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56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156 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于2022年4月28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许昆林
2022年5月1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贯彻实施,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就业,省政府对涉及长江流域保护、行政处罚内容、不合理罚款规定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清理,省政府决定:
一、对4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二、对32件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江苏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
2.江苏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
附件1
江苏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
一、《江苏省个人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9月1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7号发布)
二、《江苏省企业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9月1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8号发布)
三、《江苏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实施办法》(1996年3月2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2号发布;根据2004年6月29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3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08年3月2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12年2月2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1号第三次修订)
四、《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4月1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发布)
附件2
江苏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
一、对《江苏省长江防洪工程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二)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长江防洪工程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对《江苏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
(二)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长江采砂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三、对《江苏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二条中的“由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章第二十七条:“发生在长江流域范围的非法占用水域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四、对《江苏省水产种苗管理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修改为“《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产种苗选育、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删去第六条。
(四)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水产种苗生产依法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种苗的除外。”
(五)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的水产种苗必须符合种苗质量标准。经营的水产种苗应当附有质量合格证和检疫证明。”
(六)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将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每次不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罚款每次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每次不超过10000元。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五、对《江苏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八条。
(二)将第十条改为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因实施重大工程项目急需基础测绘成果而未具备的,必须按本办法分级管理的规定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登记审核,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纳入本地区基础测绘计划,由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在可以满足技术要求的情况下,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拒绝利用已有的基础测绘成果而实施重复测绘。”
(三)删去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四)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十九条,删去第二款中的“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组织实施的基础测绘的成果组织验收”。
(五)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删去其中的“目录或”。
(六)删去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七)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八)删去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五条。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六、对《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管理规定》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四十四条。
(二)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未经测绘成果权利人同意,擅自利用测绘成果的,由测绘成果权利人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三)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七、对《江苏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办法》作出修改
删去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八、对《江苏省〈森林防火条例〉实施办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四条第二款、第八条。
(二)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县级以上护林防火指挥部”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将第三款修改为:“森林防火期间,由依法设立的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林区的人员和车辆进行防火检查,杜绝火种进入林区。”
将第四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划定森林高火险区,在森林高火险区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三)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森林防火期内,林区管理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等规定执行。”
(四)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其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必须立即扑救,并及时报告”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
(五)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扑救森林火灾时,公安、气象、交通、卫生、通信、民政、商业、供销、粮食和物资等部门,应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主动配合,做好工作,支援灭火救灾。”
(六)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牺牲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执行。”
(七)将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第二项中的“特大”修改为“特别重大”。
(八)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相关标准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执行。”
(九)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一般森林火灾由县护林防火指挥部或县林业主管部门调查,较大森林火灾由市护林防火指挥或市林业主管部门调查,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由市护林防火指挥部或市林业主管部门协同省护林防火指挥部调查,行政区交界地段发生森林火灾,由起火一方负责查处,有关方面应给予协助。”
(十)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森林火灾调查结果应建立档案。一般森林火灾,由县护林防火指挥部或林业主管部门建立档案。对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的火灾,由市级护林防火指挥部或林业主管部门,建立专门档案,报省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十一)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其中的“给以行政处分”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
(十二)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十三)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九、对《江苏省农村抗震防灾工作暂行规定》作出修改
删去第十九条中的“降低资质等级”。
十、对《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一条中的“《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国家”,其中的“法规”修改为“行政法规”。
(二)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三)删去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
(四)将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六条,删去其中的“年检”。
(五)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工程质量和人员伤亡事故的,应当赔偿损失,并依法追究领导者和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职工私自收取、私分工程勘察设计费,私自收取设备材料生产厂家、施工单位及业主的佣金、回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可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建议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五条,其中的“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十一、对《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十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二)删去第三十一条中的“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
十二、对《江苏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三十一条中的“申请人在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二)删去第三十二条中的“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三)将第三十三条中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纪律责任”修改为“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十三、对《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中的“资质”修改为“能力”,将第二项中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修改为“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二)删去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项。
(三)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的“企业执业印章”修改为“企业公章”。
(四)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删去其中的“资质(资格)许可机关以及”。
(五)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并向社会公布”修改为“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六)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条,其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十四、对《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六条修改为:“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签订协议。”
(二)第四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涉及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删去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
(四)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二条,删去第一款、第二款中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五条,其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十五、对《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删去第四十三条中的“自被取消资格或者责令退回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十六、对《江苏省苏南运河交通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三条第一款中的“交通主管部门的航道管理、海事管理、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具体负责苏南运河航道、交通安全和运输管理工作。”
(二)删去第二十三条中的“所属的航道管理机构”;删去第一项中的“第十一条第(一)项”;将第二项中的“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五)、(六)项”修改为“第十一条第五项、第六项”。
(三)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三条规定,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删去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五)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十七、对《江苏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五条第二款。
(二)删去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
(三)删去第四十条。
(四)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其中的“公路管理机构”修改为“公路养护管理机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五)将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的“公路管理机构”修改为“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将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中的“公路管理机构”修改为“交通主管部门”。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十八、对《江苏省内河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三款中的“公安消防监督机关”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
(二)删去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三)将第五十一条改为第八章第四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删去第五十五条。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十九、对《江苏省船舶检验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
(二)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十九条,其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十、对《江苏省邮政普遍服务保障监督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删去第四十九条。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十一、对《江苏省国内船舶搭靠外轮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规定特定船舶搭靠外轮免办《搭靠证》的,按其规定执行。”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搭靠证》分长期和临时两种。一船一证,不得转让。”
(三)将第八条修改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搭靠证》:
“(一)搭靠或被搭靠船舶未经查验准许,擅自出境入境的;
“(二)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涉嫌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或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
“(四)1年内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或者1年内未经批准擅自搭靠外轮受到处罚的。”
(四)将第十二条修改为:“船舶未经批准擅自搭靠外轮或者通过搭靠外轮实施其他违反出入境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批准搭靠外轮的船舶,发现违反出入境管理秩序的行为不及时报告并协助调查处理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拒绝协助边防检查的,依法予以处罚。”
二十二、对《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成本资料或者拒绝提供成本资料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将第二十五条中的“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
二十三、对《江苏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一条中的“给予通报批评”修改为“并进行情况通报”。
(二)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价格主管部门未向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提供相关资料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拒报、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由下达价格监测任务的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进行情况通报。”
(四)将第二十四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二十四、对《江苏省农村消防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县(市、区)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依法承担属地农村消防工作监督管理职责。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家规定对辖区农村消防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将第三款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消防管理工作的机构在消防救援机构的指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辖区内的消防管理工作。”
(二)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应急管理、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民政、文化和旅游等行政部门,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村消防工作。”
(三)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乡(镇)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
“(一)年生产总值十亿元以上;
“(二)劳动密集型企业、易燃易爆化工企业较多;
“(三)集镇常住人口多、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
“(四)有重要港口和码头;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
将第三款修改为:“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保护范围内的区域可以不建立专(兼)职消防队。”
(四)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公安机关消防部门”修改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第二款中的“公安机关”修改为“消防救援总队”。
(五)将第十四条中的“革命烈士褒扬条例”修改为“烈士褒扬条例”。
(六)将第十五条中的“公安消防部门”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
(七)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县(市、区)消防救援机构农村消防工作职责:
“(一)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告农村消防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二)对集镇消防规划与建设实施监督;
“(三)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消防管理工作的机构开展消防工作;
“(四)指导农村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业务建设;
“(五)对消防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向政府提出表彰奖励意见;
“(六)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八)删去第十九条。
(九)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一条,其中的“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
(十)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二条,其中的“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
(十一)删去第三十四条。
(十二)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经营场所与住宿场所为一体的建筑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十三)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人员密集场所营业或者使用期间,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上锁,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不能正常工作或者被覆盖、遮挡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四)删去第三十七条。
(十五)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决定。公安机关可以在依法规定的权限和范围内对消防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十五、对《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九条。
(二)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30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变卖款上缴国库。”
(三)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十六、对《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中的“民政”修改为“应急管理”。
(二)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制定全省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建设规划。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模适度、分级负责的原则建设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完善仓储设备和功能,形成全省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网络。”
将第三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提出救灾物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承担粮食和物资储备职能的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承担粮食和物资储备职能的部门根据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按照程序组织调出。”
(三)删去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二十七、对《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二)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五条,删去第一款中的“擅自启封、隐匿、转移、销毁、销售被依法登记保存的产品的,可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三)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六条,删去其中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其中的“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
(四)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七条,删去其中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有关责任者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五)将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由于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失误,造成检验结果差错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有关责任者给予处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工作有严重失误的,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取消其法定检验机构的资格,收回证书和印章。”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十八、对《江苏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修改为“江苏省价格条例”。
(二)删去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三)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其中的“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十九、对《江苏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制止牟取暴利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修改为“江苏省价格条例”。
(二)删去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
(三)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五条,其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四)将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六条,其中的“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三十、对《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删去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三)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三条,其中的“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九条规定的”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的”。
(四)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八条,其中的“违者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修改为“违者根据情节依法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三十一、对《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九条、第十条。
(二)将第十一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经营性骨灰公墓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报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审批,审批结果报省民政部门备案,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申请建墓用地,并按规定向当地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营业执照。”
(三)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经营性骨灰公墓主要为举办地区的群众埋葬骨灰服务。对邻省(市)开放经营的,须经设区的市民政部门批准。”
(四)删去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三十二、对《江苏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审定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报告及其结果(含以地震动参数和烈度表述的抗震设防标准);监管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任务;依法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二)删去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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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您所在地的地市中心如果没有成立,可以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向总部申请介绍信时在网上申报相应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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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发的调研证只是我们外聘人员的工作证,无需到政府部门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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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可以跨区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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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合法中国公民,热爱和关注三农公益事业、会电脑基本操作均可申请。有媒体工作经历者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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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政讯通·全国三农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三农发展促进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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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时间限制的,《三农内参》编辑部介绍信自开具之日起7天内有效,7天之内应将介绍信送至受文单位,进行案件的调研核实工作。其他介绍信自开具之日起10天内有效,10天之内应将介绍信送至受文单位,进行案件的调研核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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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三农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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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的。 有意从事三农领域公益性工作,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司法政策,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熟悉调研工作,熟悉网络基本操作,年龄在25-65之间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有过执法或者公检法行业相关从业者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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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为规范工作行为,严明工作纪律,总部提供统一名片电子版,名片有3种版式,具体内容详阅《制度汇编》或官网上的《名片印刷使用说明》,U盘里有相应印刷格式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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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如您所在城市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网上申报选题时,详情内容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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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三农项目由北京政讯通网络传媒中心牵头运营,与农业农村部没有隶属关系。不隶属任何部门,是独立法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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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农业、农民、农村等三农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及三农项目;承担三农相关的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承担农业、农村、农民等三农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工作;积极采集发布各类三农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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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三农项目的主要业务分为四大部分: 1.资讯与信息化业务:面向全国涉农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经济组织发展三农信息化会员为主的网络资讯信息服务,提供资讯发布网站资源200个。同步为三农领域提供信息交流与沟通的平台,可以实现一对一、一对多和多对多的沟通交流。 2.法制与调研业务:依法开展三农领域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援助、法律咨询和公益活动等服务。 3.舆情服务业务:面向全国涉农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法人单位或组织依法提供网络舆情方面的监测、处理、公关等服务。 4.行业与发展业务:综合管理与辅助各地市级中心的运营、面向社会提供三农领域的活动策划与企业发展定制服务。 同时有互联网开发以及相关技术服务,广告经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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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的调研员出去开展调研工作,需要携带身份证、调研证、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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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工信部和公安网安备案,可以去工信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和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中查询,项目官网的备案号在网页的尾部有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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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执法内参是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都是以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为主,是两个独立的网站,可独立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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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由4个官网和政讯、行业独立域名网站各100个组成,共204个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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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农业、农民、农村等三农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及三农项目;承担三农相关的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承担农业、农村、农民等三农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工作;积极采集发布各类三农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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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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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百网站群包含核心网站,核心网站为政讯通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特殊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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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地市中心可开展收费项目: (1)地市中心可以开展各类网络会员、网站开发及维护、代写代发文稿及广告等资讯信息服务; (2)提供舆情监测、危机公关、网络推广、不良稿件及信息处理等网络舆情服务; (3)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等法律咨询服务; (4)行业商务活动、品牌推广、学术交流、法制宣传、活动策划,会议会展等主题活动。 具体收费标准和要求详见业务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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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从人身安全的角度出发,我们要求调研员工作最好有同行人员,同行人员不一定也是调研员,其他岗位的人员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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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上传选题被退回有几种情况: (1)重复选题,后者不予审批; (2)选题上传内容格式错误或上传内容不全; (3)选题内容超出调研员工作区域范围; (4)选题内容超出调研员职权范围; (5)选题详情内容未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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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提交补证申请,说明证件丢失情况(原因、地点、时间等),提供与之前证件不一样的一寸照片,补办证件有效期时间和之前的一样,补办工本费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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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针对自己办理的案件可以复印涉案调研函,注意保密不可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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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 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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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法制宣传活动; (3)运用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 (4)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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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中心主任、各省工委主任、各地市级调研中心主任、各课题组主任和各部门主任可以领取带章空白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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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三农法制宣传活动。 (3)运用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 (4)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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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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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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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三农项目有200多个网站。主要业务分为四大部分: 资讯与信息化业务:面向全国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经济组织发展三农信息化会员为主的网络资讯信息服务,提供200个网站资讯发布平台。同步为三农领域提供信息交流与沟通的平台,可以实现一对一、一对多和多对多的沟通交流。 法制与调研业务:依法开展三农领域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援助、法律咨询和公益活动等服务。 舆情服务业务:面向全国涉农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法人单位或组织依法提供网络舆情方面的监测、处理、公关等服务。 行业与发展业务:综合管理与辅助各地市级中心的运营、面向社会提供法制领域的活动策划与企业发展定制服务。 同时有互联网开发以及相关技术服务,广告经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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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的主要工作内容: (1)积极有效地宣传推广党和国家法制政策及法治项目,为企事业机关单位提供全方位法治政策法规、法治资讯发布和法制宣传。 (2)弘扬正气、挖掘整理先进事迹和经验。 (3)反映社会不良现象,和危害国家、社会、企业或个人的行为、事件依法依规做斗争,维护国家集体人民利益。 (4)接受咨询服务、法律服务、行业信息服务。 (5)紧跟国内法制最新发展步伐,聚焦国家法制焦点敏感问题,及时发现最新、最热、最重要的资讯信息,完成全网和指定网站互联网信息监测。可以帮助法治部门快速传播信息,宣传主题,传播积极的正能量。 (6)提供互联网开发以及相关技术服务,广告经营等。 我单位调研员不在政府行政序列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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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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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的社会监督员要求是:一、合法中国公民,热爱和关注三农公益事业;二、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三、会电脑基本操作;四、有过媒体或公检法相关工作经验者均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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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介绍信自开具之日起10天内有效,10天之内应将介绍信送至受文单位,进行案件的调研核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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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由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建的政讯通·全国三农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和政讯通·全国三农发展促进中心共同运营的调研、舆情及法制宣传应用平台,拥有200个独立域名网站和4个综合管理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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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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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三农内参是政讯通·全国三农项目的核心网站。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的三农政策、法律法规、行业动态和扶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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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首先,需要成为政讯通·全国乡村振兴调研中心的调研员才有权申请车牌。申请需填写调研车牌《申请表》,并提供车辆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表》可以从官网下载也可以向北京总部索取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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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陆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咨询.关注公众号有教学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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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申请地市中心有这些条件。 (1)从事过公检法相关工作或者媒体/法制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前提条件) (2)熟悉我国相关政策和调研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发展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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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向我中心进行投诉举报,但是您需要先将电子版材料整理好发过来。同时写一封举报信,内容包含你是谁、你要投诉谁、按照时间线索叙述发生了什么事、有什么配套的证据、和您的诉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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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与农业部、司法部没有任何的关系,不属于任何部门,是独立法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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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双百网分别是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可以在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官网上查看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具体的网站信息。除此之外,也可在政讯通·全国三农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三农发展促进中心等官网上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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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你好,调研员和监督员的网站平台使用数量是一样的,但是栏目不一样,调研员使用的栏目更具有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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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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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需要看一下活动方案,如果活动适合的话,可以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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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资讯采集不需要。制度里的选题申报针对的是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必须先申报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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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单位可以开具协查函配合您,您需要把派出所的全称、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发给我们,开具后可以拍照发电子版给您,如需要纸质版我们随后直接寄至属地派出所。如果开不出来是因为您以前有过违法犯罪记录,根据规定您申请不了调研员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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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这样的,之所以留相同的电话,是为了内部方便管理,同时也是方便广大会员能够更加容易、便捷的联系到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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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暂时未涉及扶贫相关工作。如果您想用中心名义开展工作,需申报选题,总部通过之后才能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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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不知道您说的有偿业务运作指的是哪方面,但三农法制调研中心是可以提供有偿性服务,详细情况,您可以私信我们或者拨打网站下方的电话进行详细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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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正规网站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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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首先需要您先将电子版材料整理好发过来。同时写一封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信内容要包含:你是谁、你要投诉谁、按照时间线索叙述发生了什么事、有什么配套的证据、和您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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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与我单位没有联系,只是为了方便业务开展,同时也是为方便会员更好的查询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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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网站群里的网站按不同的行业、不同功能分类,同一类别的网站由一个后台控制,方便操作和管理。同一类别里相同功能栏目会重复出现,特殊的网站,网站栏目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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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执法内参网是主要发布及解读行业政策法规,反映行政执法部门的最新动态、重大事件以及最新工作进展情况,展示执法部门监督、监管等方面的工作成果,同时,为群众提供投诉举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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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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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在所有岗位中,权限最高,业务范围最广,也是综合能力要求最高的岗位。调研员可以依法依规,针对个案进行调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权申请向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及涉事企事业单位发送调研函,协查函,函件由北京总部代发,前提是调研选题经查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总部予以立案。调研员可对外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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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没有执法权,有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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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利用行业百网站群,开展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按主题、分行业、分领域、分区域、分事例的进行精准普法工作,对身边的正能量事迹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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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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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的。我们的核心网有14个,其中就含执法内参,其他13个分别是:三农内参网、执法调研网、三农调研网、农民调研网、农业调研网、政务法制网、农村调研网、农资调研网、农副产品调研网、土地调研网、三农资讯网、三农在线网、三农舆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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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4个三农官网、100个行业网站、100个政务网站,共计20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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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可以的,只有总部才可以发函,调研员可向总部申请,让总部协助发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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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要看具体的活动的内容,如果适合的话是可以做主办方的,但用中心名义主办活动是两万起,需具体商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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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会的,只要您在任意官网上发布文章,其余的三个官网都会出现您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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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三农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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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包括,核心网站为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特殊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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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求职三农信息员的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80440269、010-69945235、010-56019387 联系QQ :2909421493、213552413 联系邮箱:qgsndy@163.com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敬胜胡同甲3号东侧,邮编:100810 第二办公区:北京市 东长安街 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 可以登录政讯通·全国三农资讯发布中心,找到【申请加入】栏目,点击相应岗位申请即可下载相应的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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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申请舆情处理师的应聘需知 应聘舆情处理师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qgsndy@163.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7.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以上材料可以登录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找到【申请加入】栏目,点击相应岗位申请即可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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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应聘三农调研员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qgsndy@163.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7.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以上材料可以登录全国三农调研中心官网首页,找到【申请加入】栏目,点击三农调研员岗位申请即可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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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三农调研员的招聘条件 1.年满25-65周岁的中国公民。 2.应聘三农调研员要善于调查研究,了解和关心三农服务工作,熟悉相关政策和法规,政务服务工作的基本程序、工作要求。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4.申请三农调研员需具有较高的政治法律素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能够客观公正地反映政务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并提出意见建议。 5.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团组织、企业代表、离退休干部、城乡居民代表、媒体工作人员、社区代表、有过调研工作经验等优先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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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招聘普法宣传员的岗位权益 1.聘用的普法宣传员可授权政讯通·全国三农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政务100网和行业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普法宣传等服务。 2.录用的普法宣传员会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普法宣传员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资讯发布、法律咨询、依法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活动(知识讲座、公益活动)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普法宣传员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5.聘用的普法宣传员可协助三农调研员参加全国重点三农课题调研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