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1989年6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9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2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1999年7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022年7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9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7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8月5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章国土空间规划
第四章耕地保护
第五章建设用地
第六章土地利用管理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保护、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严格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依法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林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核发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乡(镇)之间、县(市)之间、州、市(地)之间发生的争议,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处理。
地方、兵团、部队、中央驻疆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由争议双方所在地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上一级人民政府难以处理的争议和重大土地权属争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第三章国土空间规划
第九条国土空间规划是对一定区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在空间和时间上作出的安排,是实施用途管制、用地审批、规划许可以及进行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
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细化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发展规划提出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
国土空间规划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下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符合上级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应当符合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不得另设其他空间规划。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按下列规定报批:
(一)自治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国务院批准;
(二)州、市(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组织编制,经同级人大常委会(人大工委)审议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其中,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三)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后,逐级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四)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由县(市)人民政府报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批准。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第(四)项规定的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可以因地制宜合并编制,也可以几个乡(镇)为单元编制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批准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授权批准的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必须严格执行。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可以修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一)国家战略、重大政策调整;
(二)行政区划调整;
(三)经国家和自治区批准的重大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以及其他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用地需要;
(四)不可预见的军事、防灾减灾救灾、疫情防控等建设项目需要;
(五)法律法规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编制、批准和修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批准和修改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统筹安排建设项目用地。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优先保障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军事、重大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和重大产业项目等用地。对涉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农村宅基地的,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合理安排。
第四章耕地保护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自治区严格落实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照自治区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第十六条自治区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进行下列活动:
(一)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二)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三)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
(四)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实行年度耕地进出平衡制度。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落实耕地进出平衡情况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
第十七条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剥离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技术指导并监督实施。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土空间生态保护和修复,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修复和综合治理,优化城乡生产、生活、生态空间,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组织实施土地整理,新增耕地可以纳入补充耕地储备库,用于占补平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参与土地整理。
第十九条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对水资源和生态环境影响等进行科学论证和评估,并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一次性开发30公顷以下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一次性开发超过30公顷不足130公顷的,由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批准;
(三)一次性开发超过130公顷以上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称一次性开发,是指同一项目在同一地块上所进行的开发。严禁拆分审批一次性开发国有未利用地。
第二十条经批准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原批准的人民政府批准,由当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二年内未开发的;
(二)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
(三)开发后的土地连续闲置二年的。
第五章建设用地
第二十一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用途管制以及节约资源、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的要求,并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标准,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建设用地使用效率。
农用地转用方案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拟订。
第二十二条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转为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一)设区的市分批次转为建设用地,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批准的,从其规定;
(二)县(市)分批次转为建设用地,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批准;
(三)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道路、水利设施建设等和村民建住宅分批次转为建设用地,由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批准。
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授权批准。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未利用地的,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批准:
(一)国家、自治区审批的建设项目和跨州、市(地)的建设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州、市(地)审批的建设项目和跨县(市)的建设项目,由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批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三)县(市)审批的建设项目和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道路、水利设施建设等和村民建住宅,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备案。
第二十四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符合《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其中需要编制成片开发方案的,还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发布预公告,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
超过半数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发布公告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其他与土地征收有利害关系的组织或者个人申请听证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发布公告的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听证。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重新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载明的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向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机构办理补偿登记。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补偿登记的,相关信息按照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确定,办理补偿登记的部门、机构可以委托公证机构对登记情况进行现场公证。
第二十八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机构应当依法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应当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原因等有关情况如实作出说明。
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九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完成征收土地前期工作,并确保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足额落实到位后,方可提出土地征收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土地申请经批准后,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送达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自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以下统称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支付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期限自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一条征收土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以及征收土地公告,应当至少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村务公开栏发布。
第三十二条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公布全区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制定、公布本行政区域区片综合地价,但不得低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的标准。
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公布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制定、公布本行政区域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具体补偿标准,但不得低于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
第三十三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足额落实社会保障资金,逐步提高保障标准。
自治区实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预存制度。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提出征收土地申请前,应当将社会保障费用足额存入财政部门指定的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单独列支,专款专用。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四条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使用国有农用地的,参照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标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权人所有。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截留被征地单位的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三十六条被征地单位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设区的市、县(市)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建设征用、占用林地、草地的,依法由有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出具审核同意书或者批准文件后,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建设征用、占用国有林地、草地收取的补偿费应当用于林地、草地建设,并妥善安置被征用、占用林地、草地使用者的生产和生活。
第三十八条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严格按照一户一宅和批准面积建设,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未利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人均耕地0.04公顷以下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0.04公顷以上0.07公顷以下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三)人均耕地0.07公顷以上0.1公顷以下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400平方米;
(四)人均耕地0.1公顷以上0.14公顷以下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五)人均耕地0.14公顷以上0.34公顷以下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600平方米;
(六)人均耕地0.34公顷以上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800平方米。
人均耕地以县为单位,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前款规定的标准内,具体规定各乡(镇)、村的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
第四十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宅基地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的,应当在本集体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日。公示结束无异议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第六章土地利用管理
第四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引导建设项目优先开发利用空闲、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土地,推进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的城乡用地改造,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第四十二条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土地权利清晰;
(二)安置补偿到位;
(三)不涉及法律经济纠纷;
(四)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明确;
(五)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
第四十三条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由土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涉及占用耕地的,由土地所在地的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临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批准临时用地的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核,并监督实施。
第四十四条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布局、总量,并确定地块用途及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节约集约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存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优先用于乡村振兴重点产业和项目。
第四十五条鼓励合理利用地下空间,统筹地上地下开发利用,促进城镇土地复合利用、立体利用、综合利用。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依法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和使用年限参照地表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关规定执行。单独建设的地下工程可以单独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其四至范围和用途不受地表土地的四至范围和用途限制。
人防工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未来一定时期内土地储备规模,统筹安排土地资源的收储,优先储备空闲、低效利用的存量建设用地。
收储土地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四十七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为主体的城乡公示地价体系和地价更新制度。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制定、更新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对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县(市)人民政府下列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一)耕地保护情况;
(二)节约集约利用及存量建设用地的处置情况;
(三)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
(四)土地征收情况;
(五)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决策执行落实情况;
(六)其他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
第五十条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督察时,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配合;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五十一条被督察的人民政府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或者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土地管理重大决策不力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督察意见书,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向被督察的人民政府下达;被督察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组织整改并及时报告整改情况。
被督察的人民政府违法违规问题情节严重或者对限期整改问题落实不到位的,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约谈被督察的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并可以依法向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有关机关提出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的建议。
第五十二条对未依法实施土地征收、违法用地情节严重,或者严重侵害被征地农民利益的,暂停办理该地区新增建设用地手续。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处每平方米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占用其他土地的,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依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处耕地开垦费的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二)破坏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处耕地开垦费的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拆分审批一次性开发国有未利用地的,由作出批准决定的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撤销审批决定。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没收在非法转让或者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定处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七条负有土地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违法本办法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nynct.xinjiang.gov.cn/nynct/xfflxc/202208/931bf16f8af947a2b9e3689aa378f61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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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百网站群包含核心网站,核心网站为政讯通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特殊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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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地市中心可开展收费项目: (1)地市中心可以开展各类网络会员、网站开发及维护、代写代发文稿及广告等资讯信息服务; (2)提供舆情监测、危机公关、网络推广、不良稿件及信息处理等网络舆情服务; (3)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等法律咨询服务; (4)行业商务活动、品牌推广、学术交流、法制宣传、活动策划,会议会展等主题活动。 具体收费标准和要求详见业务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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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从人身安全的角度出发,我们要求调研员工作最好有同行人员,同行人员不一定也是调研员,其他岗位的人员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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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上传选题被退回有几种情况: (1)重复选题,后者不予审批; (2)选题上传内容格式错误或上传内容不全; (3)选题内容超出调研员工作区域范围; (4)选题内容超出调研员职权范围; (5)选题详情内容未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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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提交补证申请,说明证件丢失情况(原因、地点、时间等),提供与之前证件不一样的一寸照片,补办证件有效期时间和之前的一样,补办工本费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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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针对自己办理的案件可以复印涉案调研函,注意保密不可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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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 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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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法制宣传活动; (3)运用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 (4)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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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中心主任、各省工委主任、各地市级调研中心主任、各课题组主任和各部门主任可以领取带章空白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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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三农法制宣传活动。 (3)运用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 (4)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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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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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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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三农项目有200多个网站。主要业务分为四大部分: 资讯与信息化业务:面向全国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经济组织发展三农信息化会员为主的网络资讯信息服务,提供200个网站资讯发布平台。同步为三农领域提供信息交流与沟通的平台,可以实现一对一、一对多和多对多的沟通交流。 法制与调研业务:依法开展三农领域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援助、法律咨询和公益活动等服务。 舆情服务业务:面向全国涉农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法人单位或组织依法提供网络舆情方面的监测、处理、公关等服务。 行业与发展业务:综合管理与辅助各地市级中心的运营、面向社会提供法制领域的活动策划与企业发展定制服务。 同时有互联网开发以及相关技术服务,广告经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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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的主要工作内容: (1)积极有效地宣传推广党和国家法制政策及法治项目,为企事业机关单位提供全方位法治政策法规、法治资讯发布和法制宣传。 (2)弘扬正气、挖掘整理先进事迹和经验。 (3)反映社会不良现象,和危害国家、社会、企业或个人的行为、事件依法依规做斗争,维护国家集体人民利益。 (4)接受咨询服务、法律服务、行业信息服务。 (5)紧跟国内法制最新发展步伐,聚焦国家法制焦点敏感问题,及时发现最新、最热、最重要的资讯信息,完成全网和指定网站互联网信息监测。可以帮助法治部门快速传播信息,宣传主题,传播积极的正能量。 (6)提供互联网开发以及相关技术服务,广告经营等。 我单位调研员不在政府行政序列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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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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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的社会监督员要求是:一、合法中国公民,热爱和关注三农公益事业;二、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三、会电脑基本操作;四、有过媒体或公检法相关工作经验者均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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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介绍信自开具之日起10天内有效,10天之内应将介绍信送至受文单位,进行案件的调研核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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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由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建的政讯通·全国三农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和政讯通·全国三农发展促进中心共同运营的调研、舆情及法制宣传应用平台,拥有200个独立域名网站和4个综合管理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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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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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三农内参是政讯通·全国三农项目的核心网站。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的三农政策、法律法规、行业动态和扶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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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首先,需要成为政讯通·全国乡村振兴调研中心的调研员才有权申请车牌。申请需填写调研车牌《申请表》,并提供车辆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表》可以从官网下载也可以向北京总部索取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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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陆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咨询.关注公众号有教学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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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申请地市中心有这些条件。 (1)从事过公检法相关工作或者媒体/法制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前提条件) (2)熟悉我国相关政策和调研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发展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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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向我中心进行投诉举报,但是您需要先将电子版材料整理好发过来。同时写一封举报信,内容包含你是谁、你要投诉谁、按照时间线索叙述发生了什么事、有什么配套的证据、和您的诉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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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与农业部、司法部没有任何的关系,不属于任何部门,是独立法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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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双百网分别是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可以在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官网上查看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具体的网站信息。除此之外,也可在政讯通·全国三农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三农发展促进中心等官网上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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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你好,调研员和监督员的网站平台使用数量是一样的,但是栏目不一样,调研员使用的栏目更具有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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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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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需要看一下活动方案,如果活动适合的话,可以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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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资讯采集不需要。制度里的选题申报针对的是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必须先申报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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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单位可以开具协查函配合您,您需要把派出所的全称、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发给我们,开具后可以拍照发电子版给您,如需要纸质版我们随后直接寄至属地派出所。如果开不出来是因为您以前有过违法犯罪记录,根据规定您申请不了调研员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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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这样的,之所以留相同的电话,是为了内部方便管理,同时也是方便广大会员能够更加容易、便捷的联系到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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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暂时未涉及扶贫相关工作。如果您想用中心名义开展工作,需申报选题,总部通过之后才能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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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不知道您说的有偿业务运作指的是哪方面,但三农法制调研中心是可以提供有偿性服务,详细情况,您可以私信我们或者拨打网站下方的电话进行详细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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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正规网站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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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首先需要您先将电子版材料整理好发过来。同时写一封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信内容要包含:你是谁、你要投诉谁、按照时间线索叙述发生了什么事、有什么配套的证据、和您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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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与我单位没有联系,只是为了方便业务开展,同时也是为方便会员更好的查询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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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网站群里的网站按不同的行业、不同功能分类,同一类别的网站由一个后台控制,方便操作和管理。同一类别里相同功能栏目会重复出现,特殊的网站,网站栏目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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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执法内参网是主要发布及解读行业政策法规,反映行政执法部门的最新动态、重大事件以及最新工作进展情况,展示执法部门监督、监管等方面的工作成果,同时,为群众提供投诉举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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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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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在所有岗位中,权限最高,业务范围最广,也是综合能力要求最高的岗位。调研员可以依法依规,针对个案进行调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权申请向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及涉事企事业单位发送调研函,协查函,函件由北京总部代发,前提是调研选题经查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总部予以立案。调研员可对外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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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没有执法权,有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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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利用行业百网站群,开展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按主题、分行业、分领域、分区域、分事例的进行精准普法工作,对身边的正能量事迹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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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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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的。我们的核心网有14个,其中就含执法内参,其他13个分别是:三农内参网、执法调研网、三农调研网、农民调研网、农业调研网、政务法制网、农村调研网、农资调研网、农副产品调研网、土地调研网、三农资讯网、三农在线网、三农舆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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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4个三农官网、100个行业网站、100个政务网站,共计20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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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可以的,只有总部才可以发函,调研员可向总部申请,让总部协助发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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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要看具体的活动的内容,如果适合的话是可以做主办方的,但用中心名义主办活动是两万起,需具体商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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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会的,只要您在任意官网上发布文章,其余的三个官网都会出现您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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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三农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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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包括,核心网站为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特殊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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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求职三农信息员的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80440269、010-69945235、010-56019387 联系QQ :2909421493、213552413 联系邮箱:qgsndy@163.com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敬胜胡同甲3号东侧,邮编:100810 第二办公区:北京市 东长安街 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 可以登录政讯通·全国三农资讯发布中心,找到【申请加入】栏目,点击相应岗位申请即可下载相应的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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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申请舆情处理师的应聘需知 应聘舆情处理师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qgsndy@163.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7.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以上材料可以登录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找到【申请加入】栏目,点击相应岗位申请即可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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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应聘三农调研员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qgsndy@163.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7.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以上材料可以登录全国三农调研中心官网首页,找到【申请加入】栏目,点击三农调研员岗位申请即可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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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三农调研员的招聘条件 1.年满25-65周岁的中国公民。 2.应聘三农调研员要善于调查研究,了解和关心三农服务工作,熟悉相关政策和法规,政务服务工作的基本程序、工作要求。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4.申请三农调研员需具有较高的政治法律素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能够客观公正地反映政务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并提出意见建议。 5.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团组织、企业代表、离退休干部、城乡居民代表、媒体工作人员、社区代表、有过调研工作经验等优先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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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招聘普法宣传员的岗位权益 1.聘用的普法宣传员可授权政讯通·全国三农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政务100网和行业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普法宣传等服务。 2.录用的普法宣传员会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普法宣传员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资讯发布、法律咨询、依法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活动(知识讲座、公益活动)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普法宣传员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5.聘用的普法宣传员可协助三农调研员参加全国重点三农课题调研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