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
(1994年1月15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9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改 根据2001年1月12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废止5件地方性法规、取消27件地方性法规中60项行政管理项目的议案》修改 2002年8月2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4年6月1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根据2005年6月2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改 根据2015年11月20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根据2017年12月1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吉林省森林管理条例〉等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根据2019年5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水文条例〉等10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2022年11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
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93号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经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2年11月30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11月3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保护、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坚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加强土地生态保护和修复,推动绿色发展;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管理以及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统计、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做好辖区内土地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统一的覆盖国土空间规划、耕地保护、土地开发利用、不动产登记、土地调查、执法监督等事项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实行土地管理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与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建立土地管理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公开土地管理信息。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加强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珍惜土地、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意识。
第七条 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对一定区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在空间和时间上作出合理安排,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空间保障。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
第九条 国土空间规划包括:
(一)省、市(州)、县(市)、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二)省、市(州)、县(市)国土空间相关专项规划;
(三)设区的市、县(市)、乡(镇)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包括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和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村庄规划。
下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当服从上级国土空间规划。相关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应当服从总体规划。
第十条 省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国务院批准。
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其他市(州)、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逐级报市(州)人民政府批准。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也可以以多个乡(镇)为单元,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市(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等相关部门制定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跨行政区域或者流域的国土空间规划,由所在区域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涉及空间利用的某一领域专项规划,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符合性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市辖区的村庄规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国土空间规划经依法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交标准数字化成果,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
第十四条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因国家重大战略调整、重大项目建设或者行政区划调整等确需修改国土空间规划的,修改前须先经原批准机关同意,由原规划编制机关组织修改,修改后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的落实,加强国土空间规划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和管理效能。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土地调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相关单位、个人应当配合土地调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土地调查成果应当作为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实施自然资源管理、保护和利用的重要依据。
建立土地调查成果汇交制度。土地调查成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耕地保护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负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
省、市(州)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制定考核办法,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下达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依法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并落实保护责任。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当按照永久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的原则,在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上补充划入。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等其他农用地,严格管控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
实行耕地保护补偿激励制度,具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必须按照下列规定补充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一)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
(三)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因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由建设单位负责。
没有条件开垦耕地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其中,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按照对应耕地类别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
第二十一条 耕地开垦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收取,缴入本级财政国库,专项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禁止挪作他用。
耕地开垦费的缴纳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十二条 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土地,应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积极进行土壤改良,防止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土壤污染。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由开发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下列规定批准:
(一)一次性开发土地三十五公顷以下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一次性开发土地超过三十五公顷不满七十公顷的,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
(三)一次性开发土地七十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开发荒山、荒地、荒滩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科学论证和评估,不得破坏生态环境。
第二十三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复垦义务,复垦应当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土地复垦费的缴纳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十四条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开展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土地整理后新增耕地,由市(州)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验收,验收结果报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可以作为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充。
第四章 土地转用与土地征收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占用土地,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分批次报原批准国土空间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授权批准。
第二十七条 严格保护被划入生态保护红线的具有生态功能的未利用地。
未经批准不得占用未利用地。建设项目确需占用未利用地的,参照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征收土地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界定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确需征收土地的情形,其中属于成片开发建设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成片开发方案经依法批准后,方可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申请征收土地。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工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确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土地征收实施机构负责土地征收的具体工作。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政府网站、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政务公开栏和村务公开栏以及村民小组显著位置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预公告内容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第三十一条 土地征收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应当由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盖章确认;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应当由三名以上被征地农民签字见证;涉及被征地农民不足三名的,应当由所有被征地农民签字见证;涉及被征收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应当由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确认。不同意签字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签字的,可以对调查结果予以公证或者采取摄影、摄像等方式留存证据。
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公告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三十二条 征收土地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针对拟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社会稳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形成评估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依法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并在政府网站、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政务公开栏和村务公开栏以及村民小组显著位置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内容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不办理补偿登记的后果以及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载明的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补偿登记办理过程,可以采用邀请公证机构现场公证等形式进行记录。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作为征地补偿安置依据。
公告期满五个工作日内,半数以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并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并重新载明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参照前款规定办理补偿登记。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有关费用足额到位,并由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应当依法约定补偿安置方式,征地补偿费用的支付期限、方式,交付土地的期限、条件,签约双方的义务以及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等。
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期限内,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记录在案,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作出说明。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完成土地征收预公告、征收土地现状调查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与听证、征地补偿登记与协议签订等相关前期工作后,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请。
第三十六条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政务公开栏和村务公开栏以及村民小组显著位置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公告内容包括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权属、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征收时间、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土地征收公告期满后,应当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自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对已经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将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支付到位;对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在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送达后,将所涉及的征地补偿费用存入指定银行账户。征地补偿费用未按照规定足额支付到位的,不得强行占用被征收土地。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区片综合地价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征地报批时,应当审查被征地农民及其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未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九条 占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的国有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可以参照当地征收集体土地的相应标准执行。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四十条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落实土地用途管制以及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标准,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建设用地使用效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编制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对本地区年度建设用地供应的总量、结构、布局、时序和方式等做出科学安排。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一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依法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或者协议方式进行。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依法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出让。
国有土地租赁,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程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或者协议方式确定承租人,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按照规定办理出资或者入股手续。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规定编制土地储备规划和计划,实施土地储备。
第四十三条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缴纳土地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土地闲置费的缴纳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对闲置土地情况严重的市(州)、县(市),在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设用地审批、土地供应等方面采取措施,限制新增建设用地,促进闲置土地的开发利用。
第四十四条 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占用耕地的,由市(州)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内,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定完成土地复垦,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其中占用耕地的,应当恢复种植条件。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建设周期较长的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 鼓励合理利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
建设用地地下空间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和使用年限,参照地表上同类用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执行。
使用地下空间提供公共服务的,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十六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等。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县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集体建房、鼓励符合宅基地取得条件的农村村民合建住房等方式,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第四十七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宅基地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四十八条 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有条件地区优先为自愿退出宅基地的村民提供保障性住房。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退出的宅基地优先用于保障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需求。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发展壮大农村经济。
第四十九条 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用于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五十一条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按照规模控制和节约集约利用的原则,合理安排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布局和用途。
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且已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和个人在一定年限内有偿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鼓励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当符合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具体程序和办法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就土地违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阻碍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经省人民政府决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集中行使有关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土地管理执法协调机制,协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的土地管理执法工作,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能作用,保障土地管理各项制度的实施。
第五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授权,对市(州)、县(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情况、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情况、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国家有关土地管理重大决策落实情况、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其他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等情况实施督察。
第五十五条 被督察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或者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土地管理重大决策不力的,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向被督察的人民政府下达督察意见书,采取约谈、通报等措施,督促问题整改,对发现的违法问题依法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被督察的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组织整改,并及时报告整改情况。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加强对土地违法行为的监测。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土地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土地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建立土地管理信用制度,依法将土地管理信用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五十七条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自行或者指定有关部门依法管理和处置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没收的建(构)筑物。具体管理和处置规定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以土地复垦费倍数处以罚款的,土地复垦费的数额应当综合考虑损毁前的土地类型、实际损毁面积、损毁程度、复垦标准、复垦用途和完成复垦任务所需的工程量等因素确定。
第六十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给予处罚。其中,罚款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处每平方米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占用其他土地的,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 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并依法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或者约定的期限内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仍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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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配发证件、网络平台授权书、配套办公用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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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如您所在地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申报选题详情内容最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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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七种,分别是:《执法内参》编辑部、全国三农调研中心、全国三农法制中心、土地调研网、《三农调研》编辑部、三农法制网、三农舆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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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申请年龄在25-65之间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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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 (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 (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 (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 (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 (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 (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 (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 (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 (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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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中心总部不提供工资,调研员岗位有可经营性项目,调研员联系的写稿组稿业务所得撰稿费或编辑费,由各调研员个人所有。另外通过联系各类网络会员、网站开发及维护等资讯信息业务服务;舆情监测、危机公关、网络推广、不良稿件及信息处理等网络舆情服务,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等法律咨询服务,联系主题活动或驻外代理机构等都有一定的提成比例。具体收入来源和提成分成比例详见制度规定的业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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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没有省级中心,只设有地市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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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您所在地的地市中心如果没有成立,可以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向总部申请介绍信时在网上申报相应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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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发的调研证只是我们外聘人员的工作证,无需到政府部门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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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可以跨区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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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合法中国公民,热爱和关注三农公益事业、会电脑基本操作均可申请。有媒体工作经历者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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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政讯通·全国三农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三农发展促进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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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时间限制的,《三农内参》编辑部介绍信自开具之日起7天内有效,7天之内应将介绍信送至受文单位,进行案件的调研核实工作。其他介绍信自开具之日起10天内有效,10天之内应将介绍信送至受文单位,进行案件的调研核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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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三农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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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的。 有意从事三农领域公益性工作,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司法政策,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熟悉调研工作,熟悉网络基本操作,年龄在25-65之间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有过执法或者公检法行业相关从业者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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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为规范工作行为,严明工作纪律,总部提供统一名片电子版,名片有3种版式,具体内容详阅《制度汇编》或官网上的《名片印刷使用说明》,U盘里有相应印刷格式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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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如您所在城市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网上申报选题时,详情内容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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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三农项目由北京政讯通网络传媒中心牵头运营,与农业农村部没有隶属关系。不隶属任何部门,是独立法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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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农业、农民、农村等三农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及三农项目;承担三农相关的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承担农业、农村、农民等三农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工作;积极采集发布各类三农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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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三农项目的主要业务分为四大部分: 1.资讯与信息化业务:面向全国涉农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经济组织发展三农信息化会员为主的网络资讯信息服务,提供资讯发布网站资源200个。同步为三农领域提供信息交流与沟通的平台,可以实现一对一、一对多和多对多的沟通交流。 2.法制与调研业务:依法开展三农领域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援助、法律咨询和公益活动等服务。 3.舆情服务业务:面向全国涉农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法人单位或组织依法提供网络舆情方面的监测、处理、公关等服务。 4.行业与发展业务:综合管理与辅助各地市级中心的运营、面向社会提供三农领域的活动策划与企业发展定制服务。 同时有互联网开发以及相关技术服务,广告经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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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的调研员出去开展调研工作,需要携带身份证、调研证、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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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工信部和公安网安备案,可以去工信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和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中查询,项目官网的备案号在网页的尾部有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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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执法内参是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都是以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为主,是两个独立的网站,可独立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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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由4个官网和政讯、行业独立域名网站各100个组成,共204个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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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农业、农民、农村等三农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及三农项目;承担三农相关的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承担农业、农村、农民等三农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工作;积极采集发布各类三农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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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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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百网站群包含核心网站,核心网站为政讯通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特殊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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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地市中心可开展收费项目: (1)地市中心可以开展各类网络会员、网站开发及维护、代写代发文稿及广告等资讯信息服务; (2)提供舆情监测、危机公关、网络推广、不良稿件及信息处理等网络舆情服务; (3)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等法律咨询服务; (4)行业商务活动、品牌推广、学术交流、法制宣传、活动策划,会议会展等主题活动。 具体收费标准和要求详见业务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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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从人身安全的角度出发,我们要求调研员工作最好有同行人员,同行人员不一定也是调研员,其他岗位的人员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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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上传选题被退回有几种情况: (1)重复选题,后者不予审批; (2)选题上传内容格式错误或上传内容不全; (3)选题内容超出调研员工作区域范围; (4)选题内容超出调研员职权范围; (5)选题详情内容未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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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提交补证申请,说明证件丢失情况(原因、地点、时间等),提供与之前证件不一样的一寸照片,补办证件有效期时间和之前的一样,补办工本费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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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针对自己办理的案件可以复印涉案调研函,注意保密不可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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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 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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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法制宣传活动; (3)运用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 (4)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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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中心主任、各省工委主任、各地市级调研中心主任、各课题组主任和各部门主任可以领取带章空白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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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三农法制宣传活动。 (3)运用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 (4)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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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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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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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三农项目有200多个网站。主要业务分为四大部分: 资讯与信息化业务:面向全国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经济组织发展三农信息化会员为主的网络资讯信息服务,提供200个网站资讯发布平台。同步为三农领域提供信息交流与沟通的平台,可以实现一对一、一对多和多对多的沟通交流。 法制与调研业务:依法开展三农领域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援助、法律咨询和公益活动等服务。 舆情服务业务:面向全国涉农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法人单位或组织依法提供网络舆情方面的监测、处理、公关等服务。 行业与发展业务:综合管理与辅助各地市级中心的运营、面向社会提供法制领域的活动策划与企业发展定制服务。 同时有互联网开发以及相关技术服务,广告经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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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的主要工作内容: (1)积极有效地宣传推广党和国家法制政策及法治项目,为企事业机关单位提供全方位法治政策法规、法治资讯发布和法制宣传。 (2)弘扬正气、挖掘整理先进事迹和经验。 (3)反映社会不良现象,和危害国家、社会、企业或个人的行为、事件依法依规做斗争,维护国家集体人民利益。 (4)接受咨询服务、法律服务、行业信息服务。 (5)紧跟国内法制最新发展步伐,聚焦国家法制焦点敏感问题,及时发现最新、最热、最重要的资讯信息,完成全网和指定网站互联网信息监测。可以帮助法治部门快速传播信息,宣传主题,传播积极的正能量。 (6)提供互联网开发以及相关技术服务,广告经营等。 我单位调研员不在政府行政序列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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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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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的社会监督员要求是:一、合法中国公民,热爱和关注三农公益事业;二、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三、会电脑基本操作;四、有过媒体或公检法相关工作经验者均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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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介绍信自开具之日起10天内有效,10天之内应将介绍信送至受文单位,进行案件的调研核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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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由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建的政讯通·全国三农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和政讯通·全国三农发展促进中心共同运营的调研、舆情及法制宣传应用平台,拥有200个独立域名网站和4个综合管理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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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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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三农内参是政讯通·全国三农项目的核心网站。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的三农政策、法律法规、行业动态和扶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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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首先,需要成为政讯通·全国乡村振兴调研中心的调研员才有权申请车牌。申请需填写调研车牌《申请表》,并提供车辆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表》可以从官网下载也可以向北京总部索取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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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陆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咨询.关注公众号有教学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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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申请地市中心有这些条件。 (1)从事过公检法相关工作或者媒体/法制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前提条件) (2)熟悉我国相关政策和调研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发展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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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向我中心进行投诉举报,但是您需要先将电子版材料整理好发过来。同时写一封举报信,内容包含你是谁、你要投诉谁、按照时间线索叙述发生了什么事、有什么配套的证据、和您的诉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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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与农业部、司法部没有任何的关系,不属于任何部门,是独立法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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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双百网分别是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可以在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官网上查看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具体的网站信息。除此之外,也可在政讯通·全国三农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三农发展促进中心等官网上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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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你好,调研员和监督员的网站平台使用数量是一样的,但是栏目不一样,调研员使用的栏目更具有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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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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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需要看一下活动方案,如果活动适合的话,可以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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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资讯采集不需要。制度里的选题申报针对的是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必须先申报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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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单位可以开具协查函配合您,您需要把派出所的全称、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发给我们,开具后可以拍照发电子版给您,如需要纸质版我们随后直接寄至属地派出所。如果开不出来是因为您以前有过违法犯罪记录,根据规定您申请不了调研员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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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这样的,之所以留相同的电话,是为了内部方便管理,同时也是方便广大会员能够更加容易、便捷的联系到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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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暂时未涉及扶贫相关工作。如果您想用中心名义开展工作,需申报选题,总部通过之后才能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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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不知道您说的有偿业务运作指的是哪方面,但三农法制调研中心是可以提供有偿性服务,详细情况,您可以私信我们或者拨打网站下方的电话进行详细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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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正规网站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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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首先需要您先将电子版材料整理好发过来。同时写一封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信内容要包含:你是谁、你要投诉谁、按照时间线索叙述发生了什么事、有什么配套的证据、和您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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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与我单位没有联系,只是为了方便业务开展,同时也是为方便会员更好的查询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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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网站群里的网站按不同的行业、不同功能分类,同一类别的网站由一个后台控制,方便操作和管理。同一类别里相同功能栏目会重复出现,特殊的网站,网站栏目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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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执法内参网是主要发布及解读行业政策法规,反映行政执法部门的最新动态、重大事件以及最新工作进展情况,展示执法部门监督、监管等方面的工作成果,同时,为群众提供投诉举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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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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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在所有岗位中,权限最高,业务范围最广,也是综合能力要求最高的岗位。调研员可以依法依规,针对个案进行调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权申请向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及涉事企事业单位发送调研函,协查函,函件由北京总部代发,前提是调研选题经查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总部予以立案。调研员可对外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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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没有执法权,有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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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利用行业百网站群,开展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按主题、分行业、分领域、分区域、分事例的进行精准普法工作,对身边的正能量事迹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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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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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的。我们的核心网有14个,其中就含执法内参,其他13个分别是:三农内参网、执法调研网、三农调研网、农民调研网、农业调研网、政务法制网、农村调研网、农资调研网、农副产品调研网、土地调研网、三农资讯网、三农在线网、三农舆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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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4个三农官网、100个行业网站、100个政务网站,共计20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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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可以的,只有总部才可以发函,调研员可向总部申请,让总部协助发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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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要看具体的活动的内容,如果适合的话是可以做主办方的,但用中心名义主办活动是两万起,需具体商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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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会的,只要您在任意官网上发布文章,其余的三个官网都会出现您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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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三农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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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包括,核心网站为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特殊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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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求职三农信息员的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80440269、010-69945235、010-56019387 联系QQ :2909421493、213552413 联系邮箱:qgsndy@163.com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敬胜胡同甲3号东侧,邮编:100810 第二办公区:北京市 东长安街 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 可以登录政讯通·全国三农资讯发布中心,找到【申请加入】栏目,点击相应岗位申请即可下载相应的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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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申请舆情处理师的应聘需知 应聘舆情处理师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qgsndy@163.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7.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以上材料可以登录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找到【申请加入】栏目,点击相应岗位申请即可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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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应聘三农调研员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qgsndy@163.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7.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以上材料可以登录全国三农调研中心官网首页,找到【申请加入】栏目,点击三农调研员岗位申请即可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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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三农调研员的招聘条件 1.年满25-65周岁的中国公民。 2.应聘三农调研员要善于调查研究,了解和关心三农服务工作,熟悉相关政策和法规,政务服务工作的基本程序、工作要求。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4.申请三农调研员需具有较高的政治法律素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能够客观公正地反映政务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并提出意见建议。 5.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团组织、企业代表、离退休干部、城乡居民代表、媒体工作人员、社区代表、有过调研工作经验等优先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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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招聘普法宣传员的岗位权益 1.聘用的普法宣传员可授权政讯通·全国三农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政务100网和行业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普法宣传等服务。 2.录用的普法宣传员会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普法宣传员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资讯发布、法律咨询、依法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活动(知识讲座、公益活动)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普法宣传员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5.聘用的普法宣传员可协助三农调研员参加全国重点三农课题调研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