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教育与工作动态第9期 (总第136期)

来源:陕西省农业农村厅门户网站 作者:佚名 时间:202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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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钟长鸣●

  多起借权敛财案件发人深省

  “有了权力之后,自以为摆脱了纪法约束,我整个人就像一只气球一样迅速被吹起来,开始往空中飘,挣脱了纪法红线的约束,越飘越高,直至看着自己在空中毁灭消失。”这是青海省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德令哈工业园党委原副书记、管委会原常务副主任张标的忏悔。

  张标在德令哈任职期间,不掩对金钱的渴望,放任自我,4年半时间疯狂敛财4000余万元。

  “一旦权在手,就把令来行、就要把钱挣”是张标的人生目标。他把手中权力“明码标价”,在每一次为私营企业主提供帮助后,都会马上打电话索要好处费,毫不遮掩,无所顾忌。在被审查调查后,他曾这样形容自己:“我三观扭曲,一直把‘不求天长地久,只求曾经拥有’‘有权就要有钱’挂在嘴上,共产党人的信仰全无,辜负了组织的培养,最终走向自我灭亡的腐败不归路,可恶可悲!”

  权力观出现偏差,就会经受不住权力的考验,以致以权谋私、贪赃枉法。从被查处违纪违法案例中可以看到,因守不住权力关在利益和诱惑面前败下阵来、毁掉自己事业和家庭、身陷囹圄的远不止张标一人。

  有的信奉一切向钱看,私欲膨胀,借权生钱。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李生发贪欲膨胀、财迷心窍,把“当官发大财”当作人生追求,面对“围猎”未能抵制诱惑,逐渐蜕变成金钱的奴仆、欲望的囚徒,收受贿赂2200余万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李伟在青年时期就树立了“金钱万能、关系至上”的错误人生观价值观,把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当作奋斗目标。

  有的把党和人民赋予的公权力视为个人私器,把工作单位变为个人的自留地,任性妄为。湖南省长沙先导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刘继雄为把控住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的项目招标权,不经集体研究,先后安排19名亲友进入集团及下属公司担任要职,把国有企业变成“家族私企”。

  有的依靠自己分管的资源,靠啥吃啥。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何兴祥靠贷吃贷,向管理和服务对象放贷获取大额回报,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贷款融资、企业经营、入职就业等方面谋利。新疆天山东部国有林管理局原党委副书记、局长周振学则靠林吃林,本来应该用于保护和管理森林的权力,被他用来攫取利益,帮助他人承揽管护所建设项目、把旅游开发项目批给他人……连森林防火监控、森林重点火险综合治理等事关森林安全的重大项目,都成了他权力变现的工具。

  有的专断擅权,妄自尊大,“一把手”变成“一霸手”。宁夏回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原党组书记、理事会原主任秦亚兵在供销社工作十几年,刚愎自用、专横跋扈,连续4年不召开会议集体研究重大事项。江西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原副书记、管委会原主任邓寄鹏,随着职位升迁脾气架子逐渐变大,部属见到他话都不敢大声说;除非他高兴,到他办公室汇报工作不得超过5分钟,否则就是“不识相、找挨骂”。

  前车之覆,后车之鉴。这些“活教材”警示我们,身为党员干部要始终保持对权力的敬畏,认清权力的本质是责任、权力的本色是为民,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只能用来为党分忧、为国干事、为民谋利。

  守住权力关,党员领导干部要不断加强党性锻炼、提高党性修养,从思想上解决好为谁用权、为谁谋利的问题,树牢正确权力观。近日,河南省郑州市委召开会议传达学习省纪委监委一起典型案例通报。“党员领导干部决不能有自身‘高人一等’的思想,要把岗位当作平台,认清职务就是职责,自觉当‘人民的勤务员’,对手中权力多一份敬畏,切不可滥权妄为、以权谋私。”郑州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监委代主任路云在讨论发言中表示。

  守住权力关离不开强有力的监督,尤其是要把“关键少数”作为重点监督对象。为切实强化“一把手”监督,湖南省纪委监委出台《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加强“一把手”监督“十必严”》。“权力运行‘盯防必严’”是“十必严”之一,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实地听取同一班子成员、管理服务对象对“一把手”行使权力情况的反映,检查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一把手”末位表态等制度执行情况,相关情况及时记入廉政档案;纪委书记、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就所在地区(单位)“一把手”行使权力情况,每年向上级(派出)纪检监察机关作出一次专题报告。

  从严教育管理监督年轻干部,提高其拒腐防变免疫力。针对近年来干部队伍高学历、年轻化、思想活跃等特点,近日,四川省成都市纪委监委机关专门召开年轻干部座谈会,要求年轻同志知戒惧、勤修身,永葆清正廉洁本色。

  (来源:2022-04-08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看这些花样繁多的兼职取酬两头占必然两头空!

  日前,在江苏省高邮市作风建设大会上,该市临泽镇原副镇长温义章兼职取酬案在全市范围内被通报,引发关注。

  经查,临泽镇党委安排温义章为辖区内某企业提供驻企服务,为表示感谢,该公司负责人提出每月给温义章发放工资。明知违规,温义章却为自己兼职取酬披上“隐身衣”:安排其外甥女司某某到该公司上班,该公司在给司某某工资的基础上,每月多支付2000元作为温义章的“工资”。2018年10月和2019年10月,司某某分别将代领的共计7.8万元工资及福利转账到温义章妻子账户。最终,温义章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近年来,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兼职取酬的案例通报不在少数。少数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一边领着国家发放的工资,一边拿着企业优厚的酬劳,在本职与兼职中穿梭,充当“两栖干部”,可谓花样繁多。

  记者梳理案例发现,有的党员干部直接在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兼职,明目张胆领取工资,俨然将兼职单位当作自己的“提款机”。如贵州省兴义市工业贸易和科学技术局原副主任科员、项目发展股原股长黄鹏在违规兼任兴义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法人代表期间,以加班、交通、通讯、项目资料编制等补助名义从该中心领取报酬共计7万余元。

  有的党员干部“挂证取酬”,将职称、职业资格证书挂靠至非供职企业名下,实际不到挂靠企业工作而违规获取报酬。如四川省平昌县园林绿化管理所副所长唐思军违规将其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到某建筑公司,兼任该公司二级建造师且领取薪酬。

  还有的党员领导干部深谙“权力投资”之道,追求“放长线,钓大鱼”,在领导岗位时积累了一定的人脉关系,等离开该岗位或退休之后,便开始发挥“余热”。如原广州市城市更新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叶浩军提前退休,同年未经组织审批到原任职务管辖地和业务范围内的某民营房地产企业担任顾问,违规领取兼职报酬。

  “违规兼职取酬看似付出了‘劳动’,实际上是给以权谋私、损公肥私等蛀虫行径开了‘美颜镜头’”,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纪委监委第五纪检监察室主任吴东旭分析,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规兼职取酬,还容易催生权钱交易和利益输送,导致腐败现象发生。同时,党员干部违反规定兼职,参与经营活动,也会导致经济组织间的不平等竞争,扰乱市场原本正常的竞争秩序。

  当官发财两条道。对于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规兼职取酬行为,无论是党纪还是国法,都作出了严格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明确将“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列为违纪行为,依照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六条也对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作出处分规定。少数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妄想“两头占”,实现“权”“利”双收,最终必将受到严惩,落得“两头空”。

  违规兼职取酬问题之所以屡屡发生,究其根本,是一些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理想信念松动、侥幸心理作祟。浙江省舟山市纪委监委进一步完善公职人员兼职报批、日常监管、定期报告等机制,对不按照规定报批、违规兼职的,从严查处、从严问责,并加大典型案例通报曝光力度,持续强化警示震慑。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纪委监委创新建立“室、组、地”专项监督联动工作机制,将党员干部违规兼职取酬纳入专项监督范畴,紧盯重点行业和关键环节开展精准监督。同时,通过开展专题警示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来源:2021-9-7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政策解读●

  降级与撤职相关问题辨析

  降级处分与撤职处分是纪检监察工作中探讨较多的业务话题,实务中,有的同志对“降级”所降之“级”和“撤职”所撤之“职”的理解存在一定困惑,笔者就有关问题辨析如下。

  降级与撤职处分的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第八条规定,降级与撤职的处分期间都为二十四个月,造成很多人误将两者都归为重处分。

  降级处分,是一种降低公职人员级别的处分方式。这里的“级”,对于公务员来说是级别,对其他公职人员则是工资或薪酬待遇等级。《政务处分法》施行后,所有公职人员均适用统一的处分种类,不能以某类公职人员没有公务员级别为由不执行降级处分(法定不适用降级处分的人员除外)。

  撤职处分,是一种撤销公职人员所担任职务的处分方式。撤职适用于违法情节严重、不适宜继续担任现有职务的公职人员。根据《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试行)》(中纪办发〔2016〕2号),降级处分系轻处分,撤职处分系重处分。

  根据《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人员不适用降级、撤职处分。其他类型的公职人员存在违法行为且应予处分的,均可适用降级、撤职处分。根据最新相关答复,职级公务员也可适用撤职处分。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情况比较复杂,有待相关主管部门进一步明确。现阶段实务中要注意的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被撤职的,应在降低职务、岗位或者职员等级的同时降低其薪酬待遇。

  降级与撤职处分的具体影响

  实践中,与降级、撤职处分实务操作密切相关的概念主要有:职务、职级、级别、级别工资档次、基本工资、奖金,以及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等,要弄清处分的具体影响,需先梳理上述概念。

  一、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人员,下同)。目前我国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序列。职务、职级与级别是实施公务员管理,确定公务员工资以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乡科级的正职和副职。职级是公务员的等级序列,是与职务并行的序列。职级在厅局级以下按照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公务员职位类别分别设置,共有27级,在27个级别中分别设定6至14个不同的级别工资档次。每一职务、职级层次对应若干个级别。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

  降级处分对于公务员来说就是降低其级别,相应地会影响其基本工资中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不受影响),津贴补贴一般不受影响,受处分当年及第二年无年度考核奖金。撤职处分,对应撤、降的是其职务、职级,根据新职务(一般不得确定为领导职务)、职级确定相应的级别,其基本工资中的职务工资与级别工资均受影响,津贴补贴也按新职务、职级确定,受处分当年及第二年无年度考核奖金。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

  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实际中因事业单位性质不同,薪酬待遇称谓也可能不同。

  降级处分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来说就是降低其薪级工资。撤职处分对应撤、降的是其职务、岗位或者职员等级,根据新的职务、岗位、职员等级重新确定待遇。《政务处分法》第二十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撤职的,降低职务、岗位或者职员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对事业单位违法公职人员处分事宜的具体规定尚待相关主管部门进一步规范。

  降级与撤职处分的实务操作

  《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9号)等规定,给予公务员降级处分,降低一个级别。如果本人级别为本职务、职级对应最低级别的,不再降低级别,根据有关规定降低级别工资档次。应给予降级处分的,如果本人级别工资为二十七级一档,可给予记大过处分。

  给予公务员撤职处分,撤销其现任所有职务,并在撤销职务的同时降低级别和工资。撤职时按降低一个以上(含一个)职务层次另行确定职务,一般不得确定为领导职务。撤职后根据新任职务确定相应的级别,按照“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相应降低两个级别”确定新的级别,最低降为二十七级。应给予撤职处分的,如果本人职务为办事员,可给予降级处分。

  根据最新相关答复,对职级公务员适用撤职处分时,“撤职时降低一个及以上职级,一般不得确定为领导职务,每降低一个职级,一般相应降低一个级别。”同样是撤职处分,职级公务员与职务公务员的要求明显不同。这是因为职务、职级与级别对应关系不同,职务公务员每个职务层次的最低级别至少相差两个级别,而职级公务员每个职级的最低级别很多只相差一个级别,如从一级调研员到四级主任科员,所对应的最低级别只差一级。

  最后,需注意两点:一是,受处分人为党员的,其政务处分应与党纪处分相匹配。二是,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员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等公务员设置有衔级制度。此类公务员如受降级、撤职处分的,应根据各自的衔级管理规定调降其衔级。

  (来源:2021-03-31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公职人员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一律禁止吗?

  点评

  《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当官发财两条道,当官就不要发财,发财就不要当官。当了官就要敬畏手中权力和职务影响,严格遵照相关制度要求办事,清正廉洁,不触碰纪律红线。领导干部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其实质是以权谋私。

  《政务处分法》规定该条的目的,是防止公职人员利用公权力从事各种营利活动,利用职务之便获取非法收入,保证公权力行使的廉洁性,同时促进公职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专心做好本职工作。

  该违法行为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公职人员;主观方面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侵犯的客体是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从事有偿中介,以及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等行为。

  释解

  “营利性活动”,是指各种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活动,主要包括经商、办企业、从事有偿中介,以及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等。

  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不同身份的公职人员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作了不同的限制性规定,如《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等。

  《政务处分法》对于公职人员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并不是一律禁止,而是要根据公职人员的具体身份类型进行判断。

  如《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公务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

  对于事业单位中的公职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以及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要给予相应处分。但同时国家也出台相应规定,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创新创业活动。

  对于国有企业中的公职人员,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第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国有参股企业(含国有参股金融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参照该规定执行。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本法规定与本企业进行交易。对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则没有特殊的限制。

  因此,适用《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时应把握“违反规定”的要件和违反廉洁要求的实质,不能将公职人员的正当经济行为认定为违规从事营利活动。

  (来源:2021年8月5日 陕西纪检监察)

  ●工作动态●

  驻省农业农村厅纪检监察组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工作

  派驻机构改革五年来,驻省农业农村厅纪检监察组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工作,将其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来抓,坚持“高线”、守住“底线”、不碰“红线”,自觉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拓宽思路、搭建载体、丰富内容,引导党员干部学廉、思廉、信廉、守廉,做到关口前移、强化教育、筑牢底线,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一、强化廉政教育,提高政治“三力”

  我们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党史学习教育,将党史教育、履职教育、警示教育、业务教育等相结合,经常性组织党员干部学党史、学党规、学党纪,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和政治执行力。一是开展专题教育筑牢防线。坚持把学习党规党纪作为廉政教育的重要内容,通过专题讲座、集中学习、党课教育等方式,组织开展《党章》《准则》《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纪法规学习,教育警示广大党员干部切实增强底线意识,自觉把党规党纪挺在前面,始终保持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自律。二是通过正反面典型触动心灵。一方面,利用红色资源、党性教育基地、廉政教育基地等现场,近年来先后组织党员干部赴湖南韶山、中山大学、延安南泥湾、照金、马兰、宝鸡廉政教育展馆和长乐塬抗战工业遗址、蓝田县葛牌镇参观学习,及时组织学习抗疫模范人物、脱贫攻坚先进人物事迹,通过正面典型,洗涤心灵,激发动力。另一方面,积极开展警示教育,五年来及时转发中央纪委和省纪委有关典型案例通报、党员干部警示教育资料20次,组织观看《蜕变的灵魂》《警钟长鸣》《狂“权”末路》《永远在路上》《家风不正家难安》等警示教育片,结合典型案例及法理剖析,用鲜活案例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知戒惧、明行止。三是开展履职教育抓早抓小。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对出现的苗头性问题,及时运用第一种形态,在谈话提醒中强化责任意识和纪律意识教育,五年来累计开展谈话提醒教育34人次。抓住任前廉政谈话这一契机,结合岗位职责、廉洁风险点提出廉政要求,引导新任职干部增强廉洁履职意识,严守纪律规矩,更好地担当尽责,五年来累计组织处级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27次163人,对143名新任职处级干部进行集体廉政谈话。

  二、创建载体平台,拓宽教育渠道

  2017年初派驻机构正式运转后,我们先后创建和利用了三大廉政教育宣传平台:一是在门户网站开办《纪检监察》专栏。借助各综合监督单位门户网站优势,我们第一时间在各门户网站统一开办了《纪检监察》专栏,内设《工作动态》、《警钟长鸣》、《法规制度》三个板块,主要刊登中央、省上和驻厅纪检组、各单位的有关纪检工作动态信息,中央纪委、中直纪工委和省纪委、省直纪工委的有关典型案例通报和警示教育资料,以及中央、省上的有关纪检法规政策和驻厅纪检组、各单位的有关纪检制度等内容,五年累计转载和刊发信息4500多条,营造了党风廉政建设宣传工作的浓厚氛围。二是编发《廉政教育与工作动态》简报。我们向各综合监督单位领导成员和各处室及单位主要负责人编发了《廉政教育与工作动态》简报,每期内容按照《警示教育》、《政策解读》、《工动态》三个板块,主要选取有关廉政教育、警示教育(忏悔录)、政策解读等方面的资料,以及中央、省上和驻省农业厅纪检组、三个单位的相关工作动态信息等,基本保持每半月编发一期,节假日重要时间节点编发专辑,五年累计编发127期,起到了良好的学习教育和工作交流作用。三是利用手机短信平台发送廉政提醒短信。我们利用手机短信平台覆盖面广、针对性强、便捷高效的特点,在元旦、春节、清明、五一、中秋、国庆等节假日重要时间节点,通过驻在部门手机短信平台,五年累计向各综合监督单位处及以上领导干部发送手机廉政短信33次10359人次,及时提醒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做到警钟长鸣、守住底线、廉洁过节。

  三、深化以案促教,用足用好“活教材”

  充分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能,突出处级及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这个重点,将身边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作为最好的廉政教育资料,深刻剖析案发根源、违纪违法者心路历程,有针对性开展同级同类警示教育。2018年省果业局(今为省果业中心)原出纳挪用公款问题查处后,督促指导省农业农村厅针对发生的问题,在全厅范围内进行了通报,并于2018年11月举办农业系统农业财务综合培训班,邀请省财政厅农财处处长及有关专家对财务管理有关要求进行了详细解读,厅有关处室领导、直属事业单位一把手及财会人员参加了培训。2020年11月,省供销合作总社对2016年以来供销社系统32名党员干部受到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情况进行梳理通报,让广大党员干部从身边人身边事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持续推进以案促改,围绕问题线索、查办案件发现问题,深入查找制度方面漏洞,从源头上防范、从制度上规范,五年累计印发纪律检查建议书42份,督促相关单位完善制度12项。 (驻省农业农村厅纪检监察组 罗意梅 供稿)

  

  省供销社开展党风廉政警示教育

  为进一步强化纪律规矩意识,筑牢廉政思想防线,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夯实拒腐防变思想防线,促使广大干部职工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4月24日,省供销社组织党员干部集中观看警示教育片《背离初心的国企“蛀虫”》,省供销社在家领导参加了学习。省供销社机关全体党员干部,直属各单位纪委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通过收看《背离初心的国企“蛀虫”》警示片,学习传达疫情防控期间加强纪律监督相关文件,强调遵守廉洁过节相关规定,在场的每位党员干部都接受了一次思想和灵魂的洗礼。大家纷纷表示,要以案为鉴,以人为镜,坚定理想信念,结合岗位职责,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觉悟,要严守纪律规矩,在工作和生活中,坚持守好底线,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防微杜渐、警钟长鸣。 (来源:2022-04-24 陕西供销)

  


原文链接:http://nynct.shaanxi.gov.cn/www/gzdt7029/20220509/97935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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