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知识31:生产、销售伪劣种子案

来源:三农内参编辑部 作者:卫祁 时间:2022-12-09

  2017年3月,江西省南昌县种子经营商郭某询问隆平高科的经销商之一江西省丰城市民生种业经营部的闵某2、闵某1父子(另案处理)是否有“T优705”水稻种子出售,在得到闵某1肯定答复并报价后,先后汇款共30万元给闵某2。

  闵某2找到与其熟识的王敏商定用其他种子冒用“T优705”种子销售。王敏向隆平高科申报“陵两优711”水稻散子发货11925公斤,又和闵某2一起找到金海环保包装有限公司的曹某,印制了标注“四川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T优705”字样的小包装袋,后在闵某2的仓库雇人分包。闵某2支付了散子货款和制版、印刷等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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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某收到种子后出售给南昌县蒋巷镇、幽兰镇、余干县、进贤县等地的农户,造成205户农户绝收,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61.9888万元。经查证,隆平高科从未生产、销售过“T优705”种子,也未取得“T优705”种子的生产、销售授权;“陵两优711”种子未通过在江西地区的审定公告。

  一审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王敏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二审法院鉴于王敏等在一审期间已共同支付460万元用于赔偿农户的损失,结合王敏在本案中的作用、认罪态度、退赔等具体情节,改判其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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