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卖家在消费者维权中屡次“栽跟头”,原因几何?(1)

来源: 作者: 时间:2018-03-20
  网上“代购”日本原产进口婴儿辅食拌饭料鸡肉松及牛肉松,给了买家正品,却也要赔偿10倍货款;网上销售泰国清迈旅游产品,消费者不慎失足,网络平台、旅行社都要担责;网上销售越南惠安洞燕干燕窝,也要赔偿买家10倍货款……
  今天上午,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消费者维权保护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十大案例上,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发现了众多网络卖家的身影。
  代购日本进口婴儿辅食,未经检疫赔款10倍
  买家孙某某先后在陈某某开设的淘宝店上购买了共计1千余元的日本生产进口婴儿辅食拌饭料鸡肉松及牛肉松。从上述商品之详情交易页描述可知,上述商品均系日本原装进口。该商品外包装上没有简体中文标签及国内进口代理商等信息。经孙某某申请,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对孙某某通过其本人的淘宝网账号购买陈某某销售的涉案商品进行了公证。为此,孙某某已支付公证费1千元。
  但是,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动植物检疫监管司网站《关于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日本为禽流感和疯牛病疫区,我国明令禁止日本的牛肉及鸡肉制品入境。
  本案中,一审法院认为,陈某某通过淘宝网店出售的食品属于我国禁止进口食品,且其无法提供相应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材料等,涉案食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判决陈某某退还全部货款,支付货款十倍金额的赔偿金和公证费。
  陈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上海一中院认为,孙某某有权要求陈某某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陈某某主张其为代购而非销售行为,但陈某某并非先行获取孙某某的委托事项后再根据孙某某的要求进行购买,而是在不知孙某某需求的情况下自行进货后再出卖给孙某某,其作为淘宝店铺在网上向不特定的消费者推荐各种进口食品,其行为在法律性质上属于销售行为。现陈某某通过网络销售属于我国禁止准入的食品,且无法提供进口货物的相关报关单据、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产品检验检疫卫生证书、海关发放的通关证明等进口食品所应具备的资料,陈某某销售的涉案食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陈某某应承担退还货款及支付十倍赔偿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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