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知识139:一户农民可以申请几处宅基地?

来源:三农内参编辑部 作者:刘澈 时间:2023-08-29

我国在宅基地问题上实行严格的“一户一宅”原则,即一户农民只能申请和拥有一处宅基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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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一户一宅”原则也有例外的情形,即当出现继承房屋和宅基地的情形时,一户拥有的宅基地可能会超过一处。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规定,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对此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津人发〔2006〕41号)对此也有相类似的地方性规定: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因继承住宅等合法原因形成的一户有多宗宅基地,符合分户条件的,可以分别确定宅基地;不符合分户条件的,按照一户的用地面积标准确定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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