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教育与工作动态第11期 (总第138期)

来源:陕西省农业农村厅门户网站 作者:佚名 时间:2022-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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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钟长鸣●

  虚列名目套取 化整为零拆分

  记者观察 | 整治违规公款报销乱象

  日前,四川省纪委监委网站公布的警示教育片披露了广元市昭化区原副区长付健奢靡享乐案情,付健热衷购买奢侈品,曾以出差的名义公款报销一副价值7.16万元的眼镜。

  记者梳理发现,近年来通报的腐败案例中,违规公款报销问题屡见不鲜,且涉及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的各方面。如,中国电科南京奥马光电公司原总经理徐永刚,先后22次在KTV等场所内组织高消费娱乐活动,相关费用共计22.48万元以餐饮费形式公款报销。湖南省衡阳县自然资源局通过填写“空白公函”、更换原始菜单、虚增接待次数等方式,将单次超标准公务接待拆分报账,共涉及超标准公务接待费11.9万余元等。

  为了违规公款报销,相关人员往往采用化整为零拆分报销和虚列名目套取资金两种方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信集团纪检监察组在对企业营销费用管理使用情况的调研中发现,有的业务主管领导没有把好报销审核关口,致使许多虚假发票、连号发票、拆分报销顺利过关。因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浙江省嘉善县银粮国家粮食储备库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沈培锋,也多次以办公用品发票报销,非法套取公款用于个人消费,共计7.5万余元。

  而在虚列名目方面,公务接待中的“吃公函”“吃食堂”“吃会议”等问题更为突出。有的国有企业使用“空白公函”、虚假公函等搞违规超标接待;有的单位之间“换手抓痒”,互相给空白函报销;有的则以各种名义虚构“凭证”套取公款。近期中国人民银行通报的12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中,就有7起涉及违规公款报销问题。如,2016年至2020年,人民银行托克托县支行通过虚列支出的方式,套取资金共计55.98万元,用于公款吃喝及发放福利等,该行原党组书记、行长赵紫光等人受到党纪处分。

  违规公款报销手段更趋隐蔽。近年来,防止违规使用公款的制度笼子越扎越紧,但仍有心存侥幸或胆大妄为的违纪者寻找制度薄弱环节,“精致走账”。违规公款报销屡禁不绝警示我们:“四风”问题隐形变异、翻新升级,仍须常抓不懈、深入整治。

  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工作报告指出“超标接待拆分报销”“公务接待中‘吃公函’”等问题,对整治违规公款报销作出部署,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贯彻落实全会部署,紧盯问题,积极探索更有针对性的纠治举措。

  有效应对“精致走账”,提升精准监督能力不可或缺。重庆市巴南区纪委监委借助自主研发的党风政风监督大数据系统,将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营维护费用、公务接待费用、因公出国(境)费用、培训费、会议费等5类费用支出情况纳入其中,形成全区“三公”经费支出数字化账本。针对每类费用支出分别设置警戒线,实行差异化预警,并自动生成问题清单,纪检监察机关对照问题清单中的支出摘要、支出金额等关键信息,逐一分析研判,及时查处疑似违规违纪问题。

  强化日常监督,深挖彻查,形成震慑。针对去年中秋、国庆检查发现的31个公务接待无公函、假公函、一函多餐等问题线索,江西省纪委监委要求设区市纪委监委提级核查,深挖背后的违规公款报销、套取费用等问题,并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报告,核查结果由市纪委书记专门向省纪委监委报告。湖北省武汉市纪委监委围绕公车维修费、加油费冲抵公款送礼、违规吃喝费用等问题,深入基层一线开展专项检查,通过看管理查漏洞、看账单查数据、看监控查行为等方式,今年以来共发现私车公养问题18个,问责17人,给予党纪处分6人。

  (来源:2022-05-15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公职人员疫情期间微信办公这些情况要问

  虽然工作中,微信办公确实可以为工作带来一些便利,但使用微信办公导致的泄密案件逐年递增。尤其是在疫情期间,出现疫情办公的情况比较普遍,相关人士已经受到纪委监委的问责处理,教训非常惨痛。因此,原则上不提倡使用微信办公,因工作需要组建的工作群,交流内容应严格限定为周知性的一般信息,禁止传播一切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禁止涉密人员使用微信办公。

  1.微信群泄露疫情防交办单信息被问责

  案例:湖南某某市峒河街道计育组干部向某某在防疫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问题。2020年1月31日,向某某违反工作纪律,用手机将《某某市疫情防控交办单》(第010号)内容拍照并将其发送至其亲属微信群,其亲戚又将交办单照片在微信上转发给他人,致使《某某市疫情防控交办单》(第010号)照片在微信上肆意传播,造成信息泄露,引起不良影响。2月2日,向某某受到警告处分。

  2.微信群、QQ工作群泄露疫情防控工作材料

  案例:广西某某县疾控中心办公室主任熊某某、工作人员区俊某某露疫情防控工作材料问题。2020年1月26日,熊某某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将该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有关工作材料通过QQ发送到本单位QQ工作群。区某某发现这一信息后,随即将原文转发到其个人微信群,并被其他群内成员转发扩散,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2020年2月3日,南丹县监委决定对熊某某、区某某进行立案调查。

  3.微信群发布未经核定、内容涉密的调查报告被问责

  案例:广西某某区疾控中心4名工作人员违反疫情防控工作纪律问题。2020年2月3日,某某区疾控中心工作人员叶某某将一份未经核定、内容涉及保密的调查报告上传至该中心的微信工作群。之后,该中心工作人员曾某某、潘某某、刘某3人私自将该调查报告转发,其中曾某某将该调查报告转发至其家族微信群,其亲属再次进行转发,导致该调查报告被迅速在网络上转发传播,给某某区疫情防控工作造成被动和不良社会影响。2月5日,柳江区监委给予叶某某、曾某某政务警告处分;给予潘某某、刘某诫勉处理;并对该中心负责人进行约谈提醒。

  4.微信群发布泄露涉疫情人员隐私被问责

  案例:广西某某县人民医院检验科负责人陈某某工作失职失责、检验员宋某某泄露涉疫情人员隐私问题。2020年2月1日,该科室检验员宋某某(聘用人员)利用检验科细菌室电脑查询到该院感染性疾病科收治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患者住院病历,拍摄图片发送到其家人微信群,群内成员先后将病例信息转发到其他微信群,导致涉疫情人员信息在县域内多个微信群传播,泄露涉疫情人员的个人隐私,对涉疫情人员造成负面影响,给全县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县人民医院检验科负责人陈某某对其科室的职工疏于管理,工作失职失责,应负领导责任。2月3日,某某县纪委监委对陈某某予以立案审查。

  5.微信群泄露疫情排查信息被问责

  案例:某某县民政局局长杜某泄露疫情排查信息问题。2020年1月31日晚,杜某擅自将一份包含湖北返贺(三县两区)人员、过贺人员信息的文件向其家庭和同学等4个微信群转发,造成疫情排查信息泄露。2月6日,某县纪委对杜军进行诫勉谈话。

  6.微信群发布文件(讨论稿)被问责

  案例: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部长范某某违反疫情防控工作纪律问题。2020年2月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学校开学和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弹性工作制的通知》下发后,银川市政府拟恢复部分公交线路运行。在参与讨论过程中,范某某在未经上级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关于恢复部分公交线路的通告(讨论稿)》发布至公司微信群,致使公司部分职工在朋友圈进行了转发,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银川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党委给予范某某免职处理,银川市纪委监委在全市进行了通报。

  7.微信群误发信息过失泄密被问责

  案例:2020年2月1日,根据公安部门《关于泄露信息的核查通报》,内蒙古某某市纪委监委会同区纪委监委成立联合核查组,对街道相关负责人涉嫌泄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工作信息问题进行核实。经核查,街道1名负责人在开车巡查该区一村卡点过程中,看到了区卫健委通过微信向区新型冠状病毒防控工作群中发送的《关于做好与朱某某密接人员排查的函》后,想把此函通过微信转发给街道主要负责人,因当时正在开车,由于点击错误,误把该函通过微信转发到朋友群中,发现后及时将转发的文件撤回,但误发行为的发生仍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2月3日,区防控工作指挥部对其过失泄密行为进行通报批评,由区纪委监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8.微信群发不实信息被问责

  案例:2020年1月24日,湖北省某某市纪委监察微信公众号发布《关于花桥镇柏树林村项某某违反疫情防控工作纪律的通报》。1月22日20点17分,湖北省某某市花桥镇柏树林村党支部委员、副主任项某某将自己道听途说的内容为“花桥现已发生一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已送到武汉,某某市人民医院没有接收”的不实信息,以编辑短讯的形式发送到自己为群主的该村项某小组微信群上(微信成员81人)。随后,该信息广泛传播,造成不良社会影响。1月23日,花桥镇纪委迅速进行调查核实后,予以党纪立案,并移交花桥派出所予以处理。某某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武公(花)行罚决字(2020)326号)对其给予行政处罚。1月23日晚上,报某某市纪委同意,花桥镇纪委给予项某某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9.微信群编造散布虚假疫情信息被问责

  案例:2020年1月29日21时19分,广西壮族自治区某某市罗播林业站职工覃某某利用其手机编造了“明天全桂平超市关门,隔离地点在功德山庄”、“疑似病例和武汉地区的人员1200人全部隔离在功德山庄”两条虚假疫情信息,并散布到“务林员”微信群(共138人)。当日21时20分,某某市社坡林业站副站长吴某某将“务林员”群上覃某某编造的两条信息转发到 “艺术与哲学玉兰堂”微信群(共71人)及“社坡核算中心报账群”(共27人)。1月30日,某某市公安机关依法对覃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对吴某某进行批评教育。

  (来源:2022-04-23 干部决策参阅)

  

  ●政策解读●

  党纪政务处分的种类及其后果有哪些?

  党纪处分的种类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一)改组;

  (二)解散。

  党纪处分的后果:

  1.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2.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一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3.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4.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5.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6.对于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7.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摘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政务处分的种类

  政务处分的种类及影响期:

  (一)警告:六个月;

  (二)记过:十二个月;

  (三)记大过:十八个月;

  (四)降级:二十四个月;

  (五)撤职:二十四个月;

  (六)开除。

  1.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被撤职的,按照规定降低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同时降低工资和待遇。

  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岗位或者职员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

  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和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或者岗位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

  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受到政务处分的,应当由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减发或者扣发补贴、奖金。

  5.《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直接给予或者监察机关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降低薪酬待遇、调离岗位、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等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未担任公务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的,对其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6.公职人员被开除,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受到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处理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7.公职人员被开除的,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应当解除其与所在机关、单位的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

  公职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政务处分,在政务处分期内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政务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晋升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不再受原政务处分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的,不恢复原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来源:2022-04-30 共产党员)

  

  ●工作动态●

驻省农业农村厅纪检监察组对粮食安全和农业生产救灾资金落实情况进行督导调研

  去年小麦秋播期间,我省关中地区遭遇强秋淋天气,西安、咸阳、渭南3市22个县(区)350余万亩小麦晚播,给全年粮食生产带来较大影响,中央先后拨付我省农业生产救灾资金3.28亿元。为确保农业生产资金使用成效,驻厅纪检监察组积极主动作为,创新监督模式,自今年5月下旬开始,赴临潼区、大荔县、三原县对中央农业生产救灾资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了督导调研。6月2日,驻厅纪检监察组组长丁东华同志主持召开座谈会,向省农业农村厅反馈了督导调研情况,对目前存在问题及推进粮食生产和农业救灾资金落实进行了座谈,省农业农村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陈文同志及厅直机关纪委、厅计财处、厅种植业处、厅农建处主要负责人参加了座谈会。

  座谈中陈文同志要求,要对中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摸底调查,重点是农业生产救灾资金、非贫困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以及涉及到刚性约束任务的资金,在一定的期限内掌握基层资金使用真实情况,明确政策要求,强化整改。要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强化业务指导,业务处室和计划财务部门要坚持跟进督导,把监管责任贯穿资金下达、项目实施、资金支付全过程。要创新监督方式,逐步由业务处室、财务部门的单一监督向联合财政、纪检监察的合力监督升级,构建强有力的长效监督机制。

  丁东华同志强调,要坚决落实中省纪委六次全会工作部署,聚焦粮食安全“国之大者”强化政治监督,推动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地落实。要进一步完善督导调研工作模式,将业务处室的专项检查与纪检监察机关督导调研有机结合,深入全面掌握有关情况。要发挥业务处室检查通报作用,督促基层党委政府管好用好涉农专项资金。要找准选好典型,不求大、不求全,但求准、能解决,真正将监督检查聚焦到点,强化监督震慑,切实解决问题,由点带面推动党中央惠农政策落地见效。

  (驻省农业农村厅纪检监察组 供稿)

  

  省乡村振兴局召开党组会议

  研究审议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成员监督的责任清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和省委《实施意见》,近日,省乡村振兴局党组召开会议,研究制定《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成员监督责任清单》,明确局党组“一把手”带头加强监督的7项责任,领导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的6项责任,扎实推动监督责任落地落细落实。

  会议指出,“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充分体现了我们党敢于刀刃向内、勇于自我革命的政治品格,释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全面从严治党推向纵深的强烈信号,彰显了我们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坚定决心。

  会议强调,要充分认识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重要性紧迫性,发挥好党员领导干部的先锋模范和表率引领的作用,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坚强有力的保障。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的安排部署,扎实推进清单任务落地落实。“一把手”要带头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增强监督意识,主动接受监督,履行监督责任。领导班子要强化相互监督,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加强沟通协调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监督,提高党内政治生活质量。机关党委、机关纪委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助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督促提醒做实各项监督责任,以有力的监督推动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各项工作有效落实。

  (来源:2022/6/7 陕西省乡村振兴局门户网站)

  

  驻省农业农村厅纪检监察组传达学习贯彻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

  6月7日,驻省农业农村厅纪检监察组召开会议,传达学习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驻厅纪检监察组组长丁东华主持会议。

  会议认为,省第十四次党代会是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的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大会通过的十三届省委的报告,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三次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全面回顾和总结过去五年的工作,提出今后五年的奋斗目标和总体要求,特别是对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和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作了具体安排部署,对陕西今后一段时期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十三届省纪委向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的工作报告,全面客观总结了五年来纪检监察工作,谋划部署了今后五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目标任务。

  会议要求,要认真学习好、领会好、贯彻好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一是提高站位主动作为。将学习宣传贯彻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原原本本学、带着问题学、带着使命学、带着职责学,坚守初心使命,心怀“国之大者”,胸怀“两个大局”,把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作为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责任,时刻落实在工作中、体现在行动上。二是勇于担当履职尽责。深入践行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紧扣省第十四次党代会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特别是“三农”工作一系列重要安排,更好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三是加大力度贯通协同。永葆自我革命精神,将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贯通起来,同题共答、协同发力,把监督体系与治理体系对接起来,持续深化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惩治震慑、制度约束、提高觉悟一体发力,努力取得更多制度性成果和更大治理效能。四是强化举措改进作风。坚持人民至上,持续整治群众身边的腐败和作风问题,持之以恒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驰而不息“纠四风”树新风。把好传统带进新征程、好作风弘扬在新时代,将“勤快严实精细廉”作风落实在岗位工作中,自觉维护昂扬向上、正气充盈的良好政治生态。五是从严要求锻造队伍。带头遵纪守法、严格自律,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全面加强纪检监察队伍素质、能力和作风建设,不断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以良好的精神风貌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驻省农业农村厅纪检监察组 罗意梅 供稿)

  


原文链接:http://nynct.shaanxi.gov.cn/www/gzdt7029/20220613/97968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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