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教育与工作动态第24期 (总第151期)

来源:陕西省农业农村厅门户网站 作者:佚名 时间:2022-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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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内容

  

  ●警钟长鸣●

  “隔空收礼”“隐蔽一桌餐”……揭开享乐奢靡“隐身衣”

  ●政策解读●

  公职人员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烟酒问题如何定性处理

  对违规发放津补贴行为要进行实质性把握

  ●工作动态●

  驻省农业农村厅纪检监察组及早印发2023年元旦春节期间纠正四风工作提示

  驻省农业农村厅纪检监察组对新任处级领导干部进行集体廉政谈话

  ●警钟长鸣●

  “隔空收礼”“隐蔽一桌餐”

  ……揭开享乐奢靡“隐身衣”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以钉钉子精神推进作风建设,持续加固中央八项规定堤坝,为新时代伟大变革提供了有力作风保障。但也要清醒看到,“四风”问题树倒根存,高压态势之下呈现改头换面、潜入地下的隐形变异新动向。如何精准发现、有效查处、深入纠治穿上“隐身衣”的享乐奢靡问题?记者做了采访。

  “隔空收礼”“隐蔽一桌餐”“借壳绕道游”,高压态势下一些作风顽疾花样翻新、由明转暗

  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公布了2022年9月全国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汇总情况。数据显示,今年1-9月,全国查处享乐主义、奢靡之风问题34921起,其中位列前两位的违规收送名贵特产和礼品礼金、违规吃喝问题分别为13380起、7197起。这反映出纪检监察机关坚持不懈整治享乐奢靡问题,也折射出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的现象依然较为突出。

  值得注意的是,高压惩治之下,享乐奢靡问题隐形变异现象凸显。从各地通报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中可以看出,一些违规违纪行为花样翻新、披上隐形外衣,从“明面”走向“暗线”。

  在违规收送名贵特产和礼品礼金方面,有的表现为借助快递物流“隔空”收送礼品(电子礼品卡、提货券)。比如,北京市原密云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某干部,在节日期间收受其管辖范围内某私营房地产公司负责人通过快递寄送白酒、水果等礼品。

  还有的借助互联网金融平台“电子红包”收送礼金。如山西省临汾市安泽县医疗保障局某干部为他人办理在外就医转院、异地安置手续方面提供帮助,数次通过微信转账收受礼金共计0.685万元。

  在违规吃喝方面,有的表现为不吃公款吃老板、躲进隐蔽场所吃喝等。比如,湖南省某市级干部先后多次违规接受任职所在地私营企业主宴请,到位于高档小区内的私人会所用餐,吃高档菜肴、喝高档红酒。会所装修豪华,只设一张餐桌,专门用于内部接待,每次人均消费2000元至4000元不等。

  “吃公函”问题也较为突出,主要表现为利用空白公函、虚假公函、一函多吃等方式公款吃喝。比如,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某医院违反公务接待公函制度,共有6次公务接待存在“一函接待2餐”,涉及费用0.73万元,3次使用空白公函报销接待餐费0.44万元。

  此外,在公款旅游等方面,出现了巧立名目“借壳游”、更改行程“绕道游”、增加人数“搭车游”等;在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方面,出现了搞“土政策”随意发放,以及通过企业、社团组织等“曲线”发放等情形……

  “穿隐身衣”“打擦边球”诱发侥幸心理,“温水煮青蛙”导致由风及腐、滑向深渊

  “感觉那个时候的自己,就是一个超市的‘搬运工’,收受烟酒再请人处理变现。”“对服务对象给的小恩小惠,收受惯了,认为只要不是我伸手去要的,是企业老板主动给的就没有问题,不收反而是不给老板面子。”

  不久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原成员、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工作委员会原主任殷某严重违纪违法案例。在殷某的声声忏悔中,展现了其从“破心”到“破纪”再到“破法”的心路历程。

  多位受访纪检监察干部表示,与明目张胆在群众眼皮子底下的享乐奢靡之风相比,隐形变异后的相关问题因其行为方式的隐秘性,甚至貌似合规合法的欺骗性,更容易诱发当事人的侥幸心理,从而失守廉洁自律防线。

  有的认为手段隐蔽、“技巧”高明,不会被发现和查处。如前文提到的北京市原密云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某干部,其多年来与关联老板达成默契,“需要啥,事先沟通好,然后再送”,送礼方式常是快递。据北京市纪委监委第六监督检查室有关负责人介绍,该干部所收的水果快递,从外观上看不出任何问题,寄送地址是水果市场,寄件人也是卖水果的商贩,很难让人联想到是别人送的礼品。

  有的则因为相关问题打了“擦边球”,致使模糊纪法界限,失去防范心理。如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巽寮管委会个别党员干部应某房地产公司邀请,参加其举办的晚会,其间凭现场领取的兑奖券,分别兑换现金“红包”2000元至5000元不等。

  拉拢腐蚀循序渐进、收钱收礼由小到大、贪腐胃口欲壑难填……大量案例表明,不正之风与腐败互为表里、同根同源,领导干部蜕化变质往往始于吃喝玩乐,奢靡享乐容易催生权钱交易、利益输送。必须坚持以严的基调强化正风肃纪,对隐形变异问题盯住抓、持续抓,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遏制。

  线上线下监督手段融合发力,推动各类监督贯通协调,着力破除隐形变异“发现难”问题

  应对隐形变异问题,监督方法要优化升级。

  记者注意到,与以往相比,多地开展“四风”问题监督检查有了新变化:与行业主管部门形成合力,运用大数据、信息化等手段,从商超、酒店等“前台”延伸至“后台”“云端”。

  今年以来,湖北省宜昌市远安县纪委监委联合县交通、市场监管、发改、科技、经信等部门建立联防联查工作机制,筛查“多人给某位党员干部邮寄快件”“一人给多名党员干部邮寄快件”等可疑情况,比对数据信息1.8万余条。同时,在全县各快递收发点、机关企事业单位传达室等地广泛张贴监督举报“二维码”5000余份,构建全方位、全时段监督举报体系。

  在整治违规吃喝领域,江西省新余市纪委监委坚持以精准发现问题破酒局饭局歪风,用好“三公”经费网络监管平台预警信息,实时监测全市“三公”消费动态,今年以来先后梳理公务接待费用超标、餐饮浪费等问题线索16起,均已按流程转办督办。目前,全市公务接待金额较去年同期相比下降33.6%。

  为规范公务用车管理,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纪委监委联合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组成督查组,利用公车管理平台、交警监控系统等,对全区公务用车使用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对筛查出的“跑空车”“滥派车”等疑似问题展开分析研判,结合实地走访、查阅往来凭证等方式逐一核查。目前共发现问题线索37个,存在“私车公养”问题单位2家,制发监察建议书5份。

  查处整改治理同向发力,把一体推进“三不腐”理念融入纠治“四风”全过程

  梳理相关案例发现,主体责任缺失、制度执行不力是隐形变异“四风”问题多发的重要原因。各地纪检监察机关把一体推进“三不腐”的理念、思路和方法贯穿于纠治“四风”全过程,坚持查处惩治、制度约束、思想教育等同向发力、综合发力,取得良好成效。

  针对发现的超编超标租车、违规租赁私家车等公务租车隐形变异问题,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纪委监委及时制发纪检监察建议,督促涉事单位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公车管理;同时推动公车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镇街出台制度12项,从源头上防范“车轮上的歪风”。专项整治后,全县公务车辆行驶里程同比下降10%,车辆运行支出费用同比减少12%。

  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纪委监委结合某村“两委”干部以考察新农村建设名义变相公款旅游问题,在全县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制定规范农村党员干部外出学习考察活动规定,明确包村领导、联村干部、村党组织书记、村监会主任等四方责任,完善报销流程示意图及相关配套表单,推动村级开支进一步规范化、阳光化。

  群众监督也是纠治“四风”的利器。多地建立健全党风政风观察员制度,确保隐形变异问题被及时发现、有效处理。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纪委监委从县、乡、村三个层级遴选357名观察员,对各层级和点位的“四风”苗头性、倾向性、隐蔽性问题进行监督。今年以来共查处“四风”问题线索26件,给予党纪政务处分12人。

  (来源:2022-11-23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政策解读●

  公职人员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烟酒问题如何定性处理

  实践中,公职人员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烟酒问题较为常见。当前,对收受烟酒的价值和性质如何认定,相关款物如何处理存在一定的争议。本文根据收受烟酒的不同情形,结合纪法规定,进一步厘清收受烟酒等物品的价值认定和定性处理等问题。

  一、从纪法角度认识收受的烟酒性质。在纪法层面,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烟酒属于纪法规定财物中的礼品范畴,而相关烟酒提货券、烟票则属于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范畴,收受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烟酒等礼品、卡券属于廉洁纪律、廉洁要求的规制范畴。在职务犯罪层面,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烟酒属贿赂犯罪中的财物,而相关烟酒提货券、烟票则属于财产性利益。

  二、收受烟酒等物品的行为定性。公职人员收受烟酒等财物的在性质认定上主要是区分受礼和受贿两种行为。实践中主要结合公职人员收受烟酒时是否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如无具体谋利事项,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而收受管理服务对象所送烟酒的,应以2013年1月为时间节点,定性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或者违反廉洁纪律。若收受烟酒的同时,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了利益或承诺谋取利益,则应认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受贿行为,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则构成受贿犯罪。

  三、收受烟酒等物品的价值认定。对此,应区别以下几种情况分别处理。

  第一、收受的烟酒实物尚未灭失。对烟酒实物尚未灭失的,需要对烟酒的真假和收受时的价值同时进行鉴定,在确定真假的情况下以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认定其价值。此时如保有相关烟酒的购买发票、支付凭证,在鉴定为非伪劣品的情况下,也可以实际购买发票和支付凭证显示的价格认定其价值。

  第二、收受烟酒提货券、烟票。烟酒提货券、烟票本身不存在真假的问题,应以烟酒提货券、烟票相关面值作为认定价值的依据,同时要调取相关店家关于烟酒提货券、烟票面值与实际价值是否等值或存在一定差额的证据材料,如相关抵扣记录、结算凭证等,在实际购买价格低于面值载明价值时,则应以实际购买价格认定其价值。如查实某管理服务对象以8折优惠购买一张面值1000元的烟酒提货券,则应认定相关数额为800元。如果烟酒提货券、烟票注明的是一定数量的特定烟酒,未标明面值,又难以查明票券购买价格,也可考虑以同类烟酒实际鉴定的市场价格作为价值认定依据。

  第三、公职人员知悉或参与烟酒购买过程的。实践中对于送礼方在商场购买烟酒,相关公职人员在场并知情,特别是根据公职人员要求或指定购买的,则应以对方实际支付价格作为认定相关烟酒价值的依据,烟酒本身的真伪不影响对其所收烟酒价值的认定。

  第四、收受的烟酒实物已灭失。由于烟酒属于消耗品,实践中存在烟酒已被消费或转送他人,实物无法查证的情形。对此,有人认为应以被审查调查人供述的同类烟酒当时的市场价格作为认定依据,由价格认定机构出具相关价格鉴定意见书,以此为依据认定烟酒的价值。笔者认为此类做法不妥,在无法确定烟酒真假的情况下,鉴定其同类商品价值无实际意义。本着有利于被审查调查人的原则,笔者认为在烟酒实物已被消耗或灭失的情况下,则无法对所涉烟酒进行价格认定,不宜对相关烟酒价值作出评价。需要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况下,因相关烟酒已经灭失,无法确定相关烟酒的价值,因受贿罪对犯罪金额有法定要求,即使收送双方供证一致,也不能认定受贿犯罪。而由于认定违纪违法对金额没有规定要求,故在相关证据到位且达到“明确合理可信”或“清晰且令人信服”证据标准的前提下,可以认定违纪违法。

  四、收受烟酒等物品的款物处理。对于收受烟酒等物品的款物处理,应区分不同情况,依纪依规处理,对其中涉嫌职务犯罪被认定为受贿赃款赃物的,应随案移送司法机关,此种情形不再赘述。笔者主要探讨一般违纪违法案件中烟酒款物的处理。党纪处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亦规定,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依据上述规定,对于作为因受礼或受贿暂扣或扣押的烟酒实物,应予以收缴或罚没。对于收取的烟酒提货券、烟票,或具有其他可认定烟酒价值的情形,经组织认定相应价值后,应收缴或罚没其违纪违法所得。也可以根据烟酒或票券价值价格,追缴并处置等额钱款。对烟酒已经灭失,无论是否作为违纪违法事实认定,如果被审查调查人愿意主动上交相关钱款,则应依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第二条等规定,予以登记上交。

  (来源:2022-11-23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对违规发放津补贴行为要进行实质性把握

  滥发津补贴是滋生于制度之外的带有掠夺性的再分配手段,会导致干部职工获得明显与付出不相称的收入,挫伤工作积极性,影响国家的收入分配制度,甚至为少数党员干部搞腐败提供了心里准确和障眼条件。因此,对于滥发津补贴行为,要进行实质性把握,以区分该违纪行为和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基本案情】

  2012年,某市职业技术大学党委班子经研究制定了《校内津贴及劳务报酬调整方案》,将根据全校教职工的招生情况,以劳务报酬形式发放招生奖励费。2013年至2017年,该校未经市财政局审核,在年度部门预算外,将收取的学费部分截留,经校党委班子决定,为教职工(包括向部分公职人员兼职的答辩导师)发放招生奖励费共计约200万元。2021年,参与研究发放招生奖励费的校党委班子成员及财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并收缴违规领取的招生奖励费。

  问题一,如何把握违规发放津补贴和私分国有资产罪?

  国家统计局1990年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可以发放津贴和补贴,津贴是对额外和特殊劳动消耗的补偿,侧重于生产性;补贴是对日常生活费用开支的补助,侧重于生活性,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经营权的范畴。

  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以来,除国家批准建立的特殊岗位津贴和按规定标准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之外,各地经报上级批准,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发放津补贴办法,同时设置严格的禁止性规定。以大连地区为例,2010年实施绩效工资后,明确规定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津补贴或奖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此外,根据《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要求,国家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的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不准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要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应经履行国有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不能超过批准的工资或薪酬总额。

  综上,判断发放津补贴是否合规,关键在于是否有据可依。结合本案,该校党委决定发放招生奖励费主要有两点不合规:一是未按规定将应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学费收入全部上缴财政,而是在部分留存后自行处置;二是虽然集体研究制定了发放方案,但该方案未列入年度预算、未报市财政审核。综上,该校为教职工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发放奖金,属于自定薪酬式的滥发津补贴行为。

  实践中,违规发津补贴与私分国有资产罪在表现形式上较为相似,如均体现了单位意志和集体利益、具有公开性和利益共享性的特点,并且部分私分国有资产犯行为是以违规发放津补贴形式进行,致使区分两种行为有一定难度。笔者认为,区分二者要实事求是、合情合理,从实质上把握违纪和犯罪侵犯的客体(违规发放津补贴是违反财经纪律、破坏收入分配秩序的违纪行为,私分国有资产罪是侵犯了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及其所有权的犯罪行为),着重考虑国有单位对所处置财产是否有自主支配权、具体分配情况以及影响后果等因素,国有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还要考虑单位经营情况。如,国有单位将不属于国有资产的公共财产,或是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在缴纳税金后进行自主支配,因该行为未侵犯国有资产所有权,不应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行为;另如,按劳取酬是合理合法的,而超标准超范围发放的津补贴涵盖了劳动报酬成分,因此实践中国有单位结合工作和付出劳动情况发放相关补贴性资金,并非以简单的、“普惠制”的形式让所有职工“不劳而获”,在没有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情况下,该行为不易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行为;再如,根据相关规定,国有单位在逢年过节应从单位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列支少量的干部职工节日福利费,若发放数额明显超标,甚至挪用其他公务经费或者账外资金发放,在没有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情况下,认定违规发放津补贴行为较为妥当。

  问题二,如何把握违规发放津补贴和兼职取酬?

  兼职取酬是经批准、备案程序后进行兼职,但在兼职期间违规获取经济或其他额外利益,该行为损害的是国家机关清廉形象和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笔者认为,区分违规发放建补贴和兼职取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一是从发放对象看,是本单位在编(职)人员(包括人事代理或劳务派遣人员等),还是人事关系在其他单位并应领取该单位工资薪酬的人员;二是从发放事由看,是为本单位工作人员发放超标准津补贴性质等福利待遇,还是为相关人员发放与其工作(岗位)有关的薪酬性质的额外利益。结合本案,向在职教职工发放招生奖励费属于自定薪酬式违规发放津补贴行为,应对领导责任者和直接责任者追究责任;其他具有公职人员身份的答辩导师因已在所属单位正常领取薪酬,其领取该校招生奖励费属于兼职取酬行为,应追究其责任。

  (来源:2022-11-23 我们都是担当人)

  

  ●工作动态●

  驻省农业农村厅纪检监察组及早印发

  2023年元旦春节期间纠正四风工作提示

  2023年元旦、春节将至,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优化疫情防控二十条措施、新十条通知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有关要求,持续推进正风肃纪,营造风清气正节日氛围,即日驻省农业农村厅纪检监察组从三个方面印发了节日期间纠“四风”、树新风工作提示。

  一是提高政治站位,落实主体责任。党的二十大从关系执政党生死存亡的高度对作风建设作出部署,中央纪委和省纪委先后印发意见,对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深化纠治“四风”作出具体安排。各综合监督单位要自觉站在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深刻把握坚持以严的基调强化正风肃纪的鲜明导向,增强以自我革命精神推进作风建设的政治自觉,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把元旦、春节期间纠“四风”、树新风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及时安排部署,严明纪律要求,确保责任落实到位、压力传导到底。

  二是保持高压态势,严守纪律底线。各综合监督单位要紧盯元旦、春节关键节点,充分利用门户网站、短信、简报、微信公众号和公共区域电视媒体等有效手段,加强节前的廉政教育和提醒,认真组织学习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省纪委监委近期关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的通报,警示提醒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时刻绷紧纪律规矩这根弦,增强底线意识、红线意识、敬畏意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要严格落实优化疫情防控各项措施要求,引导广大干部职工做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确保过一个风清气正、平安祥和的元旦和春节。

  三是强化监督检查,严肃执纪问责。元旦、春节期间,各综合监督单位要紧盯“四风”隐形变异问题,综合运用明察暗访、随机抽查等方式方法,对违规收送礼品礼金、违规吃喝、快递送礼、在隐蔽场所吃喝、借培训考察名义公款旅游等隐形变异问题早发现早纠治。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弘扬新风正气,管好配偶和子女,加强身边人的廉洁教育,一体构筑防腐拒变之墙。驻厅纪检监察组将视情在元旦、春节期间对各单位纠“四风”、树新风工作进行督导,对疫情防控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和节日期间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精神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既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驻省农业农村厅纪检监察组 罗意梅 供稿)

  

  驻省农业农村厅纪检监察组

  对新任处级领导干部进行集体廉政谈话

  12月8日,驻省农业农村厅纪检监察组召开专题会议,对2022年以来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供销合作总社三家综合监督单位新任职的25名处级领导干部进行集体廉政谈话,进一步提升新任干部廉洁自律意识,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

  驻厅纪检监察组组长丁东华对新任职处级领导干部提出三点希望和要求:一是提高思想站位,强化纪律规矩意识。作为党员领导干部,要始终牢记“国之大者”,不断增强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强化理论武装,持续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带头严守纪律规矩,让严格执行党规党纪和规章制度成为思维习惯和行为自觉。二是主动担当作为,认真落实“一岗双责”。要强化责任意识,主动担当、善于担当、敢于担当,认真落实好“一岗双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要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新部署新要求,加强规范管理,形成靠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长效机制。三是始终严于律己,自觉做勤政廉政表率。要认真践行“勤快严实精细廉”作风要求,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和责任行使权力,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自觉养成在监督下开展工作、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良好习惯。

  会上,新任职的4名处级领导干部代表作了表态发言。他们表示,此次集体廉政谈话体现了组织对干部的关心和爱护,在今后的工作中,将牢记初心使命,找准角色定位,带头严格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勇于担当作为,认真履职尽责,为全省“三农”工作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贡献。(驻省农业农村厅纪检监察组 罗意梅 供稿)


原文链接:http://nynct.shaanxi.gov.cn/www/gzdt7029/20221226/98125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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