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把孩子户口迁回娘家,拆迁能分到补偿吗?最高院判例

来源:法制网 作者:李魁 时间:2022-01-10

执法内参编辑部中级调研员李魁讯!

 农村户口的蔡女士结婚后一直没有把户口从娘家迁出。2008年女儿出生时户口落在丈夫的户籍地,2017年蔡女士用未成年人投靠父母的名义将女儿户口迁到了自己的娘家。2018年,政府决定征收蔡女士娘家那条村的土地,蔡女士所在的家庭户在当年就签了拆迁腾地补偿合同,但蔡女士女儿小金却没被列为安置补偿对象。

  于是蔡女士以女儿小金的名义将负责土地征收的行政部门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将小金也列为安置补偿对象。但这个主张一审、二审都没得到法院的支持,于是蔡女士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了再审申请。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小金户口迁入合法有效,但并没有经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议定程序接纳,所以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审、二审结果符合法律规定。

  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基于身份拥有的特殊权利

  由于农村宅基地具有极强的福利和保障性质,且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偿取得的,因此,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应当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否则将会扰乱现行的集体土地管理秩序和农村经济管理体制。

  案例中的蔡女士的做法目的也很明显,就是想分得更多补偿金,但这样做对集体经济组织其它成员是不公平的。

  怎样才能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初设而取得。即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创设农业合作社的入社成员,当然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直至今日。并包括当时入社成员的户内全体人员,而不论其是否拥有土地所有权等生产资料入社。

  2、因出生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婚生和非婚生、计划生育和非计划生育)子女,自出生后取得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实践中的习惯作法是出生子女成员资格一般采用随母原则,即为母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因婚姻或收养关系迁入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因嫁入、入赘、收养而迁入新的集体经济组织后,取得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此迁入一般应当登记入户,如果虽未登记入户,但已丧失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已成为新的家庭成员应认为取得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对于收养关系,宜以构成事实收养关系从宽掌握。

  4、因法律或政策规定迁入务农而取得。务农,指以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农业生产资料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以此收获为其基本生活生存保障的职业。非此,即使迁入了户口落户者亦不能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5、协商加入取得。即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经与接收方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同意接收其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此同意接收,不仅是指同意入户,还必须同意以本集体所有的资产为其提供生产、生活的基本保障。

  蔡女士作为外嫁女有资格拿拆迁补偿金吗?

  答案是有的。只要蔡女士不迁户籍,就有资格拿到补偿。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32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33条第1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三农项目简介 | 本网招聘 | 本网概况 | 会员服务 | 联系我们 | 免责声明 | 网站地图 | 投稿服务
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 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 政讯通·全国三农发展促进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