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车辆购置税优惠期剩四天以发票开具时间为准

来源: 作者: 时间:2018-01-02

  27日,记者从山东省国税局了解到,自2018年1月1日起,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恢复按10%的法定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据了解,减征优惠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开具日期为准,开具日期在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即可享受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开具日期在2018年1月1日(含)之后的,将执行10%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缴纳车辆购置税的时限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开具之日起60日,超过60日将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山东省国税局提醒,目前缴纳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相对较多,请纳税人错时缴纳车辆购置税,以节省宝贵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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