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4)

来源: 作者: 时间:2018-01-29
  第九条  项目主管司局应当根据项目支出规划和年度预算,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年度实施方案,做好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年度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年度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重点实施内容和区域、承担单位范围、资金安排意见、监督管理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  项目主管司局应及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年度实施方案报送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和财务司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应会同财务司认真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及时反馈项目主管司局。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会同财务司反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的审核意见,项目主管司局应严格执行,不得自行调整。
  第十二条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中符合政府购买服务要求的事项,项目主管司局应交由具备承接条件的主体办理,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
  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范围、需要由非预算单位配合完成的事项,应通过委托的方式确定承担单位。对带有定向委托性质的任务,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确定承担单位,并履行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等程序,减少自由裁量空间。对不具有定向委托性质的任务,应完善申报方式,引入竞争机制,科学择优确定承担单位。
  第十三条  项目主管司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委托方式确定任务承担单位后,应及时与承担单位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或任务委托书,明确任务内容、实施方案、经费预算、资金结算、违约责任等内容,并纳入项目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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