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3)

来源: 作者: 时间:2018-01-24
  第六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资金不得用于编制内人员的基本支出,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支出,不得用于计提项目管理费及其他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项目主管司局组织实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会议费支出。
  第七条  项目主管司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付给承担单位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资金,其开支范围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项目组织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
   第八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建立任务与经费双重审核机制,实行“综合司局搭台、专业司局唱戏”的管理模式。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统一负责项目任务审核。任务设立依据应充分适当,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党中央国务院有明确要求,农业部党组中心工作有迫切需要;任务事项应注重统筹协调,对内容相近的项目进行整合或调整,体现项目效果;项目设置应科学合理,确保项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考核指标等明确清晰,提高项目质量;任务内容应坚持动态管理,根据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适时调整,全面准确反映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水平。在符合总体原则的前提下,重点审核任务安排是否合理、任务之间是否存在交叉重复、经费安排标准是否统一等内容。
  农业部财务司统一负责项目经费审核,重点审核经费安排是否符合预算管理规定、测算标准是否符合有关定额标准、开支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财务制度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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