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维权举证需多方合力

来源: 作者: 时间:2018-05-10
  4月2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一则白皮书显示,该院近10年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败诉的原因之一是缺乏证据意识,举证能力不足。因此,白皮书建议劳动者要强化证据意识,对于涉及自身切身利益的加班、年休假、工资发放等证据予以留存。
  举证能力不足,是时下劳动者权益维护道路上的一大拦路虎。问题是,这些是由什么造成的呢?无可否认,这其中有劳动者自身学法不足、法治意识薄弱、日常收集维权证据不够等原因。于此而言,提升劳动者证据意识,强化维权能力,需要劳动者自身努力。
  但更需要深刻认识到的是,时下很多时候劳动者劳动维权时举证能力不足,很大程度上不是劳动者自己没有意识到日常相关劳动等证据的重要性,不想、不愿意收集相关劳动证据,而是在目前依然是资方处于强势地位的情况下,劳动者很难要求用工者提供相关文书等字据、证据等。
  比如此前有调查显示,我国带薪休假制度的整体落实度只有50%左右,而据北京市人社局此前的相关消息,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有关带薪年休假应休未休而要求赔偿的鲜有单独诉求,仅占到劳动报酬类仲裁案中的5%。同时,就此举报者也几乎为零。对此,有的人无奈吐槽,“别说休年假,就连双休日也得随叫随到”,或是“举报之后还不是等着砸饭碗”。这种思维无疑也体现了资强劳弱的无奈现实。
  而一个不争的事实是,这种局面在短时间内难言有效改变。造成资强劳弱局面的,还有目前劳动权益保护不够有力的因素。比如,在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和禁止的情况下,不少公司的“用工套路”多多,不与工者签用工合同,签协议时称不交社保是劳动者自愿等。一旦日后发生劳动纠纷,这对劳动者权益的维护和举证非常不利。
  这种情况下,要想劳动者在维权案中更加主动,得到更多有利于自身主张的劳动证据,无疑还需要借助外力。首先,相关权力部门要为劳动者撑腰。劳动监察部门要在日常的监管中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使用工协议不以随意口头承诺等不易留存证据的方式了事,以免为日后劳动者维权留下隐患。司法部门应对用工者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等违法行为进行相应的制裁,缩小劳动者跟用工者的地位差异,维护劳动者权利。
  在制度规定上,尤其是劳动维权的证据提供上,有必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对于一些劳动者主张的权益,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之后,如果用工者更容易提供或举证,就尽可能要求用工者提供,并作为一个一般原则确定下来。在资强劳弱的情况下,这种方式与实际情况中的话语权、举证能力强弱更相适应。
  总之,维护劳动者权利,破解劳动者维权举证能力弱的问题,不能简单止于提醒劳动者自身提升证据意识,而是需要通过政府、劳动部门和司法部门的通力合作,共同帮助劳动者掌握更多有力证据,在劳动维权案中处于有利地位,切实维护其劳动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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