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醉驾被抓兄长顶包 实为盗伐名木在逃人员

来源: 作者: 时间:2018-06-27

  中国基层网讯(通讯员 黄衍青)2016年6月,福建尤溪警方接到报警,有一男子醉驾受伤在医院接受治疗,因其昏迷已无法接受调查。男子家属到达医院后,称男子名为杨某甲,警方遂以该名立案侦查,后男子偷偷办理手续离开医院。

  警方通知杨某甲到案配合调查,经查发现受伤男子名为杨某乙,杨某甲是其哥哥,杨某乙在2015年因盗砍林木被网上追逃,家属为帮助其躲避公安机关侦查虚报身份信息,让哥哥出面顶包。

  2017年11月,杨某乙到案,承认其就是当时醉驾受伤的男子,因是网上在逃人员,兄长出面谎报身份信息以帮助其躲避侦查。杨某乙在2015年10月,应杨某丙召集到德化县大张溪林场砍伐“黑樟丝”,并卖与叶某。杨某乙负责召集搬运工人、现场望风,同时也参与了搬运。一行人砍伐了2株“黑樟丝”树木,立木蓄积计2.3982立方米。在搬运木头的过程中,其违法行为被当地的护林员发现,杨某乙趁乱逃跑,被德化县警方列为网上在逃人员。

  杨某乙逃回尤溪老家逍遥法外,不料因自己麻痹大意醉驾受伤住进医院,引来警方调查,从而牵扯出自己一直以来努力掩盖的犯罪事实。最终,杨某乙因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及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三千元。

  法官提醒,涉案“黑樟丝”系蝶形花科红豆属中的红豆树,属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行为“情节严重”:(一)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3株以上的;(二)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立方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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