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农牧局、发改委、财政局、税务局、自然资源局及计划单列市相关部门,人民银行各盟市中心支行:
为贯彻《农业农村部关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 2022 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农发〔2022〕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精神,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农(牧)企利益联结机制的意见》(内政发〔2017〕89号),根据近两年经济发展和我区农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新形势,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为加快培育和发展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的认定和监测工作,加强对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的指导、扶持与服务,充分发挥联合体的示范带动作用,引导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进一步深化农(牧)企利益联结机制,自治区农牧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税务局、自然资源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6个部门结合我区发展实际,对《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评选认定暂行管理办法》(内农牧产发﹝2018﹞8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2022年8月9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农业农村部等六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7〕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农(牧)企利益联结机制的意见》(内政发〔2017〕89号)和自治区农牧厅等6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培育发展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进一步深化农企利益联结机制的实施意见》(内农牧产发﹝2018﹞88号),为加快培育和发展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的认定和监测工作,加强对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的指导、扶持与服务,充分发挥联合体的示范带动作用,引导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进一步深化农企利益联结机制,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是龙头企业、农牧民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等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以分工协作为前提,以规模经营为依托,以利益联结为纽带的一体化农牧业经营组织联盟,不具有法人资格。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规范联合体名称(即“****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有联合体成员共同制定的联合体章程和联合体建设方案,有组织机构及责任分工,各成员功能定位明确。
2.各成员间以契约文本形式建立紧密的联结关系,通过多元化联合、专业化分工、标准化生产,实现联合体内土地草牧场、资金、技术、人才、品牌和信息等要素的优化配置。
3.构建了核心龙头企业通过规模化的产品供销、作业服务等节本增效途径让利农牧民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的利益共享机制,形成了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
4.通过联结合作,实现联合体内各成员生产总成本降低;通过开展品牌共建共享,实现品牌价值延伸到龙头企业收购种养原料的溢价高于市场价;带动农牧户人均收入高于本旗县(市、区)同行业传统农牧户。
第三条 在联合体规模、经营指标、联农带牧效果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经自治区农牧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6部门(自治区推进农牧业产业化农企利益联结工作领导小组)联合认定为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以下简称“自治区级联合体”)。
第四条 自治区级联合体认定和监测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不干预企业和其他联结主体的经营自主权,强化农牧主管部门职能,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引进动态竞争淘汰机制。
第五条 凡申报或已获准认定为自治区级联合体,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申 报
第六条 申报自治区级农牧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在具备上述“第二条”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符合以下标准;
1.原则上应由自治区级及以上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牵头发起,“龙头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等经营联合要素齐全,联结主体一般应不少于10家农牧业经营主体。牵头企业在联合体中核心作用明显,积极向联结主体及农牧民输送现代生产要素和创新经营模式;农牧民合作社组织机构和内部制度健全,建立财务管理、成员帐户、盈余分配、培训、质量追溯等制度,承担联合体的供销、种养等专业化、社会化服务,充分发挥纽带作用;家庭农牧场已经过各级农牧部门认定,符合当地适度规模经营要求,建立正常的生产经营核算和基础台账,承担土地草牧场流转和标准化种养的任务,开展适度规模经营,发挥联合体发展的基础作用。
2.以农畜产品加工、流通龙头企业为牵引的联合体规模:联合体内各经营主体的年销售收入合计不低于4300万元(含出口贸易额),其中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占总销售收入70%以上,核心龙头企业年销售收入(交易额)不低于4000万元。
3.以规模化种植龙头企业(含社会化服务企业)为牵引的联合体规模:联合体内各经营主体的年销售收入合计不低于3500万元,核心龙头企业年销售收入(交易额)不低于3000万元。
4.以规模化养殖龙头企业(含社会化服务企业)为牵引的联合体规模:联合体内各经营主体的年销售收入合计不低于3000万元,核心龙头企业年销售收入(交易额)不低于2000万元。
5.以农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为牵引的联合体规模:联合体合计年交易规模不低于3亿元。
6.以农畜产品电子商务企业为牵引的联合体规模:联合体年交易规模不低于2亿元。
7.以农牧业种业企业为牵引的联合体规模:联合体内各经营主体的年销售收入合计不低于1500万元,核心企业年销售收入(交易额)不低于1000万元。
8.以休闲农牧业企业为牵引的联合体规模:联合体内各经营主体的年销售收入合计不低于2200万元,核心企业年销售收入(交易额)不低于2000万元。
9.以传统奶制品生产企业为牵引的联合体规模,联合体内各经营主体的年销售收入合计不低于2200万元,核心企业年销售收入(交易额)不低于2000万元。
10.联合体核心企业从联合体内部成员(合作社、家庭农牧场)采购的农畜产品原料一般不低于所需农畜产品原料的60%。通过各成员合作,实现联合体生产总成本降低10%以上。核心龙头企业从联合体内部收购种养原料的溢价高于市场价5%以上。
11.联合体各成员间建立了紧密、稳定的紧密型联结方式,制定了清晰、合理的利益分配和风险共担机制。带动农牧户总数超过1000户(要有带动实效台账或所在地农牧局开具的证明),带动农牧户人均收入高于本旗县(市、区)同行业传统农牧户人均收入10%以上。
12.联合体推行标准化生产,建立健全生产档案,落实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各项责任,生产加工销售产品可追溯,且在日常监管、抽样检查中未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生产安全事故,并需提供申报当年度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的行政处罚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和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信息。牵头龙头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并需提供申报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征信报告。
13.原则上是盟市已认定的农牧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
第七条 对申报联合体与农牧户建立稳定农畜产品产销关系带动农牧户3000户以上的联合体监测和认定中适当放宽1项指标要求。对主动履行社会责任,参与疫情等突发事件处置并捐款捐物200万元以上的联合体监测和认定中适当放宽2项指标要求。对属于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全产业链建设等项目重点培育产业类别的联合体,在监测和认定中适当放宽2项指标要求。发生其他重大社会经济发展波动及突发事件时,联合体监测和认定指标可根据情况做出适当调整。上述指标调整均由自治区推进农牧业产业化农企利益联结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召开联席会议,依据当年度联合体具体情况共同研究确定调整幅度。
第八条 申报材料。申报联合体应如实提供经营基本情况,填报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申报书,并按本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的标准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同时提供电子版扫描材料。
1.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申报表(申报表中填写上年度相关数据)。
2.联合体章程。
3.联合体建设方案。
4.所在盟市认定的产业化联合体文件。
5.所联结合作社的营业执照及示范合作社认定文件
6.所联结家庭农牧场的认定证书及示范家庭农牧场文件。
7.牵头龙头企业经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审定上年度审计报告,联结农牧民合作社上年度财务报表,联结家庭农牧场上年度财务报表或收支记录。销售收入含出口贸易额的需提供出口实绩证明。
8.牵头企业提供最新资信情况证明(企业资信情况可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自助打印或由其开户银行提供证明。)
9.牵头企业申报当年度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的行政处罚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和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信息证明。
10.所在旗县区农牧主管部门开具的联合体带动农牧户情况证明,以及至少200户联结农牧户花户明细,并应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盟市主管部门需审核确认盖章。
11.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之间的生产经营合同、购销协议等文本复印件。
12.所在盟市农牧主管部门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提供的牵头企业和联结主体的产品质量安全情况书面证明。
13.牵头企业对申报材料出具的真实性、合法性承诺书,对材料负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条 申报程序:
1.申报联合体自愿向所在旗县(区、市)农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旗县(区、市)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并将符合申报条件的联合体推荐上报盟市主管部门。
2.盟市农牧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符合标准条件的经盟市推进农牧业产业化农企利益联结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同意,正式行文推荐上报自治区推进农牧业产业化农企利益联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第三章 认 定
第十条 每年认定一批自治区级联合体,在评审认定工作开展期间,从专家库中抽取一定比例专家组成评审工作组,负责对盟市推荐申报联合体进行综合评审。
第十一条 自治区级联合体认定程序和办法:
1.自治区农牧厅按照本办法提出工作方案并下发工作通知,协调有关成员单位组织开展认定工作,盟市、旗县(区、市)农牧主管部门按通知要求组织申报工作。
2.自治区农牧厅依据盟市推荐意见和联合体申报材料,按照本办法明确的标准和条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自治区农牧厅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采取随机抽查的办法,赴联合体实地审核,根据审核情况提出认定建议。
4.自治区农牧厅组织相关专家,对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初审意见和认定建议进行评审,提出拟认定建议名单,报自治区推进农牧业产业化农企利益联结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核。
5.经自治区推进农牧业产业化农企利益联结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核通过并公示无异议的联合体,通过农牧厅党组会审议后,成员单位联合发文认定为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并由自治区推进农牧业产业化农企利益联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牌匾、证书。
第十二条 经认定公布的自治区级联合体,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 运行监测
第十三条 依据认定标准进行自治区级联合体监测,按照“属地负责、动态监管”原则,建立动态监测管理机制,盟市旗县要实时掌握联合体运行情况,对运行不良且多项指标不达标的联合体实施退出。
第十四条 自治区建立联合体常态化监测管理制度,每年开展3次季度常态化信息更新和1次年度监测,联合体按时如实上报最新运行情况表。
第十五条 监测的具体办法是:
1.联合体报送材料。联合体按照自治区农牧厅通知要求,报送3次季度运行情况表和1次年度监测表,作为监测的重要依据。各盟市农牧主管部门根据地区情况,组织被监测联合体牵头企业报送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联结主体年度财务报表、收支记录,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企业纳税情况证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的行政处罚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和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信息证明,牵头企业的真实性、合法性承诺书等材料,并同时报送电子版扫描件。
2.材料审查。旗县(区、市)主管部门对牵头企业的监测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后上报盟市主管部门。盟市农牧主管部门对监测材料进行复审,并充分征求本地相关部门及有关金融机构的意见,符合监测标准的经盟市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正式行文上报自治区。
3.第三方机构审核、专家评审、联席会议审核、公示、农牧厅党组会审定等程序按照认定程序执行。
第十六条 监测合格的联合体,继续保留资格,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在“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门户网站”发布监测合格和认定的自治区级联合体名单,提供在线查询服务。
第十八条 联合体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取消其资格,未经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2年内不得再行申报。对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件、生产安全事故、上市违规操作、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取消其资格,2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九条 自治区级联合体要及时上报运行情况等监测材料。对不认真、不及时上报监测材料的视情给予警告整改,对拒绝上报监测材料或不接受实地审核的联合体取消资格。
第二十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审工作中,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工作人员,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级联合体更改联合体或牵头企业名称,应出具农牧管理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更名材料,由盟市农牧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自治区农牧厅审核确认,并将企业更名情况通报自治区推进农牧业产业化农企利益联结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第二十二条 各盟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农牧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9日(印发之日30天后)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评选认定暂行管理办法》(内农牧产发﹝2018﹞88号)同时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doc
此文政策解读: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解读
原文链接:http://nmt.nmg.gov.cn/gk/zfxxgk/fdzdgknr/zcfg/202209/t20220914_21319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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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由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建的政讯通·全国三农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和政讯通·全国三农发展促进中心共同运营的调研、舆情及法制宣传应用平台,拥有200个独立域名网站和4个综合管理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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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三农内参是政讯通·全国三农项目的核心网站。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的三农政策、法律法规、行业动态和扶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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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首先,需要成为政讯通·全国乡村振兴调研中心的调研员才有权申请车牌。申请需填写调研车牌《申请表》,并提供车辆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表》可以从官网下载也可以向北京总部索取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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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陆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咨询.关注公众号有教学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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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申请地市中心有这些条件。 (1)从事过公检法相关工作或者媒体/法制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前提条件) (2)熟悉我国相关政策和调研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发展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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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向我中心进行投诉举报,但是您需要先将电子版材料整理好发过来。同时写一封举报信,内容包含你是谁、你要投诉谁、按照时间线索叙述发生了什么事、有什么配套的证据、和您的诉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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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与农业部、司法部没有任何的关系,不属于任何部门,是独立法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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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双百网分别是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可以在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官网上查看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具体的网站信息。除此之外,也可在政讯通·全国三农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三农发展促进中心等官网上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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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你好,调研员和监督员的网站平台使用数量是一样的,但是栏目不一样,调研员使用的栏目更具有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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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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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需要看一下活动方案,如果活动适合的话,可以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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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资讯采集不需要。制度里的选题申报针对的是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必须先申报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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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单位可以开具协查函配合您,您需要把派出所的全称、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发给我们,开具后可以拍照发电子版给您,如需要纸质版我们随后直接寄至属地派出所。如果开不出来是因为您以前有过违法犯罪记录,根据规定您申请不了调研员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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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这样的,之所以留相同的电话,是为了内部方便管理,同时也是方便广大会员能够更加容易、便捷的联系到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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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暂时未涉及扶贫相关工作。如果您想用中心名义开展工作,需申报选题,总部通过之后才能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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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不知道您说的有偿业务运作指的是哪方面,但三农法制调研中心是可以提供有偿性服务,详细情况,您可以私信我们或者拨打网站下方的电话进行详细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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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正规网站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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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首先需要您先将电子版材料整理好发过来。同时写一封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信内容要包含:你是谁、你要投诉谁、按照时间线索叙述发生了什么事、有什么配套的证据、和您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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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与我单位没有联系,只是为了方便业务开展,同时也是为方便会员更好的查询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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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网站群里的网站按不同的行业、不同功能分类,同一类别的网站由一个后台控制,方便操作和管理。同一类别里相同功能栏目会重复出现,特殊的网站,网站栏目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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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执法内参网是主要发布及解读行业政策法规,反映行政执法部门的最新动态、重大事件以及最新工作进展情况,展示执法部门监督、监管等方面的工作成果,同时,为群众提供投诉举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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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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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在所有岗位中,权限最高,业务范围最广,也是综合能力要求最高的岗位。调研员可以依法依规,针对个案进行调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权申请向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及涉事企事业单位发送调研函,协查函,函件由北京总部代发,前提是调研选题经查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总部予以立案。调研员可对外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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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没有执法权,有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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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利用行业百网站群,开展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按主题、分行业、分领域、分区域、分事例的进行精准普法工作,对身边的正能量事迹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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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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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的。我们的核心网有14个,其中就含执法内参,其他13个分别是:三农内参网、执法调研网、三农调研网、农民调研网、农业调研网、政务法制网、农村调研网、农资调研网、农副产品调研网、土地调研网、三农资讯网、三农在线网、三农舆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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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4个三农官网、100个行业网站、100个政务网站,共计20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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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可以的,只有总部才可以发函,调研员可向总部申请,让总部协助发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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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要看具体的活动的内容,如果适合的话是可以做主办方的,但用中心名义主办活动是两万起,需具体商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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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会的,只要您在任意官网上发布文章,其余的三个官网都会出现您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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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三农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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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包括,核心网站为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特殊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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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求职三农信息员的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80440269、010-69945235、010-56019387 联系QQ :2909421493、213552413 联系邮箱:qgsndy@163.com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敬胜胡同甲3号东侧,邮编:100810 第二办公区:北京市 东长安街 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 可以登录政讯通·全国三农资讯发布中心,找到【申请加入】栏目,点击相应岗位申请即可下载相应的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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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申请舆情处理师的应聘需知 应聘舆情处理师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qgsndy@163.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7.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以上材料可以登录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找到【申请加入】栏目,点击相应岗位申请即可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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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应聘三农调研员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qgsndy@163.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7.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以上材料可以登录全国三农调研中心官网首页,找到【申请加入】栏目,点击三农调研员岗位申请即可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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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三农调研员的招聘条件 1.年满25-65周岁的中国公民。 2.应聘三农调研员要善于调查研究,了解和关心三农服务工作,熟悉相关政策和法规,政务服务工作的基本程序、工作要求。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4.申请三农调研员需具有较高的政治法律素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能够客观公正地反映政务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并提出意见建议。 5.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团组织、企业代表、离退休干部、城乡居民代表、媒体工作人员、社区代表、有过调研工作经验等优先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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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招聘普法宣传员的岗位权益 1.聘用的普法宣传员可授权政讯通·全国三农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政务100网和行业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普法宣传等服务。 2.录用的普法宣传员会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普法宣传员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资讯发布、法律咨询、依法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活动(知识讲座、公益活动)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普法宣传员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5.聘用的普法宣传员可协助三农调研员参加全国重点三农课题调研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