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法制》专访:吴建雄教授解读监察法(1)

来源: 作者: 时间:2018-05-07
  吴建雄认为,随着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产生国家监察委员会,覆盖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察大网,整合了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及预防职务犯罪等的强大反腐败力量,将在中国这片土地上布局完成。它标志着“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冶腐败”走向制度化,“永远在路上”的反腐败斗争进入全面法治反腐新征程。
  吴建雄:湘潭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社科基金重大委托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监察制度研究”首席专家。
  民主与法制周刊:提到监察法,就不得不提与监察法一同审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请问本次宪法修订和监察法立法有怎样的关系?如何解读《宪法》修正案中第七节监察委员会的内容?
  吴建雄:在一个法治国家,任何一项立法或者改革都要在法治框架内开展,都要有法可依,而监察体制改革包括监察法立法作为一项开创性的制度设计,是我国重要的政治制度改革,在宪法中并未相关规定,因此只有先修改宪法再进行监察法立法,这样才符合立法逻辑,监察制度改革才能在法治框架内顺利进行。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对国家机构作出重要调整和完善,即在原来人大下的“一府两院(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增加“一委”(监察委员会),同时专门增加监察委员会一节,确立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法律地位,这是对监察委员会权力运行体制机制等重要问题的原则性、纲领性规定,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保证监察委员会履职尽责提供了根本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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