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深圳棚改新政:可强征 最高按建面1:1.2补偿

来源: 作者: 时间:2018-03-26

  2018年3月26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关于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深圳棚改政策的适用范围和统一了老旧住宅区棚改项目的安置补偿标准,表示可强征,最高按建面1:1.2补偿。

  

  征求意见稿重点内容:

  1、明确了深圳棚改政策的适用范围

  《实施意见》的适用范围是:使用年限20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老旧住宅区:1.存在住房质量、消防等安全隐患;2.使用功能不齐全;3.配套设施不完善。对于使用年限虽不足20年,但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鉴定危房等级为D级的住宅区,经区级政府批准也可适用棚户区改造政策。

  2、统一了老旧住宅区棚改项目的安置补偿标准

  《实施意见》明确,我市老旧住宅区棚改项目的货币补偿标准,按照《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令292号)确定。对被搬迁房屋的补偿,不得低于与被搬迁房屋同类型同地段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产权调换标准按照套内建筑面积1:1,或者不超过建筑面积1:1.2的比例确定。同时,鉴于老旧住宅区户型面积偏小,为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求,《实施意见》明确了增购奖励,允许每套住房增购不超过10㎡的建筑面积,增购价格按同项目的货币补偿标准计收。

  3、确定了棚改项目的土地出让方式及地价计收标准

  《实施意见》明确,棚改项目的用地审批由各区政府负责,由项目实施主体向各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审批,土地使用权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给项目实施主体,并明确棚改项目中搬迁安置住房、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公共服务配套、商业配套等各类用途部分的地价计收标准。

  4、创新提出了棚改的深圳模式

  《实施意见》提出各区政府主导+人才住房专营机构为主+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棚改实施模式。具体而言,棚改工作由各区政府主导,主要通过拆旧建新的方式,以人才住房专营机构为主,其他企业也可以参与。棚改项目在满足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要求的基础上,住宅部分除用于搬迁安置住房外,全部用作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

  5、实现了棚改与房屋征收程序的有效衔接

  为避免因个别业主提出不合理要求导致无法达成补偿协议,或部分房屋产权人不明确导致项目改造难以顺利推进,进而损害了大多数业主的合法权益,《实施意见》明确,在相关情形下区级政府可以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令292号)等规定,依法实施房屋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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