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知识30:销售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受处罚

来源:三农内参编辑部 作者:卫祁 时间:2022-12-08

  2020年3月,雅安市雨城区农业农村局在辖区范围内开展了春耕护农农资打假专项执法行动,执法人员在行动过程中发现,位于健康路某农资经营部内正在销售多个品种已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涉嫌经营劣质农药。经核查,该店共销售了吡虫啉、联苯菊酯、丁醚脲、噻虫啉、联苯溴虫腈等5种农药已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二)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认定本案当事人销售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农药的行为是经营劣质农药行为。经调查核实,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过期农药货值金额为670元(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区农业农村局根据调查事实,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对当事人处以没收未销售的劣质农药,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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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药是极为重要的农业生产投入品,关系到农业生产稳定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按照《农药管理条例》之规定,当事人销售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属经营劣质农药行为。此种违法行为存在着危及农业生产安全和扰乱农资市场秩序的危害性,是被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通过本案,提醒广大农民朋友,购买农药要到有资质的农药经营单位购买,并向农药经销商索要购买凭证,不要购买散装的或无标签、无标识的农药,在购买农药的同时仔细查看所购农药是否在农药质量保证期内,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也提醒农资经营者,对所销售的所有农资产品要做到心中有数,对临近过期的农资产品要及时换货或退回上家,保证销售的农资产品均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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