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直播违法屡屡发生加强普法教育是关键
原标题:一些网红主播何以频频僭越法律红线
□ 记者 韩丹东
□ 实习生 杨雨桐
随着当下直播行业的快速发展,成为“网红”是许多人的梦想,当主播的人也越来越多。
然而,随着网络直播间的竞争越来越大,一些网络主播为了吸引眼球,打着创新的旗号触碰法律红线。
不久前,1名主播就踩了雷区。今年4月以来,兰某利用某直播平台现场直播捕鸟过程吸引网友关注送礼物,先后捕获各类小鸟四十余只,均属省重点保护或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其实,在网络直播间,类似的情况并非个案。
“网红”直播违法屡屡发生
近年来,随着社交平台、直播平台、短视频平台的兴起,各类“网红”也如雨后春笋般出现。有些人为了成为“网红”或者为了利益,不惜触碰法律红线。“网红”变“网黑”现象在互联网上已不仅仅是个例。
2016年11月,某直播平台一男主播因模仿吸毒被警方行政拘留5天。经尿检,这名主播并非真正吸毒。他解释称,是因为看到直播观众少了,脑子一热,拿了一张发票纸做出了模仿吸毒的动作。尽管如此,因在网络直播中连续做出模仿吸毒的动作,带来不良社会影响,扰乱公共秩序,这名主播被处以行政拘留5天。
2017年3月,在某直播平台直播的一名女主播为了吸引观众刷礼物,将黄鳝放进下体,在网络上引发热议。2017年5月,浙江省“扫黄打非”办公室协调公安部门,对网络直播平台有涉嫌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的案件进行深入调查,“黄鳝门”主播被抓获。
同年5月1日,周某与杨某某、李某3人进入故宫并直播实景画面。当天晚上,3人转至某景区继续直播,谎称现场为故宫院内,并编造女主播夜宿故宫进行网络直播的虚假事实。为了逃避法律责任,3人又自导自演直播所谓的“道歉”,欺骗社会公众。后经调查,此系3名违法人员精心策划并传播的虚假事实,杨某某、李某、周某被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同年7月,网络主播高某为提高关注度、增加粉丝量,在吉林市丰满区旺起镇四方村八社的家中,使用手机登录直播平台,通过网络直播的方式,向观看直播的观众编造并传播吉林市7月13日晚的洪水灾害造成一百余人死亡、政府故意屏蔽造成丰满区旺起镇通信中断、救灾物资未全部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的虚假灾情信息。后经查实,该直播共持续19分钟26秒,累计在线观看人数169人。办案机关认为,高某的行为已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就在高某直播后的第二天,即7月17日,高某被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刑事拘留。
2018年4月,有网友向武汉交警反映称,在某直播平台上,一男子正直播在武汉一道路上违法驾驶摩托车。此事引起武汉交管部门的高度关注。民警调查发现,在直播画面中,主播金某驾驶摩托车没有穿戴任何安全防护装备,在城市道路上时而脱把,时而翘头,时而加速,在滚滚车流中随意穿插行驶,同时还通过弹幕与在线观看的网友互动,根据网友要求表演危险驾驶动作。
武汉交警结合城市视频监控“天眼”,通过大数据进行轨迹分析,很快就锁定了金某的主要行驶线路,将在网络平台上直播驾驶摩托车在城市道路上“耍酷”的金某查获,依法行政拘留10日。
法律意识淡薄是主因
近年来,为了吸引网友眼球,一些网络主播可谓花样百出,其中不少言行触碰法律红线。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
对此,中国传媒大学文法学部法律系副主任郑宁分析称,这种现象折射出网络直播行业的一些从业人员唯利是图,为了吸引粉丝眼球、获取高额物质回报,无视法律和道德底线。
郑宁说:“存在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网络直播行业准入门槛较低,而网络直播平台的审查以及相关部门的监管又不到位,导致一些网络主播的违法行为不能得到及时惩治,在利益驱动下,更多人甘冒风险。”
在上海律师王艳辉看来,近年来直播行业的发展给了民众更多的网络展示空间,同时也出现了很多问题。一些所谓的“网红”因为法律意识淡薄又迷信所谓的“出名要趁早”,为了博取眼球不惜以身试法。而这些“网红”往往又对青少年有着十分大的影响,如果不能及时规范这些违法行为,将给社会带来很大隐患。
王艳辉告诉记者,存在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方面是这些涉嫌违法的“网红”道德底线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另外一方面原因是,直播平台目前有大量的资本流入,利益驱动导致乱象丛生;当然还有一个比较重要的原因是,目前针对网络直播平台的法律尚不完善,对于其监管还存在空白。
“这种现象的存在说明民众的价值观、道德观仍需提高,国家也需要及时应对新兴领域的问题制定相应法律来规范‘网红’的行为。”王艳辉说。
加强普法教育是关键
“网红”直播内容触碰法律底线,哪些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对此,王艳辉说,首先,“网红”如果触碰法律,那么其应当负直接的法律责任。“至于平台是不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我认为,平台应当有基本的审查义务,可以参照知识产权领域的‘红旗原则’,即‘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的情况下可以免责,否则平台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郑宁看来,网络直播违法,网络主播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如果网络直播隶属于某单位,则其行为会被视为其所在单位的职务行为,则其所在单位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如果网络直播平台没有尽到相应的审查和管理义务,要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郑宁告诉记者,自2016年以来,原文化部、原广电总局、国家网信办出台了针对网络直播的一系列文件和举措:
2016年7月,原文化部发布《关于加强网络表演管理工作的通知》,督促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和表演者落实责任,违法违规表演者将列入黑名单或警示名单。
同年9月,原广电总局发布《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直播平台必须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机构和个人不能从事直播业务。
同年11月,国家网信办发布《互联网直播管理规定》,重申了对互联网直播新闻信息服务的资质监管,要求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并在许可范围内提供服务。此外,强化了直播平台的主体责任,要求其建立直播内容审核平台,对直播内容加注、播报平台标识信息,对评论、弹幕等互动环节加强实时管理,并具备“及时阻断”的直播技术能力。
2016年12月,原文化部发布《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规定网络表演是指以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活动等为主要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并把网络游戏直播纳入监管范围。经营者应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健全审核制度,直播实时监管,录播先审后播。
如此多规定的出台,似乎未能完全遏制“网红”向“网黑”的转变,究竟该如何遏制这种现象?
王艳辉建议,首先,针对目前的网络环境制定相应的法律;其次,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责,加大对网络环境的监管力度;最后,加强网络文明教育,让受众对网络上的不当行为有明确的认知并且能够自发抵制低俗、违法的行为。改善网络环境需要社会各方面协同合作、各司其职,这样才能创建一个良好的网络空间。
在郑宁看来,一是切实落实信用监管制度,加大对违法主播及平台的信用惩戒力度,使其不敢违法;二是健全公众投诉举报及回应制度;三是加强对网络主播、网络直播平台的法治教育;最后是有关部门强化技术手段,对网络直播行为进行全程动态监管。
制图/高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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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可以跨区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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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农业、农民、农村等三农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及三农项目;承担三农相关的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承担农业、农村、农民等三农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工作;积极采集发布各类三农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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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申请舆情处理师的应聘需知 应聘舆情处理师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qgsndy@163.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7.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以上材料可以登录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找到【申请加入】栏目,点击相应岗位申请即可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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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应聘三农调研员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qgsndy@163.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7.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以上材料可以登录全国三农调研中心官网首页,找到【申请加入】栏目,点击三农调研员岗位申请即可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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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招聘普法宣传员的岗位权益 1.聘用的普法宣传员可授权政讯通·全国三农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政务100网和行业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普法宣传等服务。 2.录用的普法宣传员会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普法宣传员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资讯发布、法律咨询、依法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活动(知识讲座、公益活动)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普法宣传员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5.聘用的普法宣传员可协助三农调研员参加全国重点三农课题调研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