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雄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案

来源: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时间:2023-03-13

  【案情摘要】2022年8月12日,安福县农业农村局接到安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的案件移送函称:安福县市场监管局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王某雄经营的寮塘乡某葡萄园涉嫌冒用“绿色食品”标志。经安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立案调查查明,当事人王某雄生产的葡萄产品未获得“绿色食品”认证标志,其包装盒上“绿色食品”标志系冒用,共定制标注“绿色食品”标志的葡萄包装盒1500个,已使用了20个,销售价是48元/盒,违法所得960元。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二条“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禁止冒用前款规定的农产品质量标志。”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及《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修订)之规定,遂对王某雄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960元、处以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原文链接:http://nync.jiangxi.gov.cn/art/2022/12/6/art_27904_42814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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