慧农业、设施农业、循环农业等现代农业。引导农业科研机构、农业院校、农业企业、科技特派员等依托家庭农场建立农业试验示范基地,鼓励农业科研人员、农技人员通过下乡指导、技术培训、定向帮扶等方式,向家庭农场提供先进适用技术。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专业化服务组织、服务型农民合作社等服务主体,为家庭农场提供耕种防收等生产性服务。加快农业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向家庭农场覆盖,提升手机、互联网等应用技能。发展农村电子商务,鼓励家庭农场开展网络购销对接,促进农产品线上线下有机结合。支持信息综合服务企业和信息应用实体,为家庭农场提供定制性、专业性服务。鼓励发展互联网云农场等模式,帮助家庭农场合理安排生产计划,优化配置生产要素。(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供销社等负责)

  四、健全工作机制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将促进家庭农场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本地区家庭农场培育计划并部署实施。要建立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综合协调工作机制。县乡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工作力量,及时解决家庭农场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省农业农村厅等负责)

  (十六)强化部门协作。各级农办、农业农村部门要认真履行指导职责,牵头承担综合协调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税务、金融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强化支持和服务,积极推进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各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十七)健全服务队伍。建立一支懂政策、重实践、讲奉献的家庭农场辅导员队伍,以县级为单位聘请若干个辅导员,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扶持指导家庭农场生产经营管理。辅导员要遵循“引导不强迫、支持不包办、服务不干预”的工作原则,对家庭农场建设与发展提供业务指导、政策咨询、财务会计辅导和产品市场开拓、项目申报等服务。(省农业农村厅等负责)

  (十八)加强宣传推广。总结不同类型家庭农场典型案例,大力宣传推广,树立一批可看可学的标杆和榜样,提供可复制、可借鉴的培育经验,提升家庭农场整体发展水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家庭农场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进行表彰奖励。(省农业农村厅、省人社厅、省林草局等负责)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山西省商务厅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西银保监局 山西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0年5月29日


原文链接:http://nynct.shanxi.gov.cn/sxnytzwgk/sxsnynctxxgk/nynct/gknr/auto1235/zcgg/202108/t20210803_29993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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