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保护村民利益,进城不用回收承包地!

来源:三农内参编辑部 作者: 时间:2024-04-10

提高生活品质是每个人心中共同的美好愿望,搬入城市,住进高楼了,交通方便了,日子越过越好。

可往往是这样,你日子过好了,有些人就千方百计想来欺负你,侵犯你的利益。今天,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的调研员就来教你利用《民法典》赋予我们的权利保护我们自己,多学法律少吃亏。

老周夫妇原是村小组的村民,在村里承包了15亩耕地,后来二人到县城某工厂打工,几年后,老周的孩子大学毕业后也在县城上班。夫妻两人利用多年的积蓄在县城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并将户口迁来。

小组得知老周夫妇已经将户口迁到县城,决定收回老周夫妇承包的15亩耕地。老周夫妇一下子慌了神,家里的土地是一家人生活的最后保障,是定心丸。怎么能说收回就收回,这毫无道理。

老周夫妇认为虽然将户口迁到县城,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了他们的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权收回其已承包的土地。经协商无果后,老周夫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全国三农调研中心的调研员认为《民法典》规定:第三百三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保护村民利益,进城不用回收承包地!

法院审理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于农民具有生活保障功能。已经取得承包土地的农民进城落户,并不会自动丧失已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不能以农民已经将户口迁入县城为由收回承包地。具体到本案,村小组以蔡某一家进城落户为由收回蔡某家庭承包的15亩耕地的决定违法,应予撤销。

也就是说,在承包期内,无论承包人发生什么样的变化,包括住所地变更、工作性质变化、户籍迁移等,发包人都不能收回承包人已承包的土地。

维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关系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长久不变,是党和国家的基本农村政策,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的调研员提醒您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擅自收回承包方承包地,是违法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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