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知识25:李某某等人与刘某某、黄某、郭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支持起诉案

来源:三农内参编辑部 作者:卫祁 时间:2022-11-29

【基本案情】

  2015年1月16日,江西某农业科技公司注册成立了新干分公司。该分公司雇请陈某某为其从事农业种植等劳务。2016年,分公司因拖欠员工工资被吉安市新干县劳动监察局调查。同年9月26日,新干县劳动监察局经调查,形成了《江西某农业科技公司新干分公司拖欠员工工资表》,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某某在该工资表上签名确认拖欠员工工资的事实,其中拖欠陈某某工资10695元。此后,该公司未向陈某某支付工资。2020年3月陈某某向吉安市新干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吉安市新干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陈某某在江西某农业科技公司工作,该公司应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之规定,江西某农业科技公司应按照双方签订的《拖欠员工工资表》中结算的数额(10695元)支付陈某某劳动报酬,陈某某要求江西某农业科技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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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安市新干县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意见,判决该公司支付陈某某劳动报酬10695元,因江西某农业科技公司无财产可执行,检察机关经调查核实陈某某家境困难符合司法救助的条件后,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商,2021年3月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并召开公开听证会,最终陈某某获得司法救助金10000元。

【典型意义】

  吉安市新干县人民检察院树牢“司法为民”理念,通过支持起诉方式,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案件办结后,注意做好后续跟踪工作,了解到申请人家境困难,积极运用“公开听证+司法救助”的模式,尽力帮助申请人排忧解难,让申请人感受到司法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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