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管理办法(5)

来源: 作者: 时间:2018-04-08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农业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依法接受国家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农业部财务司会同项目主管司局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并将检查和审计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
  第十八条  农业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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