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2)

来源: 作者: 时间:2018-01-19
  第二章  资金使用方向和开支范围
  第四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资金主要用于: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专项监测、监督抽查及检测机构考核管理;农产品质量数据采集与认证、评价;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摸底排查、风险评估与过程管控措施示范应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农产品产地质量调查与评价;农产品生产准入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农产品质量安全科普宣传与舆情监测、分析、预警;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督及应急处置等;
  (二)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监管。开展种子(包括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等农业投入品质量监测、信息监测、安全性监测与评价、风险评估与预警分析,监督抽查、农资打假,信用体系建设,农资市场整顿;养殖与屠宰环节监管;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和兽药残留监控;违法案件查处、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行政许可审核、数据统计分析等;
  (三)农业转基因安全管理。转基因安全例行监测及生产环境安全长期监测;行政执法、跨区监管及重点地区转基因安全专项检查;转基因科学普及与舆情应对;安全评价、法律法规建设等;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建设。制定并推行农产品(包括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管理制度等;支持、指导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建立农产品质量内部控制制度和全程追溯管理制度;
  (五)其他涉及农产品(包括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的调查分析、数据汇总、项目管理、跟踪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水费、电费、邮电费、印刷费、专用材料费、维修(护)费、租赁费、差旅费、劳务费、咨询费、委托业务费、专用设备购置费及其他与项目直接相关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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