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管理办法(2)

来源: 作者: 时间:2018-03-19
  第五条  农业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邮电费、印刷费、专用材料费、维修(护)费、租赁费、差旅费、劳务费、咨询费、委托业务费及其他与项目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六条 农业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不得用于编制内人员的基本支出,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支出,不得用于计提项目管理费及其他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项目主管司局组织实施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会议费支出。
  第七条 项目主管司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付给承担单位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其开支范围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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