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的钱袋子谁来守?这四条红线碰不得!

来源:三农内参编辑部 作者: 时间:2025-07-22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产是全体成员共有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手握管理大权,更得守住规矩,不能损害大伙的利益。全国三农发展促进中心的三农调查员告诉大家,法律对他们的行为有明确约束。

合作社的钱袋子谁来守?这四条红线碰不得!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简单说,这些人绝不能动歪心思。合作社的钱和东西,不能占为己有、随便挪用或私下分掉。把合作社的钱借给别人,或者用合作社资产给别人做担保,得按章程来,还得经过成员大会同意,不然就是违规。和别人做交易时拿到的好处费,也不能自己揣起来。

全国三农发展促进中心的三农调查员提醒一下,要是有人犯了这些错,赚的钱得交回合作社,要是给合作社造成了损失,也必须赔偿。这样才能管住权力,保护好全体成员的共同财产,让合作社走得更稳。

全国三农发展促进中心三农调查员,致力于精准捕捉农业、农村和农民的热点问题,及时响应社会关切,推动三农问题的积极解决。加入我们010-69945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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