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管理办法(7)

来源: 作者: 时间:2018-04-11
  第十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或承担单位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农业部相关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管理中,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农财发〔2011〕14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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